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群视野下回应型治理“去情绪化”的法治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丽欣(1997- ),女,河北石家庄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社会治理法学(上海 200092);董钰佳(1999- ),女,安徽铜陵人,清华大学法律硕士,任职于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政策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5)。

原文出处: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网络社群之中的社会治理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基于网络自身的高度匿名性和风险转移等特点,网络社群对社会热点事件的讨论往往容易演变为一场“集体的狂欢”。面对此情境,公权力主体往往采取回应型治理模式,直接针对网络热议事件,在现实社会中推行运动式治理,因而遭际一定挑战与困境。文章对回应型治理在网络社群背景下的理论分析模式进行了探讨,并结合网络社群的特点,梳理以“责任”为核心的回应型治理理念,构建了针对群体行动的“去情绪化”法治路径。


期刊代号:D8
分类名称:公安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2 期

字号:

  回应型治理是指政府在面对社会需求及问题时做出积极的反馈与回应的过程,是政府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良性互动,[1]是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途径。然而,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回应型治理常演变为社会民众的“情绪治理”,尤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公共讨论,民众的情绪得到更大程度释放的同时,进而引起群体极化。笔者将“情绪治理”界定为当民众对于某一社会热点的情绪激化到一定程度后,公权力主体为在短时间内平息社会矛盾,而采用的单向式治理方式。当回应型治理演变为“情绪治理”后,虽然看似回应了社会的诉求,但是实际上是进入“一人生病,全体服药”的怪圈,从而陷入恶性循环,同时对于社会热点中所牵连的当事人也有失公平。

  当下城市犬类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它不仅关乎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还深刻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社会和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犬只数量的激增与居民生活空间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加之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高速与广泛,城市犬类管理问题逐渐演化为一个复杂的社会议题,其中蕴含着多重利益诉求与情感纠葛。特别是在回应型治理框架下,城市犬类管理的实践往往容易陷入“情绪治理”的困境,这不仅未能有效解决犬类管理问题,反而加剧了社会对立,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形成了新的社会治理难题。回应型治理作为一种强调政府对社会需求及问题做出积极反馈与回应的治理模式,其初衷在于构建政府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良性互动,以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政府公信力。然而,在城市犬类管理的实践中,这一模式却常常因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与情绪化而偏离了初衷。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社交媒体的发展,公众对于城市犬类管理的讨论不再局限于邻里之间的小范围交流,而是迅速扩散至网络空间,形成了跨越地域、跨越阶层的广泛讨论。这种讨论不仅为民众提供了表达意见、释放情绪的平台,也加剧了不同观点群体之间的对立与冲突。

  事实上,在类似的网络事件情绪激化现象的背后,隐藏着回应型治理在实践中遭遇的挑战与困境。回应型治理,是一种旨在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促进政府与民众互动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这一治理模式面对网络社群夹杂下复杂多变的城市管理问题时,却往往难以避免地陷入了“情绪治理”的漩涡。因此,如何界定回应型治理,如何以法律的底线驱动回应型治理的规范路径,是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当正视的议题。本文将对回应型治理的理论进行建构分析,并通过2023年末成都“恶犬伤人”这一典型案例对其加以分析和检视。

  一、网络社群作用下的回应型治理分析框架

  回应型法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为代表的伯克利学派以法律制度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试图建立一个符合社会进程的法律范式。[2]伯克利学派提出三种法律类型,即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回应型法以扩大法律相关因素为前提,面对各种社会矛盾做出及时反馈,其不仅关注程序正义,同时关注实体正义。[3]从回应型法的研究范式来看,其认为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或者说,其认为法律的执行力源自于社会价值规范,是一种普遍合意,同时,回应型法律的实现路径依赖于民众的法律参与。回应型法理论进入社会治理的语境成为“回应型”治理模式,其以行政相对人有序参与为前提,通过行政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利益需求,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4]前文所述,回应型法依赖于民众参与,民众的参与程度受制于行政机关的主观认识和思维方式,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社群日益成为民众讨论的主要场域,处理社会热点事件时,能否以互动驱动治理,有助于丰富和拓展新形势下回应型治理的内涵。

  网络社群视域下的社会治理问题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情形,基于网络社群自身呈现出的群体高度凝聚力和信息交互的多元性,网络交往行为往往最终会形成信息茧房,从而引起群体的狂欢。同时,目前大多社会问题的传播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民也成为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重要元素,对于互联网平台中所呈现的社会利益需求以及政治参与,一方面呈现出多元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进程,另一方面又表现为社会民众立场不同、价值取向差异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张力。基于上述对回应型法的界定,同时结合网络社群自身所呈现的突出特征,本文构建“前提—参与—平衡—结果”的网络社群视域下回应型治理的分析框架(图1)。

  

  图1 网络社群视域下回应型治理分析框架

  (一)回应前提

  将回应型治理适用于网络社群这一领域之中,则应当对此所展现出的突出特征进行全面把握。笔者曾将网络社群和传统社群进行对比,[5]发现伴随着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互联网呈现出的强大交互性和信息壁垒,网络社群已从以单一中心的模式,演变为由不同个体形成的多中心集合模式。对于社群中的每一个用户而言,其既是信息的传播者,也是信息的生成者,这种多中心的结构模式,让社群中的成员更具有凝聚力,对其言行具有更强的能动性。同时,在算法推荐的作用下,“你只会看到你想看到的内容”,在人们无意识的社群交往过程中使得网络社群本身一方面是成员个人主动交往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网络平台可控的交互推送。因此,回应型治理适用的前提,是需要认识到何为普遍合意,这样的合意是否符合价值规范或道德准则。在治理过程中,既要承认民众价值判断的作用,又需要注意不断考察支撑价值判断的事实和数据,并基于此对价值判断做出新的判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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