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货币史学界对于历代货币本身的历史研究已甚深入,包括对铜钱、白银、纸币等的研究,对于民间纸币的研究则稍弱一些,尤其是明代末期以来的私人纸币(票帖)更是如此。①对于与此相关的金融机构如典当铺、钱铺、钱庄、银号、票号、账局及近代以后的银行等,及其所经营的各种业务如放款、存款、汇兑、兑换等也有了程度不等的研究。非金融机构如商铺以及城乡居民所经营的存、贷款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与关注,得到了相对深入的研究。笔者对高利贷资本、商业信用,对各类传统金融机构如典当铺、钱铺、银号、账局、放账铺的起源、发展、业务等均作了探索,发现纸币的形成、起源与金融业务——存款有着深刻的联系。目前,学术界尚未见有人对这种联系作专门研究。本文便对宋代至清末民国年间传统存款的发展及其与纸币产生、运用的关系,试作初步探讨。 一 存款演变 最早对中国古代存款问题的探讨是日本学术界对唐代至宋代柜坊问题及前现金和贵重之物存储问题的研究;不久之后,彭信威先生的《中国货币史》中设立了专门的关于信用及信用机构的章节,对放款、存款、汇款、兑换等信用业务作了概述。其后学术界研究存款问题成果最丰硕的是对清代所谓“生息银两”的研究。②只有笔者在考察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时,对唐代、宋代以来的铜钱、白银窖藏及私人、家庭、商铺、金融机构所经营的无息及正式的有息存款分朝代作了概述。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这一研究未考察这种业务发展对货币发行、货币流通的影响。 存款在历史上最原始的形式表现为货币的窖藏,这种窖藏不仅是一种财富的保存,也是经营资金的闲置,刘禹锡咏贾客诗云:“贾客无定游,所游唯利并……趋时鸷鸟思,藏镪盘龙形。”③也就是说,藏镪之人是在等待一定的时机,将它们运用到商业交易的战场上去。正如当时诏令所言:“藏镪者非倍息而不出。”④从有关记载看,唐代不但寺院、豪富之家、商业店铺接受商客、官宦、一般城乡居民的钱物寄存,而且有了专门经营钱物寄存的柜坊,不过这种柜坊所接受寄存的钱物尚不是正式的存款,也没有利息,正式存款的出现是在北宋中期的官营典当机构——抵当所、抵当库之中。这种存款在南宋、元代官府典当机构,私人典当机构及寺院典当机构——解典库、长生库等中继续存在。⑤而且一般私人商铺也接受他人存款。从存款类型看,有财政性目的的存款,私人家庭的存款也已相当常见。 明清尤其是明中叶即大致15世纪以后,存款得到了发展。一方面无息的寄存以及窖藏仍很常见,另一方面有息存款也普遍起来,深入城乡居民生活各个方面。前者如明代“成都有潘姓者,人寄有黄金百两于其家,内外无一人知者,未几,其人以疾卒……潘姓召其子,以其所寄金还之,钥如故”⑥。“汪山人淮,字禹乂,休宁人,负廉节,客有寓千金山人所,而盗夜入尽掠其资装,客之金无恙。”⑦有卢某者,忆其父言行云:“有歙商黄海山者,贾于邑,其家忽以事趣归,乃悉委其赀于吾父。无何而难作,吾父谋徙城中。”⑧另外,“杭州吴元甫者,诚厚人也,明崇祯十七年,同郡河南监军道陈朱明为元甫之亲,谢任归家,有军校王姓者送归,因河南流寇未平,王有千金不敢携归,寄吴元甫家而去,约平定来取,鼎革之后,杳无音信,元甫即将其资经营,家渐裕矣”⑨。以上四例存款既无利息,受托者多数亦不以之进行经营,多为一种偶然的、一次性的行为,第四例中虽因寄存时间太长,受托者以之进行了经营,但似亦无利息付给。 后者如明代“有夏姓者,住嘉兴秋泾桥。夏与徽商吴氏纲纪某甲甚昵,甲有私橐五百金,欲借主人生息……吴信而收置,为经营数年,计子母得一千八百矣”⑩。有徽商阮弼(号长公)治业于芜湖,业大起,“族母私蓄数十缗,阴托长公取息,有顷族母亡,长公握子母钱,毕归其子”(11)。另有徽州祁门商人程神保经商闽楚淮扬,“复如楚,资用复饶。是时宗人子扬与从兄贵通各以百金附神保行贾,神保为供子钱十年”(12)。“南京大中桥有吴姓者,父子为庠生,家业不窘,门前开一铺,请一先生教子有年矣。其先生患其妻之善费也,乃积资变产,得二百金,密寄主家曰:每年取少利以自给,而本则常在。”(13)浦小痴,上海人也,名泽,“储贷金二斤许,故人唐君赟、顾君德代为子母以给。故橐中常满三百钱,值当意者即解橐中钱市醪膳接殷勤,或悉与之无难色”(14)。顾宪成之父顾学先务农、后经商,“里佣有壮而无室者,所得力钱纯费于酒食,家大人甚恨责其人,令输力钱,岁输息而与之室,里中几无旷佣”(15)。这当是顾学鉴于“里佣”妄费而让他们存款于己,每年出息给这些佣人。崇祯年间有陈锡元者,本徽人,依扬州富商赵昌祺司质库中奔走之事,后又被遣去盐厂课灶户并司盐务出入。“岁得干金独厚”,后娶妻,论生计,锡元曰:“无恐,我有八百金,贮主人典中,汝日坐啖,亦不过恙余微利耳。”(16)严嵩之子严世蕃,贪财纳贿,“始置笥箧,既付库藏,悉皆充仞”,世蕃妻又在京邸及江西分宜宅掘地藏银,据世蕃心腹罗龙文言:“其银悉藏地窖中,余存并在典者,止三十万。”(17)可见,其家存银的一部分是寄存在典当机构之中的。(18)《警世通言》还记载,有富户金满为县管库之吏,忙乱之中,失去库银四百两,其家中小厮秀童请饮酒散闷,却引起金满的怀疑,“想道:不是他,他就是要偷时,或者溜几块散碎银子,这大锭元宝没这个力量。就偷了时,那里出笏?终不然放在钱柜上零星支钱,少不得也露人耳目”(19)。以上所举九例,除了上海人浦小痴一例不明之外,余八例中存款处均为商铺或典当铺、钱铺等金融性店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一,商铺普遍经营有息存款,既允许存款户一次性连本带利取走,也允许存款户零星支钱应用;第二,典当铺、钱铺等金融性店铺似乎也与那些有信誉的商铺一样,已经普遍地经营起了存款业务,一些经营存款业务的店铺允许存银之后零星支用,表明明代中叶以后,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已经得到了加强。 清代尤其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因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存款业务得到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各级官府的官款大量发商生息,提取利息以满足一些财政需求,包括属于内务府的利息,主要用于赏赐八旗兵丁以满足各种生活用途如日常缺乏、婚丧用度等属于生息银两系统(或称滋生本银)的款项;还有不属于这一系统的各级官府行政性、军事性经费;以及各种社会性质的事业经费,如教育、河防水利、仓储赈济、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经费等。这些存款,刘秋根在《明清高利贷资本》中有全面概述,(20)这里不赘。仅引数例,对清代私人款项存储生息(21)的发展做些探讨。从私人家庭及一般商铺的经营来看,如明末清初,有金某善经商,领太湖东洞庭山著名的席氏商人之资本行贾四方,“有寄白金若干两者,其人客死无子,行求其婿归之”(22)。郑光祖记载:“闻里中有某者,家本裕,一寺僧信其可托,密以私蓄五百金授某,以生薄息,竟未立券,但凭纸折记数而已。后僧得疾卧床,自揣不起,乃告其徒,且使持折往问……遂萌吞冒之意。”(23)袁枚记载:直隶某观察得窖藏银五百两,“以无所用,付之布肆中,取息已五年矣”(24)。乾隆十一年(1746)七月乙酉上谕言:河督白钟山“在京房产,所值不过数千金。闻其宦资,皆寄顿于淮扬盐商之家,代为营运……淮北商人程致中,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又程致中女婿汪绍衣,在清江开当铺,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又商人程容德收存白钟山银二万两,又商人程迁益,收存白钟山二万两,代为生运”(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