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在此意义上,生育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家事,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事、国事。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科学谋划了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总体部署,强调要强化生育服务与支持,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总的来说,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一方面为我国应对积极老龄化和少子化提供了很好的路径指引;另一方面生育友好型社会内涵十分丰富,自身也蕴涵着一定的理论张力。由此,围绕生育友好型社会及其构建,学者们进行了多学科、多维度、多面向的分析和阐释。对于生育友好和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概念和本质,有研究者从我国低生育率的现实出发,认为生育友好涉及生育的基本价值与权利,反映了生命、利益与健康至上三个重要范畴。生育友好型社会就是指在社会价值与人权层次上建立了重视生育自主权与多样性的社会共识与氛围。①也有研究者认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本质上就是构建“环境”和氛围,一个尽可能消除了生育顾虑和生育阻碍因素的环境和氛围。②对于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构路径,有研究者提出应该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厚植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文化土壤。③也有研究者主张以保护提高青年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合法权益来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④客观地说,这些研究总体上虽然对于正确认识生育友好和生育友好型社会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但是对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思想脉络、概念内涵和基本框架等的挖掘还不到位。本文试图通过对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思想渊源、概念意涵和基本框架等进行探讨,并对当前我国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面临的挑战和问题进行反思,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生育友好型社会赖以成功建设的运作机制。 一、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理论基础 生育友好型社会既是党和政府部署的一项宏大战略任务,同时也是全社会所向往的一个美好生活目标。在理论意义上,任何一个任务和目标的提出,都需要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生育友好型社会也不例外。 (一)马克思主义生育观——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思想基础 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生育观一直是我国生育制度和人口政策制定和调整的坚实思想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肯定了生育的价值,他们认为:“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是: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⑤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借着对动物的生产与人的生产进行比较的机会,对人类生育行为的本质进行了提炼总结。他指出:“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⑥就是说,人类的生育行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种生产理论即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生育观的核心内容。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序言中,恩格斯完整表达了两种生产理论。他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⑦马克思主义的生育观,尤其是两种生产理论揭示了社会生产与人口赓续的内在规律,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奠定了思想基础。深入领会两种生产理论,并全面把握两种生产之间的关系,是正确认知生育、保障人口科学发展的前提。 (二)传统生育文化——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文化基础 生育在传统社会中一直被视作是家系持续、国家强盛的前提,是传统“忠”“孝”文化的重要体现之一。我国传统文化包含很多支持生育、鼓励生育、赞美生育的话语,比如,“天地之大德曰生”“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生齿日繁”等。祈盼早生多生的传统生育文化还认为“福”和“后”是相连的,有后就是有福,绝后就是无福。这种鼓励生育的生育观念不仅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政治意识之诉求,即“户口滋多则赋税自广,故其理财,常以养民为先”,而且还是社会生生不息、人类延绵不绝的文化基础。所谓:“贞男不施,贞女不化。”阴阳不相交感,就有可能导致族系的绝灭,断绝天地之统。⑧进一步讲,传宗接代、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传统生育理念不仅寄托了古人对家庭美满、民族昌盛的本土理解和不懈追求,也附着了“孝悌”“忠信”“礼义”等生活美德和社会价值,共同推动着中华民族文明五千年赓续不断。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传统文化对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影响并非单向度的。即便作为文化基础也不能简单“套用”,而必须根据新时代的人口发展形势和任务进行改造。比如,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显然不利于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构建。 (三)计划行为理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理论基础 计划行为理论原本是由西方心理学家提出的探究和预测个人行为的理论框架。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包括婚育行为等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中。计划行为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发生会受到行为意图影响,而行为意图又与个人对特定行为所持的态度、所受的规范以及采取某项行为时对所需资源和机会的知觉等三个层面有关。当个人对于特定行为所持的态度越正面、对于采取特定行动所受的规范限制越少,以及对于行为的控制知觉越强时,对于从事特定行为的意图就会增加,进而驱使个人越有可能进行特定行为。当然,反之也成立。计划行为理论用来解释婚育行为时,主要是指个人对于婚育行为的动机取决于个人对于婚育行为的态度、所抱持的价值观以及对婚育行为的期望。并且当个人对于婚育行为的态度呈现负面,或是个人认知到婚育后可能面临众多困难时,婚育行为的动机就会下降。按照这样的逻辑不难引申出来,如果政府能够推出积极的婚育政策,建立出一个相对友善的制度环境时,又或者是社会规范、文化与习俗等对于适龄婚育、传宗接代等观念持倡导态度时,婚育行为的动机就会相应提高。简言之,计划行为理论中态度、主观规范与知觉行为控制三个要素会影响生育的意愿,而改变外在的环境或者条件又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三个要素。由此,其构成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主要理论基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