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财力一般指社会资源中的民财与民力,也指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实力。在财政语境下,财力指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可分配的财政性资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财力大都作为财政部门的工作用语。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之前,地方财力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扣除上解中央支出后的余额组成,其规模与一般预算支出大体相当,通常大于一般预算收入。由于存在“列收列支”政策,有财政收入并不等于有财力,于是便出现了可支配财力、可用财力的口径。2019年,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口径的可用财力,①本质上反映出地方政府预算收入来源的理论账本。 “财力”一词的学术表达,较早出现在刘尚希和邢丽(2006)的研究中,在关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基础上,增加了“财力”这一独立要素,形成“事权、财权、财力”财政体制三要素匹配框架,实现了“财力”从工作用语向学术词汇的重要运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财力与事权相匹配”首次出现在官方重要文本中。至此,“财力”一词实现了工作用语、学术词汇、官方文本的“三位一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财力协调成为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准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次提出“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重要表述,聚焦当下“地方政府和基层财政困难”阶段性目标,进行精准施策、有的放矢。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加快推进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放地方,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由此可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已然成为当下以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值此决胜“十四五”和布局“十五五”的关键之年,积极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是“十五五”时期以更大力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和必行之务。 现阶段,关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探讨多见诸报端的采访,学术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多聚焦某一领域展开。张德勇(2024)认为应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契机,从开源和挖潜两方面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樊勇(2024)基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规模、结构和变化的情况,分析了完善地方税体系对于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必要性,并总结了改革地方税体系的基本路径。王振宇和张航(2025)聚焦政府间税权划分,提出赋予地方适度税收立法权、优化政府间税收收益权划分、深化税收分享制度改革等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改革建议。从本质而言,地方自主财力是地方政府财政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和实践反映,内生于中国式财政分权框架下的地方政府财政权,直接影响着地方财力资源的配置结果和自主程度,同地方自主财力息息相关。基于此,本文在明晰中国式财政分权的典型化事实特征并凝练属性判定的基础上,探讨与之相关的地方政府财政权命题,尝试进行学理性解释,以此剖析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深层次逻辑,破解地方财政困难这一跨世纪难题。 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在现有的“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财政体制认知基础上,将其拓展为“事权、财权、财力、责任”四要素分析框架,进而引入了责任财政的概念,用以解析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客观现实。二是将财政体制改革刻画为财政授权、财政赋权、财政分权三个阶段,总结了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中国式财政分权特征、财政授权改革属性,按照责权利相适应的原则,适应责任财政的客观要求,适时加快向财政赋权赋能转型,最终达成财政分权的规范运行模式。 二、增加地方自主财力基本要义与现实场景 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是解决当下地方财政困难、优化央地财政关系、发挥“两个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财政保障现代化各项事业发展的效能(陈龙,2024)。理解“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基本要义,辨析其现实场景成为本部分讨论的重点。 (一)地方政府财力及自主性的一般辨析 “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新表述,既不是常用的学术用词,也不是财政部门的工作用语,而是针对“地方政府和基层财政困难”这一特定条件而言的,其落脚点“要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王振宇等,2025)。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短期内着眼于解决地方财力紧张问题,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为突破口,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为最终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奠定基础。 地方财力指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金总量,是衡量地方政府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地方自主财力则特指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取得的政府性收入、自主决定的政府性支出、自主使用的财政性资金的统称,涵盖一般意义上的财权、事权、资金权等,体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原则。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核心要义是“自主”,即“重在自主、贵在自主、核心和灵魂在于自主”。具体而言,一是充分体现“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原则,自主安排本地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管理等事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是充分体现以支定收原则,自主安排、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源,把握好支出次序和节奏,履行好本地区的财政支出责任,实现收支平衡。三是充分体现稳固、可靠、安全原则,确保一定时期内筹措的资金构建在自主可控基础之上,具有可持续性。在我国现行的财政体系框架内,要达成地方各级政府收入的自主取得、支出的自主安排与资金的自主使用,尚存改进空间。增加地方自主财力的题外之义,就是要克服当下某些“不自主”的问题,更为理想目标则是达成“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税基、一级资产权、一级举债权、一级预算”(贾康和白景明,2003)的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