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大数据技术对侦查活动的形塑 “大数据”是一股新的技术浪潮,也是逐步形成的历史现象。从技术层面而言,大数据这一概念的形成不仅源于静态的数据存储能力的跨越式提升,更得益于动态的数据采集、清洗、分析、使用能力的同步高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在促进生产力发展、改革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在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从20世纪末起,以海量数据和智能算法为核心驱动力的大数据技术,在部分发达国家的侦查实践中获得了初步应用,并在破案效率方面展现出了传统侦查无可比拟的结构性优势。 近年来,得益于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国家发展战略的制定,我国的侦查领域更是广泛地应用大数据技术。①随着侦查中大数据技术应用范围的拓展,大数据技术日益融入侦查活动的各个环节,并演化为以“大数据侦查技术”为指代的集成化应用模式,从而形成一种新的侦查范式:大数据侦查。这种侦查范式的核心做法是,通过大规模网络传感系统、云存储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深度结合,将侦查的空间、对象及手段量化为计算机数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犯罪嫌疑人和查明案件事实。时至今日,大数据侦查的功能范畴已经超越了早期的犯罪趋势预测、区域警力分配,基本涵盖了从犯罪线索发现到犯罪嫌疑人锁定、犯罪证据收集、侦查决策辅助的方方面面,使得侦查活动的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也给侦查活动的程序性控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因为传统意义上的侦查活动主要是通过物理手段获取三维空间中存在的各类涉案信息,经由侦查人员经验和逻辑的整合,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在这种侦查模式下,我国的侦查权程序性控制表现为以内部自律的科层制控制为主、外部他律的分权式控制为辅的基本制度格局。②这套程序性控制体系虽然在传统侦查时代能够总体上有效地保障诉讼公正,维系程序的多元价值平衡,然而在大数据侦查时代,却暴露出不容忽视的结构性缺陷。 首先,第三方主体的介入改变了侦查的权力格局。在主体的构成方面,网络平台等第三方主体越来越普遍地介入和参与到侦查的过程中。他们除了为侦查机关提供算法等技术支持外,还会向侦查机关开放服务器及云数据库的访问权限,根据侦查机关的要求直接采集特定主体的数据,甚至对特定主体的身份来源进行识别定位,对其数据内容实施监控、拦截、存留及屏蔽。由计算机技术相互沟通的扁平网络场景,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拥有了获取数据的能力,而监管真空中的网络平台则利用这一契机,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通过直接大量搜集、复制、存储用户数据的方式,形成了占据市场垄断地位的数据中心。伴随着网络场景中权力结构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机关权力中心对侦查活动的实际控制能力也会进一步削弱。 其次,算法的主导革新了侦查的行动逻辑。在程序的展开方面,大数据侦查并不以个案中的因果关系为主导,而是以算法对大数据样本中要素之间的相关性评价为基础。侦查机关完全有可能从海量数据的采集和碰撞中发现正在实施甚至尚未实施的犯罪,进而确定侦查的方向并采取实际的行动。这种不需要完全围绕个案中物理信息的逻辑展开方式,不仅使得侦查程序的推动拥有了打破空间和时间的能力,呈现出“共时性”甚至“预测性”的特点;同时也使得侦查结果脱离了对资源投入和人员经验的依赖,显示出主动、精确以及智力密集型的特征。可以说,在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获取海量信息的大数据侦查时代,立案、侦查启动和侦查终结这些程序节点会日益趋于模糊,从而导致对侦查活动进行外部控制失去了便于识别的抓手。 最后,场域的分离调整了侦查的强制方式。在措施的适用方面,借助大数据技术,侦查人员可以在完全不接触犯罪嫌疑人、证人人身的情况下获得证明犯罪所需要的证据,并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控制。这虽然意味着大数据侦查活动会降低犯罪嫌疑人被任意羁押的风险,但同时也强化了电子搜查、远程扣押等新型侦查措施的强制性,甚至导致一些原本属于任意性措施的行为在大数据技术,如数据挖掘(data-mining)和数据分析等的加持下,也呈现出强制性色彩,从而使得侦查活动的强制方式在整体上有了较大的调整。这些强制方式无须依赖于物理性的手段,也很少在物理空间中留下痕迹,甚至不会对公民的生活造成即时性的影响。即便公民事后能够感知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又很难在认识和证据上建立“后果——行为——主体”之间的逻辑联系。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甚至无法确定自己的权利受损这一事实是由何人在何时通过何种行为导致的,从而导致通过事后救济对大数据侦查活动进行控制变得十分困难。 针对大数据技术与侦查活动的深度结合,有学者警惕地指出:“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规范与体系均表现出滞后性,面对陌生的新型技术手段,法律规制滞后于技术发展现象愈发突出。”③为克服单一研究视角可能带来的偏差,笔者将从“大数据技术对侦查活动带来的挑战”这一前提性问题出发,跳出常规的权力与权利配置的分析进路,从大数据的采集利用和侦查程序流转的动态维度,从理念和实践两个层面,指明大数据侦查程序性控制体系完善应遵循的改革路径和操作规程。 二、大数据侦查程序性控制的制度困局与理念超越 大数据技术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无形中拓展了侦查权的边界,提高了侦查权的活跃度,给传统的侦查权程序性控制模式带来了系统性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和挑战,防止外溢的权力给所有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各国的制度建设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而根据晚近形成的“程序法治理念”,最优路径莫过于建立分权制衡机制,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就侦查机关提出的请求进行事前审查并签发令状。事实上,不少国家也依据这一理念,并立足于公民权利保障,建立了相应的事先控制和事后救济机制,只不过在逻辑起点和内容范围上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