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邦”与“秦夏”:秦统一进程的历史和观念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曲柄睿,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臣邦”是秦定义归附地区的法律概念,是前郡县时代臣属关系的限定。从“臣邦”到郡县中间经历了“初郡”的过渡状态,显示了秦统一在具体的行政层面的实践。史籍中又有“秦夏”一词,“夏”训作“西”,最初代表“西方之秦”。随着秦统一态势的形成,秦人发挥“夏”字“华夏”之意,以中华正统自居,以此塑造天下共主的形象。从“臣邦”到“秦夏”,秦在行政和思想两个方面为统一作了准备。


期刊代号:K21
分类名称:先秦、秦汉史
复印期号:202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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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秦统一步伐的加速,本被视作“夷翟”的秦国在东方人眼里变为更凶恶的“虎狼”。①这是商鞅推行“力争”国策造成的当然后果。“力争”固然带来领土的扩充和人口的增加,但其负面作用是加速了东方各国对秦国的敌视。秦国需要削弱这种敌视,也需要协调新占领地与秦国本土的文化差异,不得不在历史经验中寻找答案。与东方对抗的同时甚至更早,秦人就有着和少数民族长期交往的历史,也积累了处理新占领区的经验教训。后来秦的统一战争既是对中原华夏旧国的统一,同样也是对少数民族的统一。重新评估此前少数民族被纳入秦国的过程,反思少数民族归附于秦时部落建制的存废与法律身份的界定,是理解秦统一时部分政策的参照。

  不同国别、族裔的人群被纳入占领国的统治范畴内,便存在着身份上的区分和融合的问题。②与城邦时代周人的殖民过程不同,孝公以降秦对诸侯和少数民族的征服,不再以“国”“野”的区分来对待秦人和新占领地居民,而郡县制似乎也并未彻底在相关地区推行。③秦人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法律身份区别,既非“国人”与“野人”,亦非“臣民”和“领民”,乃是“真”与“夏”。法律身份的差异反映出统治模式的不同。秦国并未在臣属地区推广郡县制,而是用“臣邦”之类的概念界定秦统治权的效力。新占领地实处于羁縻和郡县间的过渡阶段,这一状态被笼统称作“初郡”。

  文献中又提及“秦夏”的概念。“夏”有“西”之义,“秦”“夏”连称,其意最初指“西方之秦”,而伴随着秦统一局面的逐渐实现,秦人更将此“夏”解释成为华夏。从“臣邦”到“秦夏”,秦在行政和思想两个方面为统一作出了准备,二者并存构成了复杂的历史图景。

  一、“臣邦”:前郡县时代的臣属遗存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提到了“真”与“夏”的不同,“真”“夏”之外,还有“臣邦”“外臣邦”“诸侯”的差别,显示出秦对于当时的国际环境有自己的认识。相关材料前贤讨论甚详,今仅略作引用:

  1.“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176。

  2.“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177父、秦母谓殹(也)178。

  3.“擅杀、刑、髡其后子,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72。

  4.可(何)谓“赎鬼薪鋈足”……·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114。

  5.“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180。④

  简文提及的各种名词中,看似最好理解的就是“夏”。整理小组在简1“何谓夏”处注释此处省略了“去”字,则“去夏”就是“去秦属”之意。“夏”与“秦”是可以通约的概念。

  由简1进而可以讨论的是“臣邦”的概念。既然与“夏”对立,人们很自然地认为“臣邦”是少数民族。简2提到的“真”和“夏”的区别更加深了这种印象。游顺钊认为“真”即是“鬒”的前身,用来形容戎狄头发稠密。⑤罗新更引用《史记·朝鲜列传》中“真番”的例子判断“真”是臣邦民众中绝无华夏血统之人。⑥将“臣邦”视作少数民族地区的观点得到了多数中国学者的支持。⑦不过有日本学者认为“臣邦”应该包含“汉族但非秦人之臣邦”或者“服从于秦的东方诸侯国”,⑧他们的意见使得“臣邦”的概念变得复杂化了。

  “臣邦”一定包含少数民族地区。令人费解的是简3中“臣邦君长”和简4中“臣邦真戎君长”的叙述,是否表明“臣邦君长”中有些人并非“真戎”呢?

  简1说“欲去秦属”是“去夏”。整理小组翻译“去秦属”为“离开秦的属境”。⑨“属”有“隶属”之意,并不仅仅代表存在于境内,更标识着一种主从关系。如《礼记·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即此之谓。“去秦属”当然包括在空间上离开秦国属境的意思,但也有不再接受秦国统属的涵义。战国时期互相臣属的例子,不只限于少数民族对华夏族的臣服,也包括汉族政权之间的臣服。比如《史记·卫康叔世家》记载卫昭公初立时(前431),“三晋强,卫如小侯,属之”;⑩而后卫怀君三十一年(前252),怀君于朝魏时被魏安厘王囚杀,魏国另立新卫君。卫国如同魏国的卫星国或者附庸,这种状态,是否能描述为“臣邦”呢?《秦始皇本纪》称,秦王政六年(前241),卫国协同魏、韩等国击秦失败,秦拔卫,迫东郡,卫君角率其支属徙居野王,阻其山以保魏之河内。同时《卫康叔世家》称“秦拔魏东地,秦初置东郡,更徙卫野王县,而并濮阳为东郡”。(11)据此,卫国又变成了秦的卫星国,一直到秦二世时卫国才被废除。自秦王政六年至秦二世元年(前209)三十余年间,卫国与秦国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史书并没有明确记载。

  另外可以参考的例子是韩国。当秦统一的步伐加速,特别是《秦始皇本纪》记载秦昭襄王五十三年(前254)“韩王入朝,魏委国听令”;五十六年(前251)昭襄王卒,“韩王衰绖入吊祠,诸侯皆使其将相来吊祠,视丧事”。(12)韩国对秦国所尽的礼节,已经远远超过平等诸侯之间的义务,它与秦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定义,史书也没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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