鬻爵卖官是中国古代一种较为常见的政治现象。①这一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是因为在赈灾救荒、应对财政危机方面,其常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无论是鬻爵还是卖官极易导致政治腐败,故统治者也往往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对于中国古代王朝而言,作为应急之法的鬻爵卖官是一把双刃剑,应用得当可以快速纾缓财政困难,推动国家治理,应用不当则导致吏治迅速败坏,引发统治危机。本文拟以秦汉时期制度性鬻爵卖官的演进为例,②分析其边际收益递减的过程及原因,进而探讨其对爵制、官制秩序的影响。 一、鬻爵:从爵级到关内侯 秦和西汉前期,当灾疫引起民众生活困苦,或国家有事(尤其是战争)导致财政遇到困难时,常通过纳粟拜爵或卖爵来筹措物资,救恤灾民,弥补国用不足。 (一)临时、有限度的鬻爵级 秦王政四年(前243)七月,蝗灾,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③是时,吕不韦执政,他发挥商人才干,以国家掌握的爵级换取社会上的余粮去救济百姓。这使得社会富裕阶层尤其是那些虽富但因无功而“无所芬华”的大商人等凭借积累的财富能够获得高爵和显贵的机会,因而会受到他们的欢迎。此举使秦国顺利度过灾疫,也为汉代文景之治推行“入粟拜爵”积累了历史经验。④ 这是史籍中国家针对社会民众大规模纳粟拜爵的最早记载,但学界并不将发明权归属于吕不韦执政,因为在看似更早的文献中也有此类记载。西嶋定生曾指出,《商君书·靳令》“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⑤《墨子·号令》“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⑥都是纳粟授爵更早的例子。⑦不过,这是值得商榷的。 钱穆指出,《商君书·靳令》同《韩非子·饬令》,“知其书之成颇晚”。⑧秦王政统治前期,秦韩关系密切,韩非两次入秦,应了解吕不韦曾推行的“纳粟拜爵”政策。基于钱穆的看法,《商君书·靳令》《韩非子·饬令》中的相关思想应是受吕不韦纳粟拜爵政策的启发,进一步将国家换取民间余粮的手段从“鬻爵”扩展至“卖官”。《墨子·号令》中按贾“赐爵”或“为吏”思想与《商君书·靳令》《韩非子·饬令》相关说法近同。朱希祖指出《墨子·号令》中有汉代官名、刑法制度,与墨子时代不符,应是汉人伪作,⑨其说也应可从。总而言之,《商君书·靳令》《墨子·号令》成书相对较晚,蕴含的鬻卖爵官思想很可能是基于吕不韦纳粟拜爵政策的进一步阐发。 在秦王政四年吕不韦推行纳粟拜爵之前,秦是否大规模实施过鬻爵呢?目前缺乏明确的证据。秦以军功作为拜爵的基本依据。《史记·商君列传》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⑩秦奖励耕战,作战录功拜爵;耕织以入粟帛多者优免徭役。后者并未明言是否授爵。至于《商君书·去强》的说法:“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11)姑且不论《去强》篇是否为商鞅所著及其成书早晚,所谓“按兵而农,粟爵粟任”与“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的官爵授予精神是一致的,皆属于奖功授能的范畴。兵农合一背景下的武爵、粟爵皆以计功程劳为依据,与直接的爵级买卖不应视作一回事。吕不韦推行的纳粟拜爵应是灾疫救济过程中的临时行为,此后直至秦亡,史籍中未再见到秦官方大规模鬻爵的记载,表明这次纳粟拜爵只是临时救灾的应急之策。 西汉官方鬻爵有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汉惠帝元年(前194)冬十二月,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12)经过长年战乱,汉初社会经济残破,人口锐减,“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13)恢复尚待时日。汉惠帝即位伊始,针对死囚的“买爵免死罪”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推出的。该政策既能体现惠帝宽刑爱民,珍惜民力,又能快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买爵赎罪或直接以财货赎罪的做法后来一直延续。而且按级卖爵仅赎死罪,并不授予特定的爵位,不会因社会爵级总数增加而导致爵位贬值,对国家爵制体制并无多少影响。不仅如此,在赎死过程中(金钱与死罪之间)以爵级作为媒介,还能提高爵级的重要性(此后以财货赎罪,一般不再提爵级,应是二十等爵价值和重要性下降的表现)。 汉惠帝仁政恤民还体现在让渡卖爵权力。汉惠帝五年(前190)夏大旱,六年“令民得卖爵”。(14)准许受灾贫苦百姓通过卖爵自救。汉初向民众普赐爵级的次数较少,社会上已有的爵位(爵级数量)大体上是有限的,且多与计功拜爵有关。爵级高低及其价值多少尚能反映功劳大小。而且让已有爵位在吏民之间流通,并未增加爵级总量,不会导致二十等爵整体上快速贬值,这与后来文帝大规模卖出日益虚化的爵位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民众卖爵,本质上是对爵级背后功劳的尊重。 汉惠帝临时令民得卖爵的惠民精神影响很大。卖爵求生的历史记忆深深嵌入民众的脑海中,一旦出现生计问题,他们便向国家请求卖爵谋取活路。汉文帝二年(前178),贾谊上疏云“岁恶不入,请卖爵”,(15)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有时仁君则再次让渡卖爵权力,如汉文帝后六年(前158),因遭遇旱、蝗灾害而令“民得卖爵”。(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