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中国有产权对制度扩散的影响研究

作  者:
杨治 

作者简介:
杨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组织理论、创新管理、企业战略管理;胡晨昊(通讯作者),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

原文出处:
南开管理评论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制度扩散理论视角,以上市公司精准扶贫为研究背景,探究了国有产权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制度扩散中的影响和作用机理。以2016~2019年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1)国有产权对上市公司履行扶贫活动有显著的正面影响;(2)国有产权显著提高了企业响应扶贫的速度,该正面作用在当地国企数量更少、市场化程度更低的地域更加强烈;(3)参与扶贫的企业中,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有更多的奖项披露行为。拓展检验发现,中央国企比地方国企履行扶贫程度更高,但地方国企响应扶贫速度更快,中央国企披露了更少的扶贫奖项;国有企业的地域带动作用对提高当地民营企业扶贫参与度有显著影响。本文研究框架拓展了制度扩散理论在社会责任领域的应用,对国有企业改革和乡村振兴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F31
分类名称:企业管理研究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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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资本市场发挥力量实现社会目标的重要途径,而社会责任如何从个体企业行为扩散到群体企业行为是理论及实践中极为重要且尚未明晰的问题。在党的二十大强调共同富裕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更多形式的、更契合我国制度情境的社会责任活动,其中精准扶贫活动由于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和过程的曲折性成为社会责任行为研究的理想场景。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发布(以下简称《决定》),我国脱贫攻坚战进入冲刺期。2016年9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为贯彻落实《决定》,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精准扶贫活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有586家上市公司投入精准扶贫,到2019年增加为1211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33.58%。精准扶贫行动在上市公司中成为一种广泛接受的社会责任行为,有典型的制度扩散特征[1,2]。精准扶贫指“扶贫政策和措施要针对真正的贫困家庭和人口,通过对贫困人口有针对性的帮扶,从根本上消除导致贫困的各种因素和障碍,达到可持续脱贫的目标[1,2]。”精准扶贫的特点使其概念与普通扶贫或慈善捐赠有所不同:精准扶贫的对象具有高度指向性、精准扶贫更不具有直接功利性、精准扶贫的措施具有综合性。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参与扶贫的动机、响应方式和行为特征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扩散过程的理解有重要意义。

  组织是否接受一种新发起的动议及该动议怎样在组织中扩散是制度扩散理论的核心内容,制度扩散是理解制度理论中的企业同构和企业追求合法性的理论基础[3,4]。根据Tolbert等提出的观点,行动或动议的制度扩散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扩散来自某些组织基于自利性动机的响应,也就是该行动或动议的采纳在第一阶段是以经济效益或效率驱动[5]。而随着采纳行动的组织增多,相应组织场域内形成的规范性压力或认知性压力使更多的组织采纳该行动而逐步形成社会共识[4]。该观点得到其他制度理论学家的响应,并广泛应用于解释某种行动或动议在组织场域内的制度扩散过程,如新型治理模式、认证标准、创新行为等[6-8]。然而,传统的两阶段模型在解释企业对扶贫行为的响应和扩散时存在局限性:第一,扶贫行为具有高度的社会福利性质,难以满足组织的经济性动机。这导致制度扩散第一阶段由经济效益驱动的假设受到挑战。第二,扶贫在政府提出之初还未形成足够的制度压力以迫使企业需与其他企业一致而去扶贫。那么,什么因素会成为驱动扶贫这一社会责任行为在企业中扩散的第一环?在该因素驱动下,企业响应社会责任号召时呈现什么样的差异化特征?

  为回答以上问题,本研究关注在扶贫号召后,不同产权组织的响应范围和响应方式。基于制度扩散理论,本研究提出,面对中央的扶贫号召时,国有产权对扶贫行动在上市公司中扩散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但是国有产权的示范作用并非如传统二阶段模型所预测,在扶贫行动的初期由自利动机的企业参与而开始。由于国有产权代表的公共利益和政策执行者的社会角色,政府和大众对国有产权率先履行扶贫行动有高度预期[9-11]。满足外界预期成为组织面对的规范性制度压力,因此,国有产权越高的企业在合法性动因下越会进行精准扶贫[3,12,13]。而此时民营企业并不受到此类合法性压力影响,且在自利动机下计算扶贫的经济效益并不会得出参与扶贫的决策结论,因此民营企业或国有产权较低的企业在扶贫上并不积极。但随扶贫参与的企业增多(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扶贫行动逐步扩散成为一种社会事实时,民营企业会受到规范和认知压力的影响而参与扶贫,以回应组织场域内的制度压力[5,14,15]。

  通过探究国有产权在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扩散中的影响及作用机理,本研究具有以下理论贡献。(1)以精准扶贫号召和企业精准扶贫行为为研究背景,本研究揭示了在制度扩散的早期阶段,根植于不同产权特征的组织可以因为合法性动机而先行接受外在的行为要求。过去制度理论一直认为的制度扩散先从自利的工具动机开始的规律,在中国情境下得到了补充和拓展[5,16]。(2)通过将制度扩散视角应用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领域,揭示出不具有效率特征的企业社会责任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有显著的行为差异。国有企业会因为公有属性形成的社会责任预期而积极参与,民营企业则更多是因为同地区国有企业参与后形成的规范压力和认知压力(模仿同类企业行为)而行动[3,17]。(3)本文揭示了制度扩散第二阶段中民营企业在合法化动机下的形式性(而非实质性)响应。我们发现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受到当地国有企业参与扶贫企业数量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仅限于形式上的影响,即民营企业会提高参与概率,但没有提高扶贫涉及的贫困人口。

  本研究同样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1)随着政府和证监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日益加强,如何有效履行那些与经济效益无直接关联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不直接获得经济回报的社会责任活动中的表现,已成为亟待关注的现实问题[18-20]。聚焦扶贫活动,本文为国有企业在提升社会责任履行程度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持。(2)研究结果表明,国有企业作为响应号召的先行者,能够推动新型社会责任活动在地域范围内形成制度压力,并使其具备制度化特征,从而激发其他企业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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