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区域间转嫁:机制与规模

作  者:
汪昊 

作者简介:
汪昊,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电子信箱:cdoer@163.com(北京 102206)。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税收转嫁直接影响区域间税收分配公平和区域间均衡发展。本文基于多区域一般均衡税收转嫁模型,从理论上分析了增值税通过劳动、资本和消费三条路径在区域间转嫁的机制。基于2017年中国多区域社会核算矩阵,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东、中、西三区域和一、二、三产业的中国多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MRCGE)模型。研究结果显示:东部地区为税收流入地,中部和西部地区为税收流出地,现有增值税分配制度加剧了区域发展不均衡。2017年东部增值税流入5660亿元,占其增值税收入的15.01%;中部增值税流出4420亿元,占其增值税收入的40.49%;西部增值税流出1240亿元,占其增值税收入的16%。东、中、西部第一产业税收流出分别为1481亿元、1357亿元和967亿元;第一产业税收流出,绝大部分是其劳动税收流出。稳健性检验表明,随着统一大市场的完善和要素替代弹性增加,东部税收流入逐渐增大,中部税收流出逐渐减少,西部税收流出逐渐增大。最后,本文提出建立有利于区域均衡发展的增值税分配制度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建议。


期刊代号:F61
分类名称:财政与税务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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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中国高度重视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较多”“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和利益固化藩篱日益显现”。同时,中国也十分重视改革财税体制机制以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区域间税收转嫁,既关系到区域均衡发展,又关系到财税体制改革,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区域间税收转嫁(tax shifting),指国内一个地区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另一个地区的居民(Gerking & Mutti,1981)。区域间税收转嫁使纳税人和负税人在区域上分离,导致税收征缴地与税收负担地分离,进而导致税收收入在区域间的不均衡归属。如果一个地区的政府获得税收收入,但该税收不由该地区居民负担,而由其他地区居民负担,则表明该地区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其他地区,该地区成为税收流入地;反之,如果一个地区的居民负担了税收,但当地政府并未获得相应的税收收入,则表明该地负担了其他地区转嫁来的税收,该地区成为税收流出地。

  区域间税收转嫁,是建立多级政府间税收分配制度需考虑的一个基础性问题(Charles & McLure,1967)。对区域间税收转嫁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一个高度一体化的经济体中,任何区域的居民都可能负担其他区域转嫁来的税收(Hellerstein,1982)。美国联邦财政和欧共体财政均重点关注这一问题(Mieszkowskis,1969)。美国阿拉斯加州曾对其生产销售的原油征收12.25%的资源税,蒙大拿州对其生产销售的煤炭征收30%的资源税,过高的税率引起购买其原油和煤炭的其他州的反对,促使联邦政府对州资源税率做出限制以减轻区域间税收转嫁(Gerking & Mutti,1981)。Charles & McLure(1967)估计显示,1962年美国州和地方税收约有23%存在区域间转嫁;Prante & Navin(2016)研究显示,2012年美国州和地方税收约有12.5%—45%存在区域间转嫁。

  Harberger(1962)将一般均衡方法应用于税收归宿分析,Mieszkowskis(1969)在Harberger单国模型的基础上,提出将其扩展至多区域模型的设想,进一步考虑劳动、资本和商品在区域间的流动及税收归宿。在Mieszkowskis设想的基础上,Gerking & Mutti(1981)构建了一个两区域—两商品—两要素的多区域一般均衡理论模型,并分析了生产税在区域间的转嫁条件及对区域福利的影响。Mutti et al.(1989)构建了一个包含美国6个区域的可计算的多区域一般均衡模型,并分析了州和地方的企业税收降低1%的多区域税收归宿。可见,国外文献对区域间税收转嫁的研究正逐步地接近现实。

  但国外已有的研究并不能直接回答中国增值税区域间转嫁问题,在以下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索:一是税收在区域间转嫁的理论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区域税收转嫁的计算公式有待进一步明确;三是已有研究主要是模拟税率边际改变后的税收转嫁,而研究现有存量税收的转嫁,其政策含义和价值更大。在国外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在理论模型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增值税负担通过劳动、资本和商品在区域间转嫁的机制和公式;二是明确给出各区域代表性居民在区域间税收转嫁后实际税收负担的计算公式;三是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中,利用一次性总付税和差别税收归宿法,对存量的增值税在区域间转嫁规模进行测算;四是在理论模型和计量模型中,均紧密结合中国增值税制度和经济特征构建模型并进行分析。

  中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收区域间转嫁同样是一个重要问题而受到关注,尤其是增值税区域间转嫁。刘怡等(2019,2022)指出,当生产和消费分属于不同地方政府管辖时,生产地政府得到税款,消费地居民负担税款,导致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负担归属不一致。张克中等(2021)指出,生产地的税收会存在税负输出问题,造成本应由一些辖区承担的税负转嫁给了另一些辖区,税收收入的流出地的财力会受到损害。李建军和王瑞祥(2018)指出,货物劳务税、企业所得税和总税收在省际均存在明显的税收背离和税收转移现象。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是政府间税收流入地和受益地。倪红福等(2023)指出,基于生产地原则进行增值税分享存在税收转移,导致东部地区经济发达省市存在较大的税收流入,而人口多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以及农业比重大的部分东部地区税收流失严重。不同行业税收转移方向及大小存在明显异质性。杜莉和郑毓文(2019)指出,增值税收入及地方政府收入的分享基于生产地原则,增值税经过层层转移后,增值税负最终归宿处于货物或劳务(服务)的消费地,由此导致增值税收入的省际转移。吕冰洋(2022)指出,增值税的生产地原则影响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引发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加剧区域间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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