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界不遗余力地发掘、整理、出版各地契约文书,相关成果爆发式增长,在研究方向上分属于经济史、社会史、法律史、文书学等众多学科。这些契约的发现、整理大都以区域为单位(包括各级行政区、流域、山系等)①,大部分研究属于区域性研究。然而,研究者多从各学科的学理出发,回应各自学术脉络中的经典议题,如经济史学界利用契约讨论地权和租佃关系、价格和货币;法律史学界讨论契约自由、法秩序、证据效力;文书学界讨论契约中的俗语俗字,等等。来自各地的契约成为论证这些议题的例证,而契约本身的空间维度,区域在契约研究中的重要性反而被忽视了。本文尝试回顾近年契约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汉文田宅买卖契约为例),讨论区域史视野下明清契约的样态和研究可能,反思目前研究中资料极大丰富而议题重复的现象。 各学科的学者都承认契约存在区域性差异,但他们各自强调的重点可能完全相反。田涛曾经说:“不同的区域,其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区别甚为明显,而目前发现的契约文本,其地域性差异则似乎并不显著……在地域性差异之外,存在着普遍意义上的趋同,这或者显示出了一种‘同一’的规律。”②俞江认同这一观点,并且将其扩展至历史时期的统一性,他说:“之前,通过《契约考释》(指《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一书,可以观察到一直上溯至汉代简牍中的契约文书,在巨大的时间跨度下,已经发现,不同时期间的契约文书在形式上有着某种统一特征……”③然而,王旭认为契式在宋元之间发生了极大变革,“这种变革的主流是颠覆了以吐鲁番契与敦煌契为代表的书写格式,形成了以徽州契为代表的书写格式。……在此之后的契纸发展,只不过是徽州契式(契约的要件及其书写形式)的辐射运动而已”。换言之,他认为明清契约不论在地域上还是在类别上都有以徽州契约为模板的同构化趋势。④法律史学者所说的契约的“统一性”“同构化”,主要体现在契约构成要件的统一。以田宅买卖契约为例,普遍包含了立契人(卖方)、出卖理由、买卖标的权源和特征、买方、交易价格、交付情况、权利瑕疵担保和契末署押等要件。与法学视角的契约研究强调契约的统一性、同构性不同,历史学和文书学的契约整理和研究者较多强调差异性的一面。例如阿风重点讨论了契约的书契时间和署押次序,他发现这些格式不仅在不同的地区有差异,而且在同一地区不同时代也会有变化。⑤唐智燕承认各地契约程式大致相同,“然而各项内容如何表达,如何遣词造句,各地民间往往有所不同”⑥。社会经济史研究则主要分析契约中的实质性内容,例如地权结构、地价、货币的历史变动和地区差异,契约行为中的地域性乡规俗例等,将其看成区域社会经济差异的表现。 我认为在区域史的视野下,首先,应该区分“利用契约进行的研究”和“对契约本身的研究”,利用契约讨论地权、物价、货币问题的研究多属于前者,而契约本身的历史,则包括立契用契习惯、契约程式、契约用语的历史演化等,两者所呈现的区域性差异具有不同的意义。其次,对契约中表现出来的统一性或差异性,应更强调对其演变过程的揭示。契约要件的统一性或相似性,也都是历史过程的结果。在历史演进中,既有各地契约区域性差异的同化进程,也有契约程式在引入某地之后的地域化过程。 一、契约与区域开发进程间的关系 关于中国古代契约,学界一般会溯至周代青铜铭文和秦汉简牍史料中的誓约、交易记录等,以此为起点,将各地发现的契约置于时间的纵轴上,建构契约的历史,并总结契约发展的特点。⑦关于最早的土地买卖文书,围绕着《汉长乐里乐奴卖田券》的性质,以及买地券与现世实用土地买卖契约的关系等问题,学界还存在很多争议。⑧5世纪甘陕泾水上游地区的地券是现世土地买卖的契约,鲁西奇认为它们反映了当时此地各族民户都已有较明晰的土地所有权观念。⑨6世纪高昌王国的田地买卖契约被认为“在民间的买卖交易及契券内容、形式等方面,也均与内地保持着一致性”⑩。现存7—10世纪的契约中,以吐鲁番、敦煌为大宗,谢和耐认为“敦煌文契和在最早由汉族居民定居的地区(黄河和长江流域),发掘到的某些简牍契约,具有明显的相似性……这种普遍的相似性,一方面会促使大家承认中国的专卖一直忠于传统的模式;另一方面也承认我们面对的是所有汉族居住地的共有制度,尽管也有一些地区性差异”(11)。史金波总结12世纪黑水城土地买卖契约的特点:“西夏土地买卖契约继承了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契约首记形成时间,不直接写出卖土地原因,严格违约惩罚措施,记载纳税额度,明确土地四至,保留两种形式的画押,红契、白契并存。有些形式是唐宋契约和元代契约的一种中间形式。”(12)学者们在对这些早期北方契约遗存的研究中,都做了一些比较的工作,也获得了一些初步的认识,但由于它们数量稀少,且分散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所以很难真正进行区域性的研究,即对某一地区契约的出现、发展和变化进行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区域间契约传播、交流、影响过程的实证研究。 落实到每一个地区,契约的使用都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区域比较之下,我们可以发现立契(尤其是文字契约)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在各地的出现时间、发展进程并不统一。然而,确认某地以订立文字契约作为交易必要步骤的最早时间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即便在目前契约发现最为丰富的徽州、浙南、福建等地,绝大部分的契约也是清代中期以后的,但是徽州地区现存最早有南宋契约、浙南地区现存元代契约也不是孤例,福建的早期契约最晚可以上溯至明初。虽然现存契约的时代并不等同于该地最早使用契约的时代,但这种差异大概不能仅以保存状态的不同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