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八月十五日下詔改革官制,“使臺、省、寺、監之官寔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以制禄”。①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下詔五月一日行官制,同日詳定官制所上言: 唐制,内外職事官有品者給告身,其州鎮辟置僚佐止給使牒。本朝亦以品官給告身,其無品及一時差遣,不以職任輕重,皆中書門下給黄牒、樞密院降宣。② 詳定官制所將北宋前期的職官分爲兩類,一類是品官,除授用告身;一類是無品及一時差遣,用中書門下黄牒、樞密院宣授予。詳定官制所是主持官制改革的權威官方機構,這裏對北宋前期職官分類和任官文書的總結是可靠的。“品官給告身”,什麽是品官呢? 張禕指出,北宋前期入品者遷改本官,一般是“誥敕並行”,亦即同時用告身和敕牒;而授予差遣,並非“不以職任輕重,皆中書門下給黄牒,樞密院降宣”,既有單獨用敕牒、宣的,也有誥敕並行的。③北宋前期實行官與差遣分離的制度,按以上理解,品官即入品的本官階,差遣都不是品官。龔延明最新文章也提及上引詳定官制所的説法,認爲“有品之官,即爲‘品官’”。④如果將品官解釋爲有官品的本官階,那“品官給告身”的説法其實不準確,因爲有很多差遣和職名的除授也用告身。 把品官等同於有官品的本官階,忽視了北宋前期官制發生的新變化。五代宋初,有些職官没有官品,卻可以通過“比其品數”的方式獲得比視品。乾德二年(964)定百官相見儀,詔云:“晉天福(936-942)、周顯德(954-959)中,以庭臣内職、賓從將校比其品数,著爲綱條,載於《刑統》。”⑤五代後晉到宋初,“庭臣内職、賓從將校”等相繼品官化,成爲官僚等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趙冬梅研究北宋武選官,已詳細討論狹義内職武選官的階官化過程。⑥這個研究思路非常精彩,不過研究面需要進一步擴展。首先,納入官僚等級序列的使職,⑦不只有武選官、武官高階,加入等級序列的完整使職爲“庭臣内職、賓從將校”,亦即文武官、内職、軍職三類職官中的使職。⑧其次,無品使職納入等級序列應該稱作品官化。品官化包括兩種類型,一是階官化,使職變爲純粹的階官,武選官、武官高階等屬這一類型;⑨二是使職變爲品官後並未與實際職務脱離,如宰相、樞密使、三司使、翰林學士、幕職官等。受限於官與差遣分離視角,理解第二類品官化使職存在困難。有些職官是品位與職位合一,實際非常普遍。已有研究指出,宋代軍職是品位與職位合一。⑩景祐四年(1037),吴育奏稱:“惟兩府大臣既爲宰執,明不可更親有司之事,況其俸禄亦不繫其官。”(11)兩府大臣爲差遣,他們一般都有本官,兩府大臣職官本身也標示品位,他們的俸禄與其所带本官無關,其他如班位、蔭補、封贈等都與俸禄類似。五代後晉以降,特定使職品官化,從而成爲官僚等級制度的固定組成部分,這是值得重視的現象。 全面認識品官,需了解此時期的職官分類。《宋史·職官志一》云: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内職”;殿前都校以卞,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釐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12) 這是對北宋前期職官類型的一個概述。文武官、内職、軍職是三類職官,京官是文武官的一部分。親民官、釐務官是無品差遣,是資序的主要組成部分。(13)下面分析品官構成,就按三類職官次序分别進行。 北宋前期的品官不等於有官品的職官,品官具體由哪些職官組成呢?根據“品官給告身”規定,弄清哪些職官除授用告身,也就知道品官的構成了。現存北宋前期告身制度條文,以咸平三年(1000)告身制度最爲完整。下面以此材料爲核心,輔以有關告身制度的其他記載,説明品官的構成。北宋前期重要官僚等級制度都是以品官爲基礎制定的,除告身外,俸禄和班位是另外兩項最具普惠性的等級制度。(14)合班之制中的職官都是品官,有俸料或春冬衣賜的職官也是品官。(15)下面討論品官構成,主要依據告身材料,以班位、俸禄材料爲旁證。 咸平三年重定告身制度,詳細規定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六一至六二、《宋會要輯稿補編》頁550-551、《職官分紀》卷九“官告院”,(16)《宋會要輯稿補編》錯誤較少,下表内容即據此書。告身分八等,每等告身的物質形態不同。按文武官、内職、軍職分類,將相關内容整理成下表,告身制度中與宗室爵位有關的内容暫不納入討論。

已有文章徵引過咸平三年告身制度材料,(19)但缺少解釋。這些職官爲何可稱作品官,從而用告身除授?下面按文武官、内職、軍職三類職官次序,分别介紹北宋前期告身制度的内容。 一、文武官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三類職官中的文武官最重要的特徵是與官品有直接關係。文武官與官品的關係分兩類,一是這些職官是律令職官,本身有官品;第二類是品官化使職,他們没有官品,但與官品有直接聯繫,或同一機構中有有官品的職官,或同一類職官中有有官品的職官。侍御史知雜是唐後期重要使職,(20)因御史臺其他職官(如御史中丞、侍御史等)都是有官品的,北宋前期的侍御史知雜成爲品官。宋代幕職州縣官都是品官,其中州縣官是有官品的,後周時期首次出現“幕職州縣官”一詞,在管理上幕職官逐漸州縣官化。(21)顯德五年《刑統》規定“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准從八品官例”當贖;端拱二年(989)制度細節有調整,“軍事判官、節度推巡並依七品例,犯罪減等”。(22)幕職官當贖之法都是比擬具體的有官品職官。三類職官中的文武官基本繼承唐代律令文武職事官,而略有增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