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合作生产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慕天(1995- ),男,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 青岛 266237)。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社会现代化转型和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境下,构建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已然成为一项重要议题。基于合作生产的理论基础构建“情境—过程—效能”的分析框架,研究发现,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合作生产行动孕育于特定的治理情境中,机制融合、主辅协作、技术赋能和全民参与构成其具体的行动过程。在此基础上,社区治安状况得以持续改善、社区公共生活实现良性发展、社区治安治理共同体稳步循序构建。其具体实现机制涵盖了以凝聚共识与撬动资源为导向的前置驱动机制、党建统领与体系支撑为导向的过程保障机制和正向激励与动能增益为导向的绩效反馈机制。三者的有机结合与良性互动,得以助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建构。


期刊代号:D8
分类名称:公安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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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1]。治安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处于多元主体共治的结构转型阶段。自2019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首要工作目标,积极探索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新路径。总结这些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典型经验,可为实现中国式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启发。

  “共同体”是一个古老且富有时代性特征的概念,从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城邦共同体[2],到滕尼斯的共同体生活[3],再到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通过对上述“共同体”话语概念的内涵界定可以发现,作为社会整体的有机构成,各个共同体的成员间并不是机械式的组合关系,而是相互有机融合的特定联系。因此,党和国家从顶层设计层面擘画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方略,正是考虑到社会多元主体间的这种客观存在且相对稳定的特定联系。

  近年来,有关共同体与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的研究正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治安治理领域的实然表现,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是集安全需求聚合形成的利益联合体、治理主体权责利明确的行动联合体、治理主体共促发展的文化联合体的统一,是提升社会治安治理效能的关键[4]。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人们的共同利益难以通过社会成员完全自发的行动予以实现,由此,安全实践总体上经历了从个体的自力救济到共同体的权力救济[5]。此外,社会治安对于“安全”“稳定”和“秩序”等命题的关怀也具有深刻的历史与实践逻辑。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利用非公共组织权威来推进社会治安治理的传统,“礼治为先,辅之以刑”构成了古代中国社会治安治理的本质特征[6]。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治安治理领域逐步确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略,所熟知的“综治”开始成为社会治安治理的实践指向[7]。作为一种整体性治理策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网格化管理、多元主体参与、各类责任有效践履的价值导向,根本上服务于建构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8]。然而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并非能够自发形成,“主体间性”[9]的存在抑或成为多元主体良性合作不可跨越的鸿沟。因此,何以有效推动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便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趋向,形成了三类不同的视角:一是政党中心主义视角。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具备主观体验、互动关系和共同行动的要素,通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来调动广泛的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10],同时,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结构性要素,通过宣传、动员、培育、整合、吸纳、服务等机制构建政府与群众间的“情感联结”,进而将情感认同形塑嵌入到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中[11]。此外,为克服多元主体在治安治理中难以形成合力的困境,党组织通过加强基层政治建设,得以凭借价值、关系和制度联结来引领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12]。二是社会本位主义视角。警民同心注重群众主体性地位的发挥,是当代中国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内核[13],要从动员参与转向合作治理,提升合作能力和意愿,以此建构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14],依靠社会组织的再组织化和有序参与,增益服务生产和价值激活,实现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双向嵌入”[15]。三是政策工具主义视角。主要围绕社区和乡村“公共秩序”的再生产[16],建构“嵌入式治理”[17],进行“资源式动员”[18],以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等[19]工具理性路径展开研究,从场域、技术和政策等工具主义视角阐释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构建。

  既有研究对“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及其建构逻辑作出了深刻阐释,为本研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理论基础。但总的来看,仍存在可供完善的空间:一是既有研究的理论基础较为单一。大多是围绕“治理理论”及其相关分支理论,如多中心治理、多元共治理论等视角切入。前提预设了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间关系的对等性、参与的有效性、合作的自发性等条件,容易陷入对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的描述仅停留在静态截面的机制分析,而忽视了动态过程视角下的多元主体如何实现有效耦合的核心问题。二是研究视角较为狭隘,存在内容交叉重叠等缺陷,仅回答描述性议题无法深入洞察多元主体间如何实现协调行动进而能够整合成为“共同体”。三是研究重点不聚焦。关于“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的研究大多基于笼统、宽泛的理论分析,忽视了一些具体、微观领域的作用机制。重视在宏观层面对其进行宏大叙事,而缺乏对“共同体在基层”这一重要问题的思考,进而导致对“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的形成机理缺乏理论洞见。事实上,无论是从社会主体的实然构成还是治理共同体的内在结构来看,基层场域始终都是与民众联系最紧密、与共同体关联最直接的空间载体,是孕育、助推“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得以形成的基础前提,因而必须将研究重点聚焦到基层社会。

  二、理论介入与分析框架

  既有研究的缺憾为本研究的探索提供了可供实施的理论空间。具体而言,本研究尝试以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构建为具体情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合作生产理论提出,基层社会治安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理论介入与适配性分析

  合作生产(Co-Production),作为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范式革新,其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及其团队于1972年开展的关于美国城市警察服务的研究[20]。合作生产是常规生产者和消费生产者就公共产品生产进行的共同努力[21],其核心特征是民众为公共服务的设计与供给直接投入一定程度的资源,与专业生产相对应[22]。根据谁是受益者及常规生产者和消费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合作生产分为个人、团体和集体合作生产三种类型。作为弥补传统管理主义视角下公共行政运作失灵和固有弊端的手段,合作生产能够引导社会公众和常规生产者走出“优质服务和廉价花费”的两难困境,进而达成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解[23]。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共安全产品供给模式,社会治安领域的合作生产有助于提升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传统管理主义观点认为,社会治安这类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当由国家或政府来提供,因此尤其强调国家对社会的统辖。然而一味地追求警务专业化建设,容易催生公共安全开支大幅增加、公共安全服务供给能力匮乏等困境,使得警方不得不转向市场和社会寻求支持。尤其是通过增强社会大众的治安责任感,突出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能动性,让群众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参与到服务生产过程中,“共同生产”治安[24],有助于提升公共安全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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