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解释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伍俐斌,男,湖南桃江人,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港澳和海外统战工作理论广东研究基地研究员(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美国正试图重新解释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策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但未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不构成有权解释。中国认为2758号决议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并得到了绝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的普遍接受,构成对2758号决议的有权解释。联合国大会当然有权解释2758号决议,联合国秘书长的解释也可以成为有权解释。从联合国大会的实践和秘书长一贯以来的立场可知,2758号决议体现一个中国原则是联合国的普遍共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2758号决议可以适用文义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惯例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解释2758号决议,都可以确证决议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美国没有重新解释的任何空间。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2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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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第2758号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①该决议通过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相继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2758号决议通过后从未被质疑,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

  然而,美国近年来频繁对2758号决议提出质疑,有意将2758号决议制造成一个“争议”议题。2022年3月“美国德国马歇尔基金会”(German Marshall Fund of the United States)发表庄婉桦(Jessica Drun)和葛来仪(Bonnie S.Glaser)共同署名的题为“《歪曲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限制台湾进入联合国》”("The Distortion of UN Resolution 2758 and Limits on Taiwan's Access to the United Nations")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庄葛报告”),②拉开了美国“挑战”2758号决议的序幕。2024年4月,“美国德国马歇尔基金会”第二次发表歪曲2758号决议的报告。该份报告由雅克·德莱尔(Jacques deLisle)和葛来仪署名,题为“《为什么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不能确立北京的一个中国原则:基于法律的视角》”("Why UN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2758 Does Not Establish Beijing's "One China" Principle:A Legal Perspective")(以下简称“德莱尔—葛来仪报告”)。③这两份报告的核心观点是诬称中国歪曲解释2758号决议,指责中国将该决议重新定义为包含一个中国原则,辩称2758号决议没有提及台湾、更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拥有主权,也并未阻止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未来将支持台湾有意义参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简言之,这两份报告就是要割裂2758号决议与一个中国原则的关系,企图为所谓台湾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争取法理空间。除了智库报告,美国一些政客也屡屡歪曲2758号决议。例如,2023年7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以口头表决方式无异议通过“《台湾国际团结法》”("H.R.1176 Taiwan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Act"),其内容与“庄葛报告”和“德莱尔—葛来仪报告”并无二异。④

  美国歪曲2758号决议是服务于干涉台湾问题、“以台制华”的政治目的,国内学者对此展开了密集批驳。杨泽伟教授强调,2758号决议通过后,联合国系统、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秘书处在处理涉及台湾的相关事务时,均遵循2758号决议和一个中国原则,均将2758号决议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⑤饶戈平教授指出,“庄葛报告”无视基本的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则,公然扭曲、挑战联合国大会的庄严决定,割裂决议与一中原则的内在关系,否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迎合美国“以台制华”的政策需要。⑥黄瑶教授则对“庄葛报告”的主要观点进行了逐一评析与辩驳。⑦

  从法理层面来看,美国正在对2758号决议进行重新解释,它通过连续地、声势浩大地炒作2758号决议,试图攫取2758号决议的解释权,并欲迫使联合国和国际社会接受美国的这种解释。因此,这是一场关于2758号决议解释权和解释方法的“法律战”。那么,究竟谁有权解释2758号决议?又应如何解释2758号决议?我们有必要详加论证,阐述清楚。

  二、2758号决议的解释权问题

  对法律规则而言,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任何主体都有权发表和阐述其对该法律规则的见解。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这种见解就只是一己之言,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被法律授权的主体对有关法律规则进行解释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学理上称为有权解释。有权解释是一种官方解释,是对当事各方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国际法上,就条约而言,即对条约的当事各方都具有拘束力的解释。⑧2758号决议是联合国大会的一项决议,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固然可以对其发表意见,但美国的解释是“有权解释”(authentic interpretation)吗?换言之,可以对2758号决议作出有权解释的主体究竟是谁?

  联合国在本质上是一个国际组织。除联合国外,世界上还有为数众多的国际组织。一些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明确授权本组织的某个机构或者其他实体可以对章程的条文作出有权解释,如《国际粮农组织章程》(Constitution of th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17条规定:“对本章程解释的任何问题或争议,如大会不能解决,应按照国际法院的法规交付国际法院或大会可以确定的其他机构。”《世界气象组织公约》(The Convention of the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第29条规定:“有关本公约解释和援用的问题和争端,不能通过协商或大会所解决者,除当事者同意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外,须提交国际法院院长委派的独立仲裁员解决。”但许多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并未将对章程的条文作出有权解释的权力授予任何本组织机构或者其他实体。《联合国宪章》同样没有关于对下属机构的决议可以作出有权解释的授权规定。那么,在国际组织章程缺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谁可以作出有权解释?虽然对国际组织章程如《联合国宪章》的解释与对国际组织下属机构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的解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在判断谁可以作出有权解释这个问题时,对前者的讨论应可以为后者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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