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21年亚太地区数字经济规模高达28.1万亿美元,占全球数字经济规模的比重为73.8%,全球数字经济规模前10位国家中,亚太地区国家占据6席①。随着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亚太数字产业价值链②(以下简称亚太数字价值链)分工日益深化,并已成为推动亚太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因此,如何深入推进亚太数字价值链分工合作,对于亚太数字贸易发展及经济数字化转型意义重大。 然而,当前亚太数字治理机制效能落后于数字经济发展步伐,地区内数字经济政策标准仍未统一和数字贸易领域规则体系尚未确定,已成为阻碍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的主要障碍(李董林和李春顶,2024)。为此,亚太各经济体试图通过签订各类涵盖数字贸易规则③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来统一数字经济政策标准和确定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截至2023年10月,全球累计生效432个涵盖数字贸易规则的RTA,其中,亚太地区经济体参与的多达180个,占全球累计生效总数的比重为41.7%④,尤其是亚太地区经济体之间签订并生效的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达58个⑤,亚太地区已成为签署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RTA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作为数字贸易大国,我国也试图通过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亚太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来深度参与亚太数字价值链分工。那么,RTA所包含的系列数字贸易规则(以下简称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产生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的探讨则有助于深入了解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价值链合作之间的关系。 基于此,本文利用2000-2019年19个亚太经济体间的数据,全面系统地考察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对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的影响效应。本文可能存在以下边际贡献。一是创新性地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价值链合作纳入统一分析框架,深入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已有研究大多考察区域数字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效应(周念利和李玉昊,2021;刘斌等,2021;杨连星等,2023),鲜有研究探讨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价值链合作的影响,针对亚太地区的研究更为鲜见。二是首次从规则内容、规则功能、价值链合作模式和缔约对象多个维度全面考察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对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的异质性影响效应,并深入分析了服务贸易壁垒和双边制度距离的调节效应,有助于丰富和拓展该领域研究。三是基于我国的样本数据展开特例研究,为我国如何通过对标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来有效参与亚太数字价值链合作提供政策参考。 二、文献回顾与理论机制 (一)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 随着RTA逐渐加强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数字贸易规则的讨论(Martínez和Chelala,2021),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效应研究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且相关研究大多得到了较为相似的研究结论。有研究关注某一特定数字贸易规则领域,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生效或深化对美国信息商品出口、中国知识密集型产品进出口以及亚太地区出口产品质量提升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Weng等,2009;韩剑等,2018;代中强和孙全刚,2024)。进一步研究发现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深化和电子商务规则的生效均有助于推动缔约国数字贸易增长(周念利和李玉昊,2021;刘斌等,2021)。也有研究基于总体数字贸易规则维度,同样发现数字贸易规则的缔结或深化对数字贸易具有促进作用(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杨连星等,2023)。考虑到全球价值链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显著特征,本文试图梳理有关数字贸易规则与全球价值链贸易之间关系的研究文献,发现有研究表明数字贸易规则对协定成员国间的全产业增加值贸易和出口国内增加值均具有提升作用(李董林和李春顶,2024;崔日明等,2024),但均未就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价值链合作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价值链合作的影响机制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可通过贸易成本效应和贸易不确定性效应两种机制来影响数字价值链合作。 1.贸易成本效应 贸易成本既是全球价值链存在的前提,也是影响一国比较优势的重要因素(Zeng等,2021)。RTA签订被视作降低贸易成本的有效途径(刘洪铎和蔡晓珊,2016),相应地,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带来的贸易成本削减效应同样不容忽视。第一,若商品需跨越多次边境方可到达目的地,那么,即便是在极低的关税条件下,生产过程中缴纳的关税亦较为繁重(Hummels等,2001)。尤其当涉及到进口第三方中间品加工再出口时,第三方产生的增值部分同样列入关税征收范畴,此时,对跨境商品增值部分重复征税的关税放大效应就更为凸显(Bruhn,2014)。区域数字贸易关税规则通过直接降低跨国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减缓缔约成员对关税放大效应的担忧,进而激发数字价值链合作的活力。第二,区域数字贸易规则深化对间接贸易成本的降低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放松数据限制和无纸化贸易等贸易规则将有效降低数字贸易的搜寻和谈判成本、简化合作业务流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孙玉红等,2021),进而推动区域数字价值链合作。其次,区域知识产权规则深化有助于数字技术的普及,进而打破企业合作的空间束缚,降低沟通成本(Deardorff,2014),充分发挥双方比较优势进行数字价值链合作。最后,冗长繁琐的海关申报程序会增加公司的交易成本(Zeng等,2021;侯俊军等,2023),而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的安全质量标准也会增加价值链各参与经济体的合规成本。与海关申报及国际标准对接相关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化,能够极大简化出入境海关申报程序、降低国家质量监管差异,进而降低数字价值链合作的协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