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列国“同盟”考论

作  者:
吴柱 

作者简介:
吴柱,山东大学文学院教授,山东大学中国经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春秋》所载列国之“同盟”,本义是同礼与盟礼之合称。凡霸主召集的会盟,如果在盟礼举行之前,又有诸侯集体朝见盟主之礼,则谓之“同盟”。这在制度层面上是对周王朝会盟制度的延续,也是春秋霸主权威的礼制依据与合法性来源。但霸主召集同盟全凭己意,无须请命于王室,而春秋时期真正由周王室主持的会盟却无“同盟”之名,王室甚至还会派员参与诸侯同盟,以壮霸主声威。由此可见,霸主“同盟”名义上比拟王官伯主导的“小会同”,而实质上的政治意义却相当于天子的“大会同”。中原盟主以尊周为旗号,既是借王室之名,也是代天子行事。春秋末期甚至一度出现“周卑晋继”的舆论,在当时某些政客的观念中俨然存在一个“虞、夏、商、周、晋”的政权序列,将晋视为继周而起、代周而兴的政权。对“同盟”制度的考察,可以为我们理解春秋霸主政治和盟主的历史角色提供一个新视角。


期刊代号:K21
分类名称:先秦、秦汉史
复印期号:202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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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之世,列国会盟,史不绝书。会盟是春秋时期最具时代特色的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是各诸侯国最为重要的外交手段和外交内容,也是考察春秋政治格局发展演变的关键线索。故学界迄今对于上古会盟问题的研究,绝大部分是围绕春秋时段展开的。而西周之时,会盟当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左传·昭公四年》楚灵王会诸侯于申,椒举曰:“夏启有钧台之享,商汤有景亳之命,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齐桓有召陵之师,晋文有践土之盟,君其何用?”楚王曰:“吾用齐桓。”于是问会盟之礼于宋国向戌及郑国子产,向戌“献公合诸侯之礼六”,子产“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①。《左传·昭公十三年》又载晋国叔向云:“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②椒举历数夏、商、周三代会盟事迹,叔向又称述明王会盟制度,可见会盟之礼由来已久。《周礼》之中“会同”一词共出现47次,又有司盟掌盟载之法及其礼仪,诅祝掌盟诅之载辞及其祝号,戎右以玉敦辟盟,大司寇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③。可见周礼固有会盟之事,王朝会盟乃是国之大典。

  春秋时期周礼解构、社会失范,处于新旧秩序交替的过渡阶段。在旧制已阙、新制未立的背景下,包括会盟在内的各种礼制往往呈现出变动、多元的特征,许多现象难以得到圆满解释。而西周会盟礼必然是春秋会盟礼的源头,春秋会盟礼必然有西周会盟礼的延续,若将二者参互比较,沟通映证,或可解决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对春秋列国“同盟”现象的探讨便是基于这种认知而展开的。

  一 《春秋》“同盟”歧解

  “同盟”一词源出《春秋》,至今仍是汉语常用词,一般指国与国、人与人之间为了共同目标联合起来并缔结条约的行为,或泛指关系密切、相互合作的人和组织。对此人们已经习以为常,鲜有人上溯经典去探究“同盟”产生的原始语境。《春秋》对东周列国会盟记载极多,常见的句法结构是“某会某某盟于某地”。但二百四十余年之中,有16桩会盟较为独特,不书“会……盟”而书“会……同盟”。一字之增,意义有何变化?是否蕴含了某种笔法义例?抑或指向某种历史事实?

  对此问题,学术史上存在多种异说。如公羊家认为“同盟”是指联盟的成员同心同欲。《公羊传》曰:“同盟者何?同欲也。”何休注:“同心欲盟也。同心为善,善必成;同心为恶,恶必成。故重而言同心也。”④穀梁家认为“同盟”是指联盟成员以尊王攘夷为共同目标。《穀梁传》曰:“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⑤又云:“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⑥左氏家认为“同盟”是指原本怀有异心的诸侯重新归附到联盟中来,此时盟书中必称“同”,所以谓之“同盟”。西晋杜预云:“言同盟,服异也。”⑦又云:“盟者,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载辞或称同,以服异为言也。”⑧以上三家各持一说,至唐代孔颖达等人所编《左传正义》又融三家于一炉,《正义》云:“杜云服异者,亦是同其欲、同尊周也。书同盟者,当盟之时,告神称同。”⑨今人杨伯峻云:“同盟,共同订立盟约。”⑩则又将传统经学义例一扫而空。现代学界关于春秋会盟的研究虽多,但在“同盟”问题上并无新说。换言之,对于春秋“同盟”名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传统经学领域,现代学界尚未将其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

  窃谓上述诸说皆未得“同盟”真谛。为方便论述,先将《春秋》16例“同盟”列表如下表1。

  

  《公羊》《穀梁》二家认为《春秋》书“同盟”是为了表示参盟的成员同心同德、同欲同求,核诸事理,殊不可信。诸侯既已举行会盟,那么至少在表面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在誓辞上也必然表示绝无二心,这是举行会盟的基本前提。至于实际上会盟各方是否同心,实难悬断。如《春秋·宣公十二年》晋、宋、卫、曹同盟于清丘,既盟之后,宋国伐陈,卫国救陈,《左传》云:“于是卿不书,不实其言也。”(43)可见宋、卫同盟而不同心。又如《成公九年》同盟于蒲,《左传》云:“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晋人惧,会于蒲,以寻马陵之盟。季文子谓范文子曰:‘德则不竞,寻盟何为?’”(44)可见当时诸侯已然离心。再如《成公十五年》同盟于戚,曹伯在盟,而晋侯借机拘禁曹伯,押送京师,《左传》云:“会于戚,讨曹成公也,执而归诸京师。”(45)岂能谓之同心同德?且春秋之世,诸侯会盟甚多,而《春秋》书“同盟”者仅仅16例,又岂能说16例之外的诸侯会盟皆不同心同欲、皆不尊周攘夷?这显然有悖情理。

  杜预“服异”之说似乎颇有根据。综观上表16例,《春秋》书“同盟”而《左传》确有“服异”之事者有10例,分别是:《庄公十六年》同盟于幽,郑服;《庄公二十七年》同盟于幽,陈、郑服;《文公十四年》同盟于新城,从于楚者服;《成公五年》同盟于虫牢,郑服;《成公七年》同盟于马陵,莒服;《襄公三年》同盟于鸡泽,郑服;《襄公九年》同盟于戏,郑服;《襄公十一年》同盟于亳城北,郑服;《襄公二十五年》同盟于重丘,齐服;《昭公十三年》同盟于平丘,齐服。但是剩余6例都与“服异”无关,所以孔颖达《正义》不得不为杜注百般弥缝。况且,《春秋》还有“服异”而不书“同盟”之例,如《僖公二年》盟于贯,《左传》云“服江、黄”(46);《僖公七年》盟于宁母,《左传》云“郑伯使大子华听命于会”(47);《僖公八年》盟于洮,《左传》云“郑伯乞盟,请服也”(48);《定公四年》盟于皋鼬,《左传正义》云“楚之属国陈、许、顿、胡皆来会”(49)。这都是“服异”之事,《春秋》却不书“同盟”,可见杜预之说并非通例。

  杜注、孔疏又云凡盟书之辞称“同”,则《春秋》谓之“同盟”。对于此说,也有两个明确的反证,《春秋·僖公九年》:“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左传》载其盟辞云:“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50)《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左传》载其盟辞云:“凡我同盟,各复旧职。”(51)践土之盟、葵丘之盟的盟书都使用了“同盟”,而《春秋》不书“同盟”,可见“同盟”书法并非依据盟书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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