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数据、信息的个案会谈之“言语探险精神”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劲松(1967- ),男,汉族,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工作本土化模式、灵性社会工作(北京 100872);韩芳,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北京 102206);蔡国良(1977- )(通讯作者),男,汉族,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灵性与企业家创新精神,Email:caigl11@tsinghua.org.cn(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社会工作与管理

内容提要:

在个案咨询或个案会谈中,准确把握案主言语的真实意图并对之进行有效的言语回应十分重要,它决定着个案会谈的进程、方向、质量及效果。个案会谈中案主的每一个话语或言语行为都可以被视为一条深不可测的“言语之河”。为了避免个案会谈中的“言语冒险”困境,应以“言语探险精神(态度、观点与方法)”来应对。个案咨询者(服务者)的“言语探险”,可以基于对案主言语行为的数据、信息分析之上,从数据、信息、知识(默识)、理论与智慧(灵性)五个层面逐次或相互交叉展开。由此,在个案会谈中就能够开展更有深度与广度的“同理与共情”,也能够促使个案咨询者(服务者)的言语回应具有更多客观性、科学性与逻辑性。


期刊代号:C42
分类名称:社会工作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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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个案服务中,无论是咨询或会谈都涉及一个基本问题,即如何有效地开展或推进案主与个案咨询者(服务者)之间的对话,以便达到个案服务的目的。这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言语回应或言语沟通的能力,而言语沟通能力需要一定的言语沟通技术与技巧。本文希望通过探讨案主言语行为深度所涉及的五个层面,为个案会谈或个案服务中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者或者其他行业从事咨询或会谈的工作者的言语回应或沟通,提供一个较易操作的技术指导或参照框架。

  一、个案咨询者(服务者)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案主的言语之河”

  个案会谈总是离不开言语。正如孔子所说,“不知言,无以知人”(《论语·尧曰》)。一般来说,在个案会谈中,总是需要通过对案主言语的理解来寻求对案主问题的理解,并从中寻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法。个案会谈涉及案主与个案咨询者(服务者)之间不断发话与回话或回应的互动过程。即个案服务中的个案会谈或个案咨询是一个由案主与个案咨询者(服务者)共同推动、朝着某个预定目标行进的言语实施过程或对话。

  如同其他行为或活动一样,言语不仅仅是被说出的话语,而且是一种具有暗示、引导、施行等力量的行为。现代西方分析哲学中的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言语即行为”。为了弄清言语行为的力量,可以对一个人所实施的言语行为进一步细分。英国言语分析哲学家J.Austin认为,言说者的言语行为由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与言后行为)构成。言内行为或言中行为(Locutionary Act)是指说出包含有词、短语和分句的行为,它是通过一定的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是指表达说话者意图的行为,它是通过说话所实施的、要达到某种目的的行为;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是指话语可能产生的某种后果或可能引起某种变化效果的行为。[1]每一个言说或被说出的话语都执行了言内行为、言外行为与言后行为三种功能。根据言语行为理论,个案会谈中案主的每一次言语以及个案咨询者(服务者)的言语回应,也都是实施了一个言语行为或一系列言语行为,而每一个言语行为都可以进一步被分析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与言后行为。案主通过言语所实施的言内行为,就是指案主所说的一句话中所包含的词、短语和分句的行为,它是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案主通过言语所实施的言外行为,则是指案主通过言说来表达意图的行为,它是言说者在说话时所实施意图的行为。个案咨询者(服务者)的有效言语回应,则构成了案主言语行为中的言后行为。

  就个案会谈的过程来说,案主与个案咨询者(服务者)之间的对话是一个连绵不断、持续的过程。其中,案主的每一句话语或言语行为都构成了“一条其意义未知深浅的言语之河”,而一个或一次完整的个案会谈,乃至由多次个案会谈所共同完成的咨询则是由很多这样的“小溪、大河”所共同构成的激情澎湃的“巨流或言语之海”。言语或回话即安顿,个案咨询者(服务者)需要运用言语或回话来安顿案主。海德格尔认为,“语言是存在的家”。[2]“存在”在语言中得到安顿,因为在语言中保存了人对自然、人对自身的领会。同样,也可以认为语言是“存在者的家”或者说言语即言说者与听者的家,因为言说者以及听者都被卷入一场对话之中,都在言说中得到安顿。在个案会谈中,保存了言说者以及听者对自然、人、各种关系以及自身的领会。

  作为保存了人对自然与自身领会的言语,其含义并不是千篇一律式被定义的,而是充满文化与历史的积淀,激荡着个体的当下意识与潜意识、情绪与意志等丰富内容。在个案会谈中,个案咨询者(服务者)所采撷、关注的重点不一样,引导的方向不同等原因,决定了会谈的内容、过程、结果以及效果都可能有极大不同。例如,同样都是孩子指着路边的乞丐对妈妈说:“你看那个人多脏啊。”妈妈甲回应孩子说:“你不努力,以后就跟那个乞丐一样。”妈妈乙对孩子说:“你要好好努力,长大后就有能力帮助他们。”以上两个妈妈都是基于自身对自然和生命价值的领会而做出不同的言语回应,具有不同的言语安顿意义。而两个孩子也将从自己的生命经验中去体会不同的言语安顿意义。总之,个案咨询者(服务者)针对案主的每一句话语或言语行为的言语回应可以有N种方式。不同的个案咨询者(服务者),针对不同的案主有不同的回应方式与回应内容。可以说,即使是同一个咨询者(服务者),在不同的时间或空间里,针对同一个案主的同一个问题或话语,也存在不同的回应。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同样,个案咨询者(服务者)也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由案主言语行为所构成的言语之河”,或者说不可能提供两次内容完全相同的咨询或服务过程。

  二、基于数据、信息打造“探测案主言语之河深度”的手杖

  有很多思想家都从“过程”的角度来研究世界或分析研究对象。例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产生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3]阿马蒂亚·森在其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提出了一种看待发展的过程论视角,认为发展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4]怀特海更是直接提出了“过程哲学”的观点,其著作《过程与实在》的核心思想为,宇宙是一个由各种现实存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摄入而不断生成的现实过程。[5]323-334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不例外,它无疑也是一个从低层(级)到高层(级)不断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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