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从政策走向立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近年来我国平台用工迅猛发展,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协同发力,在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为全球提供了特色鲜明的中国方案。同时,我国以行政指导意见为主的治理手段尚存在局限,仍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基本劳动基准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应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应充分吸收已有的规范资源,聚焦线下提供服务的平台劳动者,完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基准以及职业伤害保障和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利用劳动法和平台治理、数据保护、算法规制等数字治理工具,提高规则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体系性,为全球提供更具价值的中国方案。


期刊代号:F103
分类名称: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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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和快速发展①,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我国平台从业人员规模庞大,总量达数千万人,其中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1],一些大型平台的从业人员达到数百万人。近年来,我国在鼓励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及时出台一系列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举措,有力推动我国平台用工规范发展,为解决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一全球问题提供了中国方案。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也成为近年来劳动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有关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的文献也较为可观,但总体而言,学界对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研究仍较为薄弱。

  新就业形态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逐渐暴露,相关立法问题日益凸显。2023年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基本劳动标准和新就业形态”列入“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第三类项目)[2]。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3]。规范新就业形态,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等离不开立法的规范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4]。这些重要论述和文件,强调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也突出了相关立法的重要地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研究推动新就业形态领域立法”。可见,新就业形态领域立法是当前我国的一项重要任务,迫切需要加强对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研究。本文将分析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中国方案及其经验特色,并以问题为导向,分析我国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立法思路和立法重点,为推动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一、我国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积极探索

  (一)立法、行政和司法协同发力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包含劳动者各方面的权益,涉及多个部门和不同行业,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等部门积极作为,协同发力,采取了许多有力举措。

  第一,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将平台用工纳入部分法律调整范围。我国202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将平台用工纳入适用范围,这对于保护平台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其第三条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第二,行政机关等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平台企业履行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1年我国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人社部等的《指导意见》”),对平台用工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包括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等。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提出科学设置报酬规则、保障合理劳动收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平台派单机制、切实保障劳动安全,综合运用保险工具、着力强化保障力度,适应灵活就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权益保障水平等意见。2021年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着力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经营行为,健全完善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2021年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21]12号),明确了工会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工作职责和重点。

  第三,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行政部门发布司法意见和典型案例。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其内容涉及“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2023年4月,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3]36号),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6个典型案例。在案例报告(案例1)中明确指出,“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对“劳动管理”和“从属性”的内涵作了解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提供了重要指引②。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就业形态4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7-240号)③,指出“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5]。“支配性劳动管理”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围绕网约货车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损害和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规则,发布4个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例④,为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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