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银合作能影响企业杠杆操纵吗?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生年,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纪晨(通讯作者),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任超,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新疆 石河子 832000)。

原文出处:
财经研究

内容提要:

银行联合授信是支持银银合作的一项关键制度创新,也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文章利用2013-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为准自然实验,考察了银银合作对企业杠杆操纵的影响。研究发现,银行联合授信显著抑制了企业杠杆操纵,在排除信贷资源约束和债权监督懈怠的竞争性假说后该结论依然成立。这一影响是银银合作通过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强债权监督治理效能而实现的。异质性分析发现,在非国有企业、具有银企关系和稳定型股权较低的企业中,以及媒体关注度较低、债权人保护不足和银行竞争较弱的环境下,银行联合授信对企业杠杆操纵的抑制作用更为显著。进一步研究表明,银行联合授信还能通过抑制企业杠杆操纵而降低企业债务违约风险。文章的研究结论为治理企业债务风险提供了启示,也为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供了有益参考。


期刊代号:F10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理论版)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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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而高杠杆率是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一大风险挑战,且已引起各界关注。自2015年党中央将去杠杆纳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重点任务以来,一系列政策举措相继出台,充分彰显了国家推动去杠杆的坚定决心。去杠杆的深层目标并非仅体现为企业账面杠杆水平的简单下降,更在于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将杠杆率真正降低至合理水平,以减少风险隐患,实现“实质去杠杆”(许晓芳和陆正飞,2022;卿小权等,2023)。然而,这一目标的落实面临严峻挑战。部分企业特别是高杠杆企业,为应对监管压力或增强融资能力,会采用表外负债、名股实债及会计操纵等策略性手段,人为压低账面杠杆水平,但实则仍背负高杠杆风险(许晓芳和陆正飞,2020)。这种杠杆操纵行为具有隐蔽性、投机性和欺骗性,不仅严重干扰实质去杠杆进程,还可能通过隐性债务堆积而触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饶品贵等,2022;许晓芳等,2020)。实践中,由杠杆操纵行为引发危机的案例屡见不鲜。①因此,在去杠杆进程中,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杠杆操纵这一与实质去杠杆目标相悖的问题。

  在我国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信贷在企业外部融资中占据着的核心位置,其能对企业杠杆配置决策产生深远影响。因此,银行部门在推动去杠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承担着激励与约束企业积极稳妥降杠杆的重要责任(李晓溪等,2023)。在此背景下,中国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银行联合授信),要求对同一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通过信息共享、统一授信及联合风险防控等措施,优化银银及银企合作模式,旨在抑制企业多头融资和过度融资,降低由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基于此,本文旨在探究银行联合授信能否抑制企业杠杆操纵、助力实质去杠杆,这对于评估该政策的实际效果、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已有研究从银行竞争、资本市场开放以及投资者关注等方面为治理企业杠杆操纵提供了有益见解(李晓溪等,2023;管考磊和朱海宁,2023;Guo等,2024),本文则聚焦于银银合作这一新视角展开研究。一方面,银行联合授信强调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治,有助于改善银银及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黄飞鸣和童婵,2021;向锐和沈璐,2024),从而可能通过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强债权监督治理效能而对企业杠杆操纵产生抑制作用;另一方面,银行联合授信也可能因限制企业债务融资总额而加剧融资约束,或因信息获取便利而导致银行对企业监督懈怠,从而激化企业杠杆操纵。由此可见,银行联合授信对企业杠杆操纵的影响并不明确,其作用机理也亟待通过实证研究加以检验。鉴于此,本文基于银行联合授信的实施,利用2013-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银银合作对企业杠杆操纵的影响及作用机制。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企业杠杆操纵视角拓展并深化了银行联合授信经济后果的研究。已有文献主要研究了银行联合授信对企业经营投资行为的规范效应(张碧洲等,2021;沈璐和向锐,2023a,2023b;沈璐等,2024),或从盈余管理角度验证了其对利润表信息质量的影响(向锐和沈璐,2024)。鉴于杠杆操纵会导致企业账面杠杆率失真,是反映资产负债表信息质量的重要指标(许晓芳等,2020;许晓芳和陆正飞,2022),本文不仅从企业实质去杠杆角度合理评价了银行联合授信的政策效应,还拓展了银行联合授信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范畴,为该政策的后续实施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践启示。其次,从银银合作角度丰富了企业杠杆操纵影响因素的研究。企业杠杆操纵与融资活动密切相关,不可避免地受外部融资环境影响(管考磊和朱海宁,2023)。对此,已有研究从银行业竞争、金融科技及再融资新规等角度进行探讨(李晓溪等,2023;郭娜和胡丽宁,2024;卿小权等,2024)。本文则基于银银合作视角,研究银行联合授信对企业杠杆操纵的影响、机制及情境差异化表现,丰富了银行治理与企业杠杆操纵的相关研究,为我国推动企业实质去杠杆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了有益借鉴。最后,为银行业加强沟通合作提供了经验证据。部分研究指出,多家银行共同对企业授信会增加再协商成本,甚至恶化贷款监督作用(刘阳等,2015)。然而,作为支持银银合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银行联合授信的作用发挥或将与以往共同授信模式存在差异。本文研究发现,银行联合授信能通过提升信贷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强债权监督治理效能而有效抑制企业杠杆操纵,并由此降低债务违约风险,有助于实现银企双方“互惠共赢”,为构建新型银银及银企合作关系、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二、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制度背景

  在实施银行联合授信前,多家银行共同授信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银团贷款(亦称辛迪加贷款)。该模式设有牵头行,负责组织其他银行组成银团,并主导安排各参与行根据统一的贷款契约,按既定时间和比例向企业提供授信。但由于参与行从中获得的利益(如安排费、派生存款、声誉等)远低于牵头行,且存在搭便车问题,导致银团贷款在我国应用较少(刘阳等,2015)。另一种更为常见的模式是多家银行近乎同时与企业签订独立的贷款协议,无牵头行协调,各银行自主管理贷款的发放与回收。这一模式则容易因银行间信息不共享、竞相放款等非合作博弈行为而引发共同代理冲突,损害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信息甄别与监督效能,且可能在加总层面出现过度授信,加剧由企业杠杆率上升而引发的信用风险。根据共同代理理论,银行间有效合作能获取信息共享的规模效益,并增强银行作为“大贷款人”的监督职能(Mezzetti,1997)。但实践中因各银行在客户信息获取、评估标准、风控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银行间合作通常面临高昂的谈判与协调成本,且银行间的激烈竞争和逐利动机会进一步阻碍合作达成(廖肇辉,2005)。在此背景下,我国出现了十分突出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等高信用风险问题,在此背景下,银行联合授信应运而生。自2013年9月起,由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浙江省率先在温州、嘉兴、台州等地开展授信总额主办行管理试点工作,随后苏州、福建、重庆、山东、河南等部分地区也进行了探索(黄飞鸣和童婵,2021)。2015年8月,《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同业协作”,并提出“推动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探索建立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在这一阶段,由于各地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及运用不充分等多方面问题,政策虽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影响仍有限(向锐和沈璐,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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