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变化详解

作  者:
何冰 

作者简介:
何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原文出处:
中国税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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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2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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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称《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并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本文结合案例,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解析。

  一、总体思路

  税务总局此次制发《公告》,是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具体举措,旨在以全面优化纳税申报管理为切入口,运用“数据+规则”驱动,持续强化税费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票、第三方数据的关联比对,进一步夯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基础,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法遵从、提升治理效能。

  二、主要变化

  《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纳税人在进行9月份或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变化。

  (一)变化一:优惠政策享受时点有变化

  202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进一步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抵免政策)优惠力度。该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应在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为便利纳税人尽早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公告》将优惠政策享受时点提前至预缴环节,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环节享受。选择预缴时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抵免金额。2025年购置或投入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还需要填报专用设备类型及允许抵免金额。纳税人在预缴环节选择不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也可在汇算清缴环节选择享受优惠。

  (二)变化二:出口业务申报要求有变化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管理,提升预缴申报合规性,《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要求。

  1.出口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内销或出口业务,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规范出口企业预缴申报,表A200000新增加了“出口方式”“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等项目,由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其中,发生自营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出口方式”项目勾选“发生了自营出口业务”,并在第1.1行“其中:自营出口收入”填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出口方式”项目勾选“发生了委托出口业务”,并在第1.2行“委托出口收入”填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同时发生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业务的,应同时勾选和填报。

  2.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一是表A200000增加“出口方式”“出口代理费收入”项目。对于承担代理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出口方式”项目勾选“承担了代理出口业务”,并在第1.3行“出口代理费收入”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二是增加附报资料《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需要附报该表,提供委托其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出口货物涉及多个环节的,应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等情况。

  (三)变化三:总分机构税款计算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为精准落实该政策,《办法》对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将汇算清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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