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通信等数字技术的快速进步带动了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并使得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推动全球贸易的新引擎。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2022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为3.8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9%,在全球服务贸易中占比达到53.7%。数字贸易有助于降低因地理限制造成的产品供需不平衡问题,同时推动数字内容贸易、数字技术贸易、远程服务贸易等贸易新业态的产生与发展。数字贸易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逐渐成为经济增长和贸易发展的新动力。但是,数字贸易开放进程中也存在潜在的风险挑战,产生了安全问题,对数字贸易的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促进中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在开放的同时兼顾安全至关重要。 一、数字贸易开放的概念界定及发展态势 在数字贸易加快发展的同时,关于其概念界定、规则体系、经济效应等方面的研究不断增多[1-5],但聚焦于数字贸易开放的研究仍较少。目前关于数字贸易开放的概念界定主要集中于制度型开放,通常指国内数字贸易监管政策的放松或者在对外贸易协定中承诺更高水平的开放。张大卫认为,实现中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6]。刘斌和崔楠晨指出,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的制度型开放对提高中国在全球经贸治理中的国际地位至关重要,中国要在完善国内数字贸易监管机制和治理体系的同时,对标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主动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7]。刘洪愧和杨晨旭从数字贸易壁垒的分类、测算和国际比较角度对数字贸易开放进行了考察[8]。结合现有文献,本文将数字贸易开放界定为:以现代信息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数字订购贸易和数字交付贸易等方面的全球贸易参与,以及依托现有开放合作平台对标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而形成的与数字贸易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数字贸易开放程度的提升使传统贸易及其规则体系受到严重冲击。世界主要国家开始争夺新形势下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总结现有文献和贸易协定,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已经初步形成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式模板”、以欧盟为代表的“欧式模板”,与此同时,“亚太模板”也逐渐发展起来。其中,美国的数字技术最为发达,数字贸易在美国率先发展起来,因而美国最早开始研究并制定国内关于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美国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符合其利益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并将其作为国家层面的重要战略,试图抢夺世界数字贸易霸权。目前形成的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式模板”,其代表性协定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等,这些协定主张最大限度地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降低数字贸易壁垒。因此,“美式模板”的数字贸易开放程度很高,美国也成为全球数字贸易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欧盟的数字贸易发展也非常迅速,推动签署数十个自由贸易协定(FTA),其中的数字贸易相关规则条款的开放承诺水平越来越高。总体来看,欧盟所签署的FTA中所涉及的数字贸易条款较为琐碎,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体系,同时欧盟会根据缔约方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数字贸易规则,更具有灵活性。“欧式模板”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协定包括《综合经济贸易协议》《欧盟—英国贸易与合作协定》《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等。但是,欧盟十分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主张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降低数字贸易壁垒。因此,欧盟的数字贸易开放程度相对美国而言较低。亚太地区的数字贸易规模较大,近年来数字贸易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与“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相比,“亚太模板”兴起较晚。“亚太模板”的最大特点是在新兴数字领域具有创新性,这展现了亚太经济体致力于影响全球贸易规则制定的雄心。“亚太模板”代表性协定包括《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具有包容性和创新性,为缔约国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在隐私保护和数据自由流动等问题上要求并不严苛。总体而言,“亚太模板”当前数字贸易开放程度较低。 结合现有代表性贸易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以及相关研究的总结,当前数字贸易开放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第一,数据跨境流动与获取。“美式模板”主要强调数据跨境流动与获取的自由化。TPP规定不得限制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与传输,不得强制要求数字必须存储在东道国,但也设立了例外条款。脱胎于TPP的CPTPP更大程度地要求尽量削减数字贸易自由化面临的各种障碍,如不对网络传输征税、平等对待国内外生产者和服务者等。USMCA延续了TPP的逻辑脉络,大量删减TPP中关于数字自由化流动的例外条款,推动缔约国数字贸易政策的统一化。“欧式模板”则十分重视隐私保护,规定任何公司在获取个人隐私数据之前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意。欧盟与美国先后签署《安全港协议》和《一般数据保护法案》,要求数据必须存储在东道国。在“亚太模板”中,DEPA吸收了CPTPP对数据跨境流动与获取相关的高水平规则,致力于推动亚太地区的数字贸易自由化。RCEP则规定允许成员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本国的利益,并且他国不得干涉。 第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源代码保护。在“美式模板”中,TPP规定了强制性非常高的保护源代码条款,防止本国企业在数字贸易中需要公开源代码,但同时碍于其他国家的利益诉求,在TPP中加入了例外条款。CPTPP进一步规定不得强制要求获得或者转让源代码,但是关键基础设施的软件不涵盖在内。USMCA进一步扩大源代码保护的适用范围,大幅删除了TPP中原有的例外条款。欧盟积极主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曾尝试与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签订《反仿冒贸易协定》(ACTA)。但ACTA被部分欧盟国家认为违反了隐私保护原则,因而遭到了部分欧盟国家的反对。在欧盟与加拿大签订的《综合经济贸易协议》以及与韩国签订的《欧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欧盟却通过了与ACTA相类似的条款。显然,欧盟在面对隐私保护问题时,存在着比较矛盾的心理。在“亚太模板”中,DEPA和RCEP中均未规定源代码相关的数字贸易规则。这是因为规定源代码相关规则更有利于维护数字贸易大型企业的利益。亚太地区中小企业较多,因而“亚太模板”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方面规定较少,但也同意推进技术非强制转移等原则性问题。 第三,数字产品与服务的自由流动。“美式模板”强调免除关税和非歧视原则。TPP规定了数字贸易相关产品的非歧视原则,主张降低数字贸易的非关税壁垒,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条款。CPTPP进一步规定严禁对所有以线上方式参与数字贸易的企业实施欺诈行为,同时要求降低电子交易的监管障碍与压力,对贸易中的数字产品坚持非歧视待遇原则,尽量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性。USMCA扩大了数字贸易非歧视待遇的适用范围,将电信部门涵盖在内,进一步推动了线上交易、数字产品流通的自由化。此外,“美式模版”更加倾向于支持在线传输免除关税,减免数字税。在“欧式模板”中,欧盟在视听例外问题上十分坚持原则,一直以来都防止外来线上文化产品的入侵,将文化部门作为数字贸易规则的例外。在《欧盟—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欧盟规定了双方可以在文化部门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在视听方面加强沟通与交流,但是依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欧盟的文化例外理念。“亚太模板”则认为当前实现数字产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条件不够成熟,但在积极推动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