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全局,明确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1]的目标,为新时代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制度的演变,本质上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辩证统一的治理实践,其核心逻辑围绕“集中统一监管、分类精准施策、党的全面领导”展开。从国资委成立破解“五龙治水”困局,到“大监督”体系构建实现多元协同,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这一历程既遵循现代企业治理规律,更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形成了“以政治引领为根本、以法治保障为基础、以技术赋能为支撑”的监督范式。 近年来,学界围绕“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效率提升”核心目标研究国有资产监管。有研究提出国企治理需扬弃“股东至上”逻辑,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以分类改革为前提划分企业类型实施差异化治理,突破传统“一刀切”监管局限,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提供操作路径[2];有研究梳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历经的三阶段发展历程,提出未来需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差异化监管、强化监管协同与法治保障,推动监管向法治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3];还有研究结合相关精神,强调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引导国有资本向关键领域集中,明确监督体系设计需注重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及发展与安全关系[4],同时指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需以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为核心实现市场化转型,强化体制改革与监管协同[5],并揭示监管主体权责界定矛盾、外派监事会监督滞后、“大监督”体系职能交叉等问题,提出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实施企业分类监管等对策[6-9]。上述研究对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学界现有研究成果虽具参考价值,但仍存在可进一步挖掘的方向,本文在此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企业监督学说与中国实践,挖掘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的深层次逻辑,并系统梳理了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的演变逻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的实践创新及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旨在推动监督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效能”转型,助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中国式现代化。 二、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生成的理论逻辑 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的形成有着深厚的理论根基。马克思的企业监督理论、列宁的工人监督实践、毛泽东的分权监督思想为这一体系提供了重要指导。 (一)马克思关于企业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理论 马克思在《资本论》《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系统阐述的企业监督理论,为我国国有资产监督制度设计提供了根本方法论。以下从企业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两个维度,揭示其理论内涵及现实启示。 1.企业外部监督制度:独立性、法治化与人民性的统一 第一,外派调查委员会制度是独立性监督的制度原型。马克思非常重视委员会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的制度安排,仅《资本论》第一卷出现委员会的次数就高达240次,而调查委员会出现次数高达142次。马克思所讲的委员会,有相当的独立性,甚至超过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向国有企业外派稽查特派员的独立性。这一点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就很明确提到,要定期指派委员会,全面了解经济状况[10]9。关于调查委员会的形成,《资本论》中有明确分析,例如,为了监督执行1850年制定的工厂法,马克思写道:“为了监督这项法律的执行,任命了专门的官员,即工厂视察员,直属内务部,他们的报告由议会每半年公布一次。这些报告不断地提供关于资本家对剩余劳动贪欲的官方统计材料。”[10]277独立的外派调查委员会对于我国国有资产监督有非常大的启发意义,在国有资产监督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 第二,立法监督以法治刚性约束资本行为。依托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获得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如何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中介绍了1833-1864年英国工厂立法对工厂和英国外其他国家的影响。尽管工厂立法受到了资本家的抵制,甚至通过一些合法手段去破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篇中介绍了1864年工厂立法的形成过程。在自发的市场经济中,追逐剩余价值的资本家,不会也不可能为了工人的安全而主动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等,因此,“为了迫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最起码的清洁卫生设施,必须由国家颁布强制性的法律。”[10]544 第三,无产阶级政权的监督思想是人民性监督的理论基石。《资本论》是对资本主义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理论,虽然许多地方对未来社会有过论述,但是对于未来社会是否需要监督的问题,并没有明确指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于仅存72天的巴黎公社分析时,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仍然需要监督的思想[11]222,而在未来的社会,外部监督依然重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普鲁士德意志这样一个国家里,应当明确地要求:工厂视察员只有经过法庭才能撤换;每个工人都可以向法庭告发视察员的失职行为,视察员必须是医生。”[1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