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立业之本”。供应链金融作为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为企业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对提升产业协同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方向指引。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产业引领、科技创新以及安全支撑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改革与发展对实现国家长远发展目标具有长远意义。在此背景下,供应链金融体系的建立对国有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一方面,供应链金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集中结算,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刘明鑫,2021)。另一方面,有助于国有企业拓宽融资途径,借助多元化融资渠道与金融工具,获取更充裕发展资金。同时,整合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用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进一步减少投资成本(张欣,2024)。此外,研究表明,供应链金融对创新绩效存在显著的促进效应,企业可通过提升创新绩效来实现整体绩效的提升(李井林等,2022)。由此可见,供应链金融与国有企业的深度融合,是在新时代背景下推动国有企业在保持竞争优势的同时完成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 尽管供应链金融为国有企业带来诸多益处,但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类风险与挑战。由于供应链金融涉及多方主体,且业务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具有复杂性和多环节性,使得风险点分散于整个链条之中。因此,在国有企业推动供应链金融系统建立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有效的审计监督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健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体系,能够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注册会计师通过对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全面审查,能够评估其合规性、效益性和风险状况,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是确保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二、文献综述 (一)国有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要风险 已有文献对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要风险展开了探讨。具体而言,国有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从而实现效益提升的路径,主要是通过拓宽资金来源、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促进供应链上下游协同与防范市场波动风险等完成的,企业在基于该路径开展供应链金融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均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例如由于缺乏监管保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虚假交易套取授信、金融机构违规放贷、重复担保和重复质押、产生和扩散资产负债质量差的有毒资产、洗钱等业务执行操作层面风险,以及产品资产证券化、电商供应链产品成为P2P平台等金融产品相关衍生风险(张强,2016),企业需针对各风险进行重点监督。 (二)供应链金融业务审计监督重点 针对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现有文献已提出了可操作的审计机构应对策略。首先,审计机构应该基于审计和审计调查,推动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规范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并利用业务循环审计的优势,破除供应链金融操作层面风险,从而应对供应链金融产生的问题(张强,2016)。其次,审计机构应基于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分析框架,构建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体系,从而应对核心企业信用风险,加强对融资企业的资产评估与审核,实时监控供应链运作的稳定性(刘骅和曹潇潇,2016)。此外,审计机关应运用审计技术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重点关注数智时代下供应链金融虚拟化行为与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和风险传播问题(李莎,2022)。最后,还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增加审计程序不可预见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并及时关注政策和法律变动、完善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评价体系、提升互联网技术水平和开发供应链金融审计软件的具体审计方案(柳佳等,2023)。 (三)文献评述 综上所述,关于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问题,学者们探讨了其实现价值创造的路径,并在此基础上识别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核心风险类型,为后续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审计工作提供思路与方向。但关于风险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对象大多是所有股权特征的企业,鲜有研究结合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特征、业务开展模式等独特性,有针对性地讨论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此外,从审计机构应对策略的研究来看,尽管部分学者已关注到数智化时代对供应链金融审计的影响并提出策略构想,但针对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审计监督重点系统梳理与总结相对不足,因此,本文基于实务情况,系统分析供应链金融风险识别与监督重点,区分识别供应链金融业务,深度剖析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及关键风险隐患,分析问题机理,进而总结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监督重点、审计策略、工作方案等,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参考和证据支持。 三、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及监督重点 (一)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区别 在讨论国有企业供应链金融风险之前,明确业务边界至关重要。在实务中,供应链金融业务与融资性贸易因均能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服务而极易混淆,融资性贸易实为以贸易业务之名行资金借贷之实,为缺乏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是供应链金融的虚拟化行为。 从政策导向看,我国出台《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旨在引导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助力民营中小微企业解决资金融通难题。而对于融资性贸易业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在系列文件中明确严禁其虚假贸易行为。自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明确要严控融资性贸易业务起,国资委持续发文整治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业务问题,《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对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的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从以上制度可以看出,对于融资性贸易,因其业务实质的虚化,政府部门从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到全面清理严禁,监管力度日趋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