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中国越来越重视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工作。①但是,数据要素市场化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短板。目前,中国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高质量数据供给不足、流通不畅、应用不充分、价值有待提高等局限,制约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的卡点、堵点问题依然突出。而数据产权制度作为健全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对于激活数据交易和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规模扩张至关重要。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既有助于明确数据归属和使用规则,保护数据隐私,又有助于明确不同数据主体的权利关系,增强其投入数据要素价值实现与增值过程的积极性。为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利用,“数据二十条”提出“三权分置”的实践方案,但在确定数据归属与保护边界、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仍需要理论研究的支撑。 对于上述数据基础制度建设问题,既有产权理论并不能提供直接的方案,需要结合数据要素特征形成新的理论基础。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衍生性以及虚拟性等新的技术经济特性(徐翔等,2021)。这些特性使得现代产权理论难以适用,既有法学概念与确权体系亦难以解释(申卫星,2020)。随着数据交易与数据共享价值的逐渐凸显(Hagiu & Wright,2023;Beraja et al.,2023),越来越多的研究从交易的视角理解数据产权安排,就数据产权的属性、配置方案以及数据交易方式展开讨论。其中一部分研究侧重探讨数据交易中所有权归属于不同主体带来的福利影响(Singh & Vipra,2019;Jones & Tonetti,2020)。将所有权赋予数据开发企业可能造成原始数据所有者的隐私担忧,也可能导致数据利用不足与社会福利损失(Duch-Brown et al.,2017;Jones & Tonetti,2020)。此外,所有权的唯一性与数据要素的主体多元性特征不相适应,且数据交易实践中的所有权逐渐弱化(Perzanowski & Schultz,2016;熊丙万,2023)。还有一些文献则探讨数据交易中的使用权安排,强调数据产权安排需要注重数据流通交易,强调数据增值过程而非归属问题(刘涛雄等,2023)。部分学者认为“数据使用权交易”优于“数据所有权交易”,能更广泛、更充分地释放数据功能(龚强等,2022;高富平,2023)。但由于使用权主体不能拥有财产权利且面临时限约束,使用权产生的产权激励有限(汤奇峰等,2022;高富平,2023),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开发企业充分经营数据的积极性。 从数据交易视角考察产权问题,有助于加强数据要素流通环节的制度建设,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和流通。但如上文所述,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需要生产和开发形成数据产品,才能进入交易和流通环节。尽管中国数据产量巨大,②但当前普遍存在数据价值挖掘滞后、数据交易不活跃等问题。这与数据企业开发积极性差、数据质量不满足需求方要求等因素相关。高质量数据的生产需要经过复杂的处理流程,不仅考验开发企业的技术水平,也加重其运营成本负担,需要通过产权设计增强其投资于数据要素增值的激励,以及给予其面对风险时灵活处置资产的选择。此外,数据的敏感性和隐私保护要求也限制了数据所有者让渡数据的意愿和行为,进一步影响了数据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与增值潜力。由此可见,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与增值过程是数据所有者和数据开发企业合作完成的,产权安排不仅要考虑数据交易所需的权益明晰诉求,还应考虑数据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诉求。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应该从数据要素开发的视角理解产权安排。利用数字技术对数据进行生产开发和利用,是数据资源成为生产要素、实现价值增值并赋能经济发展的关键。从数据价值实现的过程和数据生命周期来看,数据的价值远不限于原始数据的流动和分享,更在于在原始数据基础上开发衍生数据、形成数据集合、生产数据产品。刘涛雄等(2023)主张将数据视为生成品,即数据要素是信息提供者与数据采集者共同创造的结果。学界普遍用“数据价值链”刻画数据要素的开发过程(许宪春等,2022),表明数据要素的形成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涉及多个生产环节(李正辉等,2024)。中国开展的“数据要素×”行动着重强调发挥数据的乘数作用,即充分释放数据“协同”其他要素、数据要素“复用”以及数据要素规模化“融合”利用产生的价值。③由此可见,数据要素需要进行开发已成为学界、业界与政策指导的共识。数据要素的动态开发过程往往会产生多元权属界定与权益分配的问题,在其开发过程中思考产权安排兼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近年来,从开发的视角理解数据确权问题正逐渐被一些学者所重视。有法学家主张为了增强数据开发的产权激励,数据权利不应仅界定为人格权,还应包含财产权,或至少承认数据要素权利的财产权属性(程啸,2018;申卫星,2020;张新宝,2023)。亦有学者提出创设新型财产权的观点,以摆脱既有法学概念的局限,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张新宝,2023;刘文杰,2023)。申卫星(2020)在法学框架下提出了“数据用益权”的概念,部分经济学者也开始将数据用益权纳入数据要素的经济分析(李三希等,2023;朱小能和李雄一,2023)。由此可见,一些学者已意识到所有权与使用权并不足以恰当地解释数据产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