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吸引物产权的结构性困境与共同富裕实现机制  

作  者:
杨兵 

作者简介:
杨兵(1993- ),男,中山大学旅游学院,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旅游减贫、乡村振兴、旅游资源产权制度,E-mail:yangb228@mail.sysu.edu.cn;保继刚(通讯作者)(1964- ),男,中山大学旅游学院(珠海 519082),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广州 510275),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旅游地理、旅游可持续发展、旅游规划、旅游影响,E-mail:eesbjg@mail.sysu.edu.cn。

原文出处:
经济地理

内容提要:

在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进程中,乡村旅游被寄予盘活资源、促进产业与共享收益的多重使命,而产权制度作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其嵌入结构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收益分配与治理能力。文章以“国家-市场-社区”三元关系为分析框架,探讨了乡村旅游吸引物产权在制度实践中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及其对共同富裕的限制因素。研究发现:国家政策在多目标导向下存在治理工具不匹配,多重项目制强化了权属模糊与区域空间发展不均;市场逻辑通过产权资产化与合同锁定机制重构了治理和收益结构,社区主体性持续弱化;而原本嵌入地方认同与组织网络的产权制度,则在要素流出、组织空心化与共享机制断裂中逐渐失稳。最后,文章提出应构建“制度嵌入-协同治理-集体增权”的适应性产权体系,强化制度正当性与共益机制,为实现乡村旅游驱动下的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支撑与实践路径。


期刊代号:F9
分类名称:旅游管理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字号: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此背景下,乡村旅游被寄予推动资源盘活、促进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的厚望。然而,在实践层面,乡村旅游虽实现了空间开发与产业经济增长,但这种增长主要惠及外部资本和少数精英。当下乡村旅游的收益分配结构性不均问题突出,社区主体常因嵌入能力不足而被排除在产权制度之外,导致资源开发并未带来共同富裕。作为旅游活动的核心支点,吸引物不仅承载游客凝视,更是产权制度嵌入与资源权属重构的关键。正是因其资源价值的多重性与权利结构的复合性,乡村旅游吸引物的产权实践成为理解乡村发展不平等机制的重要入口。

  已有研究指出,产权制度不仅影响乡村空间转型[1]、空间正义[2],也是揭示空间商品化下社会关系演变的关键制度工具[3]。同时,产权也是实现农民增收与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4]。近年来,中央高度关注农村资源性资产的制度安排,“三农”文件多次强调产权确权、管理与收益保障的重要性。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的“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为乡村旅游产权制度变迁研究提供了关键政策背景[5]。因此,厘清产权制度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具体作用,不仅有助于揭示资源配置不公的深层原因,也为共同富裕实现路径提供制度视角。

  “嵌入性”理论视角认为产权制度并非中性存在,而是深嵌于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6-7],需要结合国家、市场、社区多元力量综合分析其社会关系。尤其在中国传统乡村,产权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呈现为基于熟人网络与身份体系的“关系产权”[8-9]。然而随着城乡互动增强,乡村正在面临巨变[10],尤其是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引发人口流动、异质主体介入与资源重构,土地、房屋等产权要素流向市场。产权要素流动使得乡村旅游吸引物处于变动中,有研究指出乡村吸引力并非固有属性,而是在城乡关系互动中动态生成,其产权边界与价值认定在实践中不断被重塑[11]。这不仅削弱了原有社区的主体性与自主性[12-13],也导致空间权力与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中,制度张力不断积聚,比如土地非粮化、宅基地权属模糊等问题。同时,也有研究强调重建乡村空间主人身份的重要性[14],提高社区自主治理能力,以驱动共同富裕15-16]。

  总的来看,当前乡村旅游吸引物的产权制度演化,实际上受到国家、市场与社区三类结构性力量的交织影响[17-18]。国家通过政策设计与项目机制设定产权边界,市场以资源流转与资本扩张重构收益结构,社区则以组织行动与文化认同维系产权秩序。三者之间的张力构成了吸引物产权变迁的重要动力场域。基于此,本文将国家政策逻辑、市场配置机制与社区响应视为产权结构演化的三类关键变量(图1),重点关注其在共同富裕目标中的机制作用,并尝试回答以下核心问题:①吸引物产权在乡村旅游发展中面临哪些典型制度困境?②国家、市场与社区如何共同塑造这些困境?③产权制度困境如何制约旅游共同富裕?本文将通过文献综述与实证分析,探索乡村旅游吸引物产权如何通过制度协同、组织增权与政策调适回应上述挑战,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可能路径。

  

  图1 基于国家、市场、社区的分析框架

  1 国家政策结构下的产权困境

  在乡村旅游快速发展背景下,国家政策体系被赋予了引导资源要素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使命。国家层面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加强对农村资源、文化遗产与集体经济的规范管理,构建起了较为系统的乡村治理框架。然而,从产权实践视角出发,当前的国家政策逻辑难以有效支撑吸引物产权的确权、治理与收益分配,也导致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遭遇障碍。本研究从三方面展开分析:国家政策目标与工具不匹配、地方政策嵌套与产权权属模糊,以及项目制治理下的脱嵌路径。

  1.1 国家政策目标与工具不匹配

  近年来,国家对乡村文化资源与生态空间的政策关注持续增强,政策目标呈现出“文化保护、经济开发、生态管控”并置的多元化特征。然而,这种多目标导向在产权制度层面缺乏统合协调,导致矛盾频发。乡村空间首先被政府自上而下地开展地方营造与空间生产[19],例如通过传统村落名录、建筑风貌管控、非遗名录等机制强化文化空间的原貌保留。近年来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推动系统性保护机制与活态利用模式的建立。与此同时,文化名录也通过认证机制附加约束。这些严苛的保护规定有着较强的制度刚性,限制了村民在产权使用权、收益权上的灵活性[20],进而对村民改善生活质量、拓展经济用途的现实需求产生影响[21],形成“产权存在但生活与发展受限”的悖论。

  这一悖论不仅体现在文化保护上,也在耕地保护政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自《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文件出台以来,国家持续强化耕地用途监管,将其作为粮食安全与社会保障的核心底线,强调“守住18亿亩红线”,防止“非农化”“非粮化”现象。虽然这些制度确立了耕地的战略地位,却未能明确景观农业、观光农田等旅游类用途的合法边界与产权归属路径。在“稻田艺术”“农田花海”等景观项目广泛兴起之后,因用途争议而被叫停的案例频繁发生,原有土地流转安排与旅游经营模式因此面临终止。研究指出,这类乡村旅游项目中土地资源的多功能性冲突,使得产权制度陷入“保障优先”与“发展优先”的张力漩涡,土地产权流转往往对农业生计与粮食生产产生不确定影响[22-23],加剧了不稳定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