结构的行动者:社会工作实践意识形成与超越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激清,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南昌 330077)。

原文出处:
社会工作

内容提要:

实践意识是社会主体的社会行动思想反映,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体在结构中行动的效果。本研究以结构化理论实践意识为视角,分析社会工作者及机构与所处情境结构的互动,进而澄清两者实践意识形成过程。本土社会工作者实践意识基本由其所经历的教育结构与实践结构所形塑:首先是受到其所受教育结构影响,主要呈现为,教育技术转向掩盖结构性思维,理念教育意识形态化淹没其社会科学性,陈述性告知知识教学模式消解行动本身的逻辑性;社会工作者进入实践层面后,被实践所处的社会结构异化、限制、消解,主要呈现为,购买服务的依附性致使社会工作专业工具化,从而限制了社会工作者实践空间,以及工具性评价抽离了实践意义与价值。教育降维与实践反思性的缺乏导致社会工作者实践意识被消弭,且听任实践结构对其塑造。因此,社会工作者要实现其主体性,应将自身作为结构行动者,熟知社会结构与自身的关系,并从中寻求有效实践路径,实现行动与结构的契合。


期刊代号:C42
分类名称:社会工作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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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提出

  社会工作在中国恢复重建后探索的是教育先行引领社会工作实践发展,进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郑广怀,2020)。在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后,社会工作发展以嵌入性方式,从制度体系、项目和服务行动三个层面推进,形成“互构性”演化特征(王思斌、阮曾媛琪,2009)。互构性演化反映了参与者的能动性特征,参与者能够在互动场域中发挥作用,影响互动走向,同时又受到结构性限制,即这种演化受到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特征、社会工作人员队伍结构等因素的影响(王思斌、阮曾媛琪,2009)。随着社会工作嵌入性发展不断深入,有学者关注到“生态位势”(王思斌,2025)和“体制位置”(程激清、郑广怀,2024)的结构意义。从这些理论方位来看,社会工作者除了具备与普通社会人的基本社会行动意识之外,更应具有专业实践意识——对社会结构、社会规则的洞察与解析能力,以及反思自身实践意识形成的能力。因而,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必须有能透析政治制度、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氛围等的宏观层面的结构性本领(王思斌、阮曾媛琪,2009),也具备理解“社会”的关系、情境等中观、微观层面多重实践视野(吕洁琼,2025)。在此过程中,必须面对政府赋予权力的激励、基层政府体制运行规则的规制(史柏年,2006),以及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志愿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互动等。

  社会工作学科的实践性特质,决定了自身的结构性意识,即专业过程的实践与结构的关系。社会工作是助人自助科学,其独特之处在于实践性,无论是专业教育还是专业实践,都强调这一重要特质。社会工作实践者亦是社会结构中一分子,受到社会功能的影响、干扰、限制,及其结构塑造。社会工作“个体—社会”二元思路决定了社会工作实践者是“结构的行动者”:即在专业服务过程既要考虑社会个体需要,亦要兼顾社会结构本身规律,甚至还要承担改变社会结构的行动者角色。

  然而,在我国社会工作教育实践中,虽然意识到社会工作实践二元互构特点,却未能将面临的周遭环境真实意义准确地传授给学生。由此,造成实践与结构张力——实践者在社会结构和实践场域中难以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干预行动。这一结果的产生,正是在教育和实践过程中,仅以技术为主导,甚至降维(郑广怀,2020),或陷入去社会化技术倾向(雷杰、黄婉怡,2017;蔡天、周燕琼、卢玮,2020)。此外,社会工作者自身难以突破受教育局限而带来的“专业性”张力,导致其缺乏必要的社会性知识,而未真正洞察实践面临的结构性因素和结构性变迁。特别是随着党的社会工作系统建立,我国社会工作重构了新的生态——新格局的结构性、制度性变化产生(王思斌,2024a)。意味着我国社会工作面临实践结构的深刻变化。那么,反思和回顾现有社会工作所面临的实践结构,并对其如何塑造社会工作实践进行反思,可以为社会工作未来如何发展提供思路。

  本研究对中国现有社会工作教育、实践以及社会工作知识进行的系统反思,与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中的“实践意识”概念具有一定相通性。吉登斯以“实践意识”作为关键概念建立起来的“结构化理论”在理解行动与结构之间二元对立方面确有一些独特之处,为人们理解个人—社会或行动—结构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益启发。因此,本研究将社会工作者作为个人—行动—结构中的主体性反思,进而唤起实践者的行动主体性,并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新的教育思路、实践路径与实践策略提供建议,以应对社会工作所面临的社会结构的变化。

  二、实践者的社会工作:实践意识来源

  社会工作实践性并非单纯指“技术实践”,而是指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的结构性行动:除了基本专业知识提供的技术实践之外,必须具有社会面向,是“反映的实践”,且处于实践情境之中(舍恩,2007)。舍恩认为实务工作者只有通过反映,才能洞察隐藏在问题情境中的结构(童敏,2006)。因此,将社会工作者实践过程,视为结构中的行动者亦可获得新的思考进路。其中,刘振(2025)从结构化理论反思社会工作“知行”关系角度,曾提出“知行弥合”思路。而本研究借用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实践意识”进行分析,尝试以人(实践者)作为“主体性”思路对此进行反思。

  (一)实践意识的来源

  不论是布迪厄实践感,还是吉登斯的实践意识,其共通点是实践者的行动惯习(意识)具有结构的烙印。但二者有着一定的区别,其中布迪厄“惯习”来源于实践场域中的“实践感”,认为在结构中具有一定决定论的倾向;吉登斯从二元互构的逻辑出发点,认为实践意识是结构化理论的精髓。几乎所有解释社会学家在解释个人行动时,都是将其解释为一种在自我意识引导下进行有明确意图的活动(谢立中,2019)。吉登斯则反对这种解释,认为行动者的行动包括三个方面: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行动的理性化和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指行动者在行动中始终对自己行动保持着持续控制这一特征;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以行动的理性化为基础的;行动的动机是指激发某一行动的需要。这些行动发生机制并非“有意识”也非“无意识”,而是以“实践意识”存在(吉登斯,2016)。

  行动者实践意识包含了这样一种唤回形式:“行动者在行动的绵延中可以把握到它们,但却不能表述他们对此‘知晓’了些什么”(吉登斯,2016)。实践意识是个体在社会行动中形成的,既具有结构性影响,又受限于个体本身的特质(谢立中,2019)。换言之,实践意识形成主要依靠个体进行实践,是受实践机会等环境影响的,即个体实践的社会环境、空间直接决定了其意识范畴阈限;结构性因素直接限定了个体所面临的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能够直接限制实践本身获取的能量,以及实践后形成的能力;每个实践者本身特质对实践和实践空间的感知亦有所不同,即便同一场景实践,所获实践意识和能力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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