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律篇体系是中华法律谱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魏晋、隋唐时期具有稳定法典的样貌来看,秦汉具有开放性立法的特点尤为明显。典籍文献中多将秦汉律上溯到李悝制作《法经》和萧何作《九章律》,认为秦汉时期律文体系构建明确,并具有完备的法典形制。但遗憾的是,出土秦汉法律简牍中的律篇名超过了典籍文献中所记载的篇章数,两者之间产生矛盾,一直困扰学界而悬而未决。目前中外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继承传世文献中的说法,认为秦汉律名篇章已经固定并构建了相应的法律体系,目前所发现多于《九章律》《法经》中的篇章应当为其法典体系中的次一级目录,这种说法尤以杨振红先生提出的“二级分类说”为著名。①二是出土法律文献中的内容,并不能完全代表秦汉时期的国家法典,而《九章律》只是汉律中的一部分,传世文献记载与出土文献多出来的律篇两者并不矛盾。②三是部分否定传世文献中的说法,认为秦汉固定法典的说法形成比较晚,《九章律》应是在出土秦汉律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③四是完全否定所谓“九章”“法经”“正律”“律经”“旁章”等为非汉代所制定的说法,这些应当是魏晋律学家为弥合两者之间的矛盾而提出的,出土秦汉律中的篇章应当没有轻重之分。④五是对魏晋时期提出的汉律有“正律”“旁章”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找寻解决传世文献记载和出土秦汉法律简牍之间矛盾的办法,并将《九章律》划归为正律,而其他多于九章之外的律篇则作为旁章。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争论的关键核心就在于秦汉时期是否有一本国家定制的法典,而其法典体系是否如传世文献中所说的那样规整。不过就以往材料而言,前贤所提出的观点都无法完全解决这一矛盾问题。 不过,最近新出的睡虎地汉简、胡家草场汉简、张家山汉简《汉律十八章》以及益阳兔子山汉简中发现了相似的律名简牍,在律名分类上分为了“狱律”“旁律”或“□律”“旁律”。张忠炜、张春龙指出:“以是否具备刑罚性为标准,汉律区分为狱律与旁律,具备刑罚性的多被视为狱律,旁律则包含行政性、制度性(含军法类)、礼制性律篇。汉初,九章诸篇均已存在,或分属狱律,或分属旁律。”⑤陈伟在介绍睡虎地汉简、胡家草场汉律中律名简牍时也说:“睡虎地和胡家草场新近出土的汉简显示,西汉文帝时期的律典呈现结构性的分类、分层,‘罪名之制’诸律连同兴、厩、关市等‘事律’与其他‘事律’被分别统辖在《□律》与《旁律》之中。”⑥值得疑虑的是,典籍中记载萧何作律时完全是从秦律中采集出来所作各个律篇,暂且不论这种说法是否真实,但是从侧面证明汉律完全继承自秦律,那么汉代分为“狱律”与“旁律”的二分法,是否在秦代也可以适用。从目前所见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中的律名中并没有发现相类似的法律体系。另外,在秦代地位等同的律篇,至于汉代为什么有的律作为重要的律被提取出来,放到了“狱律”之中,并且所见“狱律”并非如传世文献中所说的兴、厩、户“事律”3篇,那么“狱律”的划分方法的标准为何,其“狱律”名称形成的原因又是什么。所以回溯对秦律律篇的研究以及其形成关系,有助于解汉代“狱律”的生成以及秦汉法律变化的原因。笔者从秦代律篇中所见的“职官律”和“职事律”入手,进一步分析秦律中诸多律名篇章的演化过程,进而能够为秦汉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提供一点帮助。 一、出土秦律已见律篇体系 秦律文本是以国家制定规范官吏职事为主的律条汇编。从这一点上来看,秦代无有如后代相对较为完备的法典样貌,这与秦代法律制定过程中诏、令、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尤其是诏令文本变化为律的过程使然。从已知睡虎地秦律、岳麓秦律的内容来看,官吏的职事之律是秦代法律文本形成的重要特征。徐世虹指出:“在出土文献中,诸曹与诸律呈现出一定的对应关系,故‘事律’或可解为职事之律,其规范涵盖官吏职责本身及其所涉政事的所有范围。”⑦在秦统一前后有着明显的体系划分和重新整合的过程痕迹,这也为汉初律文本的形成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法律文本材料。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秦律简文来看,大致出现了职官律和已具有法典形式的事律,相对来说“事律”也与职官所掌职务有关。职官律一般以“职官+律”的形式出现,尤其以睡虎地秦律较为明显,其中包含了“田律”“仓律”“金布律”“司空律”“工律”“内史杂”“尉杂”“属邦”等。初具有法典形式的“事律”则包含很多官吏职责规范的内容,一般为“事类+律”,主要有“徭律”“置吏律”“除吏律”“置后律”“傅律”“尉卒律”“奔警律”“行书律”。根据已有秦律的律名可以发现,职官规范的律名包含了管理民众的日常事务,诸如“行徭”“傅籍”“置后”“奔警”等内容,以及选拔官吏任用的内容,如“置吏”“行书”“尉卒”等等。 1.职官类律名 睡虎地秦简中职官类律名的分布比较明显,从已见律名来看,主要涉及一些专业管理类职官的需要注意的事项,诸如农业土地、赋税管理的“田律”,仓储粮食及隶臣妾管理的“仓律”,与徒隶管理相关的“司空律”等等。这些律文所涉及的内容相对来说比较专业,由专门职官来负责,所以律名多加职官名来进行总结归类。当然从目前已经出土公布的简牍内容来看,不排除还有更多的职官类律名,也可能与简牍拥有者部分摘抄的形式有关。睡虎地秦简中的职官律文本主要分布在《秦律十八种》中,条文主要是对职官所辖职能进行规范,与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律文比较来看,处罚性质较为不明显。徐世虹先生将这类的律称之为“职事(或政事)之篇”,本文依次以《田律》为例子将其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讨论。 《田律》在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中均有相关内容,最近简要公布概况的益阳兔子山汉简、睡虎地汉简、胡家草场汉简律名简牍中也发现有“田律”的律名,说明秦及汉初《田律》的律名比较稳定。比照已经公布的律条来看,虽有些条文上的增加而有所不同,但是有些内容还有很大的相似性。相对来说,睡虎地秦简中的《田律》职官职能的规范性更为明显,而岳麓秦简中的处罚条款比较多,以下将两批《田律》中的规范条款内容进行分类列出,参见表一、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