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实质化及其实现

作  者:
刘韵 

作者简介:
刘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外法学

内容提要:

经争点整理形成的本案争点在我国实践中表现为“诉讼请求型”“争点扩散型”等六种形态,其中呈现出“整理不足”“整理过度”“整理混乱”三重困境,这说明争点整理实质化的欠缺。实质化的争点整理以筛选待证事实和实现庭审中心为目的,以阐明诉讼关系为基本内容,并止于实体权利的实质判断。争点整理实质化的理论路径分为以下三种:过程性思维区分争点整理对象与本案争点,强调过程性争点到暂定性争点的发展过程;体系化思维要求辨别主要争点和非主要争点,在厘清不同争点权重和相互间关系上架构本案争点体系;技术性思维下的争点整理遵循要件事实论的方向指引,以当事人主体义务为动力来源,并通过法官诉讼指挥完成内容串联。争点整理实质化应围绕诉讼标的的识别与特定、实体权利的有理性审查、举证责任的分配、庭审事项的确定的“四步走”进行,最终在法官和当事人间形成争点共识。


期刊代号:D415
分类名称: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复印期号:2025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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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点的明确处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位置。①然而,双方“争执的到底是什么”并非总是直接呈现在诉讼材料中,尽管原被告为论证请求和抗辩的正当性提出了诸多事实和理由,但真正的争执只是其中的一两点。②由此,对争点进行归纳和固定的争点整理程序在民事诉讼制度架构中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地位,③其对民事案件审理质量有决定性影响。④特别在当前我国民事司法背景下,其重要性愈发凸显:一方面,无争议事项的尽早排除与争议事项的先行确定可极大提高解纷效率,缓解“人案矛盾”;另一方面,通过争点整理可清晰展示争点类型、争点范围、争点数量等实质性内容,这些内容能为诉讼程序分流和非诉分流提供实质标准。

  尽管争点整理兼具多重意义,但我国尚未规定争点整理的启动方式、主体结构关系、程序标准等基本内容。关键地位与笼统规定间的落差推动多样的实践探索,多地法院在不同程度上对争点整理进行了制度改革与机制创新,⑤但“各行其是”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争点整理应如何进行?学界从不同维度予以探讨。在方法理念和操作层面,认为争点整理应遵循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规制原理,以诉的有理性评价为指引,⑥并可分为当事人主张审查阶段及证据审查阶段,⑦或进一步提出应在诉讼标的(审判对象)的表明和特定方面分别进行事实和证据层面的争点整理。⑧而在制度设计层面,认为可围绕权利主体、时间要素、程序保障等建构争点整理制度,⑨还可借鉴德日立法,以准备性的口头辩论程序和书状先行程序为争点整理的主要程序,⑩或模仿日本辩论准备程序,以挖掘、凝缩模式使其实效化。(11)

  既有研究更多是在研究其他相关主题时“附带”论及争点整理,这一方面说明争点整理在诉讼架构中的关键地位,另一方面也为针对性和集中性研究提供更多可能。特别是争点整理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和技艺性,其说服力在于实践运行的稳定和效益。对于争点整理的理论探讨,不能脱离程序运行的制度土壤;对于争点整理的制度设计,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而且即便是规定了较为完备的争点整理规则的日本,实践中也存在诉讼延迟风险,(12)甚至就其存在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疑问。(13)德国学界对于以争点整理为主要内容的诉讼加速审理改革多给予负面评价,认为其加快程序进行的程度有限。(14)鉴于此,本文在民事争点整理结果的实践形态之上,阐释我国争点整理的主要困境,分析实效运行的方法思维进路和具体操作进路,希冀能为其理论完善和方法优化提供“中国方案”。

  一、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的形式化及其表现

  我国争点整理的实践状况为何?考察争点整理结果是评估实践效果的最直接方式。本部分在争点整理结果类型化基础上,分析其实践形态并完成实践图景的整体描绘。

  (一)以争点整理实际运行为考量的分析样本选择

  样本选择应以争点整理的实际运行为基本要求,争点整理结果一般以“本案争议焦点”等类似表述直观呈现于裁判文书。虽然绝大多数裁判文书都会表明本案争点为何,但民事诉讼本就是寻找争点并解决争点的过程,裁判文书中的争点明示并不意味着争点整理程序的实际运行,所以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具体个案实际是否进行了争点整理。

  一方面,本文以争点整理程序的适用为外观上的准入条件。如果裁判文书表明实施了具有争点整理功能的制度,则满足此准入条件。当然,具有整理争点功能的制度在各国不尽相同。结合我国规定,(15)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答程序等具有一定的整理争点功能。但从实践来看,诉答程序和证据交换主要发挥为争点整理提供资料来源作用,(16)加之缺乏强制性被告答辩及具有约束力的证据失权,原本在诉答程序及证据交换就应阶段性完成的整理争点工作均堆积至庭前会议,有法院将“审查诉辩状”“征求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意见”等均规定为庭前会议内容,(17)或明确以庭前会议整理争点。(18)由此,在争点整理的方式上,庭前会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突显的本土化的可操作选择。

  另一方面,本文以无争点整理之实为内容上的排除条件。在符合外观条件的样本中(主要是表明进行过庭前会议的案件),进一步过滤掉缺乏争点整理实际内容的样本。具有争点整理实际内容的庭前会议主要是明确表示进行了争点整理或出现了争点共识或争点排除的样本,如“明确诉辩主张、归纳和固定争议焦点”等直接表述争点整理的样本;“在庭前会议中,双方均认可本案争议焦点为……”等表达争点共识的样本;(19)“双方在庭前会议形成自认”等表达争点排除的样本。(20)与此相对,若只是在裁判文书“审理经过”部分描述庭前会议时间和人员等,则该庭前会议并无整理争点之实。(21)

  基于外观准入条件和内容排除条件的双重考量,本文以“庭前会议”+“争议焦点(或争点)”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民事一审案例数据库的“全文”范围内进行检索,截至2024年7月,选出符合外观条件的案例4073份,在此之上排除缺乏争点整理实际内容的样本,最后共筛选出603份样本案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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