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体育法》),这对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体育法》第9章第92条关于“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是启动体育仲裁程序的先决条件。研究立足于国内案例实证和国际经验比较,旨在客观评价《体育法》第92条的正面价值和不足,探究未来修法的建议。 新《体育法》专设第9章“体育仲裁章”,共计10个条文。其中,第92条第1款明确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表述为: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1 从以往司法判例中探究体育仲裁的“必要性”和“补位性” 199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原《体育法》)第32条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直接依据。然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仲裁和诉讼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颁布。上述两个条文在规定“有权颁布体育仲裁设立办法的机构”上存在冲突。由于这一冲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一直没有推进。这一局面到2022年新《体育法》颁布后才有所改善。 研究以案件的原、被告辩护意见或法官裁判理由中提及“原《体育法》第32条”(或直接提及条文内容: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为搜索条件,时间限定为新《体育法》生效前5年(即2017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进行穷尽搜索,针对同一案件不同审级归纳整理后,共得到57份样本。这些样本均涉及对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讨论,按照争议的性质可分为: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运动员薪资纠纷和信鸽比赛性质纠纷等类型。然而,各级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出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当事人投诉无门案件比例较高;部分案件中法官亦混淆外部仲裁和内部仲裁。 1.1 “类案不同判”现象 对上述57起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几乎每一种类型的争议中,均存在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况,这不利于当事人间定纷止争,也影响司法的统一性。 第一,运动员工作合同纠纷。(2021)辽02民终10354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工作合同》已约定足协仲裁解决纠纷,即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应提交足协内部仲裁解决。二审法院却认为,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5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不是足协注册会员时,即使双方约定了纠纷应向足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这并不属于足协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约定不具有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的效力,最终责令一审法院重新受理此案。同样经历再审程序的(2021)辽01民再142号案件,却有着截然相反的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运动员李某持辽足俱乐部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职业足球球员、教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因履行工作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国足协取消了辽足的联赛注册资格,但本案纠纷应属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故其裁决为最终结果,不应再诉诸法院,再审法院亦支持二审法院的意见。 第二,运动员薪资纠纷。(2022)辽08民终2263号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辽宁华君女排俱乐部因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依照合同支付运动员报酬,属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然而,二审法院却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上诉人与华君女排俱乐部之间为劳动关系,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处理。然而,(2021)辽02民终3176号案件中,外籍教练与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就薪资支付发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教练员与俱乐部工作合同明确了中国足协仲裁委为纠纷受理机构,因此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本案经历二审到再审,辽宁省高院认为,球员与足球俱乐部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在参加职业足球运动中形成,双方发生纠纷,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最终支持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主张。 第三,信鸽比赛性质认定纠纷。(2018)鲁11民终596号案件中,双方因比赛成绩是否有效发生争议,二审法院依照中国信鸽协会发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认定,信鸽比赛属于社会体育范畴,因此判断因信鸽比赛引发的纠纷可由人民法院受理。然而,(2021)川01民终14659号案件中,当事人对信鸽比赛结果不服,一审法院做出裁判,但二审法院认为,信鸽比赛属于竞技体育范畴,应当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法院不具备管辖权,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