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信息革命所深刻改变的,并不仅仅是人们的生产生活,而且根本上在于使人类迈进了数字化生存状态。基于此,法律价值、秩序逻辑、规则体系等也都随之发生了巨大变革,已经超出了现有法律框架体系所能阐释、涵摄、包容的范围,因此,这必然会催生新时代的数字法学,并使其承担着回应变革转型、塑造数字法治的重要理论使命。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加快发展“数字法学”等新兴学科作出了战略部署,数字法学研究也如火如荼。然而,对于数字法学这一标识性理论,既往的研究也存在着即兴化、碎片化、泡沫化的倾向,导致其独特性、体系性、理论性不足,不仅难以与相关的部门法研究区别开来,也制约着数字法学的创新发展和时代贡献。本文拟从原理机理和底层逻辑出发来深入阐释数字法学的基本理念与核心范畴,力图借此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做出一些理论尝试。 一、从“一维世界”到“三维世界”的法学演进 从时间轴线来看,法学的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古代法学、中世纪法学、近代法学、现代法学和当代法学。但如果从其理论逻辑轴线来看,则呈现为传统法学、现代法学和数字法学三大形态,展示出从“一维世界”到“三维世界”的迭代变革。 (一)现代法学的“二维世界”构建 近现代法学都是立足启蒙价值观基础上的法学理论,它们反映着工商社会的生活模式、政治形态和世界观,演绎了“二维世界”的法律逻辑。 1.传统法学与现代法学的不同视界 “传统法学”是指立足传统生存状态和价值观基础上的法学理论,它涵盖了西方前现代时期,反映着农业社会的生活模式、政治形态和世界观,共同演绎了“一维世界”的法律逻辑。即认为法律来源于神的理性,人类秩序服从神定“自然秩序”,世俗权威需要获得神学“合法性”。古代中国则走上了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王者法天”道路。特别是汉代以后,“‘天命神授’‘奉天承运’之说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用以辩护皇权的神圣性与合理性”。①皇帝可以代天行赏和行罚,因而是“天道”“天理”秩序的规划者和操控者。于是形成了民众服从天子、天子服从“天道”的宗法规训,它体现出传统社会那种大体相似的“合法性”逻辑。这意味着,中西的传统法学最终都皈依于神祇的“一维世界”之中,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对正义与否的判断,无论是世俗权力运行还是日常生活行为,都要服从神性的理性逻辑和规划秩序。 近代西方商业革命和“3R运动”,则开启了从“一维世界”到“二维世界”的法律变革进程。一是法学与神学的分离;二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促进了社会契约论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法律秩序的框架基础;三是主观权利理论的崛起,核心是人代替了神。总之,自11世纪以来的西方法学变革,呈现出从神圣权威转向自由意志、从宗教伦理转向科学实证、从等级依附转向合意契约的发展轨迹,其根本意义在于走出了万物归于神祇的“一维世界”,形成了现代性的二元架构体系,从而进行人类秩序的重建。 2.现代法学的“二维世界”框架逻辑 启蒙运动的直接后果,是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以物理和精神“二维世界”为基础的价值体系。这里的物理世界是一个包含物质、能量和时空的客观存在系统,而精神世界则是一个包含思想、意识和价值的主观存在系统,即“物质的,存在于物理世界里;象征的,存在于心理世界里;内在的,存在于结构世界里”。②在二者交互作用中衍生了物质与意识、主体与客体、客观与主观的辩证关系,并深嵌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之中。 其一,国家与社会。在“一维世界”的传统法律中,国家与社会、人与自然都是同一的,故最终要统一于神性戒律。而现代性发展不仅在精神领域发生了世俗与教会的分离,也在生活领域引发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与自然、自我与他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均需安置在物理世界与精神世界、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这就形成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二元构建。 其二,主体与客体。法律上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其本质是以人为中心的人与万物的关系。在“一维世界”的传统法学中,人无法摆脱神祇而独立去面对外部世界。因此,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的法律,一直是神启范围内以血缘、财产、地缘、等级等来确定社会成员的人格地位。古代中国则通过“天道”“人道”框架下的“三纲五常”,确立了皇权至上的宗法秩序格局。西方宗教改革之后,出现了从“神文”向“人文”的转向,主体客体关系才开始被纳入“二维世界”。于是,“一个现代主义的自我开始出现,他主张几乎类似于上帝的选择价值和目标的能力,并因此控制和重塑自然和社会世界”。③这就成为人类在物理世界面前发挥自主性,进而获得解放的重要途径。 其三,主观与客观。主观与客观是现代法学中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方面的构成要素或权衡条件,也是权利、义务与责任得以证成和界定的重要基础。然而,古代法律评价人们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神祇化的“正当性”概念。至17世纪,从霍布斯开始才认定自然权利始于人的自然倾向,从而奠定了现代自然权利观的理论基础,因此,“二维世界”中主观与客观的地位和价值就凸显出来,自由意志、行为方式、法律效果和因果关系就尤为重要了。可见,“自我与客观世界的截然分离——是现代主义世界的一个无法动摇的里程碑”,④它决定了现代法律秩序的基本机制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