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命观是中国古代王朝更迭与国家治理逻辑的理论基石,而商周时期则是中国古代天命观念的滥觞期。从天命授予主体看,商代以帝表达天的概念,帝令即天命。西周时期发展出“皇天上帝”的观念,以天帝作为授命主体。随着周代王权的不断强化,天命的授予主体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逐渐演变为周王乃至各级贵族君主,出现了以“王命”“君命”比附“天命”的现象。从天命承受对象来看,商人之帝作为至上神不仅号令群神,也降命于商王和各级贵族。周人则有意识地将受命范围聚焦于政治领域,并将受命者与“德”相联系,作为解释王朝鼎革和国家治理的理论依据,促使天命观念由商代的自然宗教发展为一种国家政治宗教和伦理宗教,表现出鲜明的神道设教的色彩。东周时期延续了这一趋势,个体受命愈发成为天命观念的重要内容,这不仅是古典人文精神的反映,而且对秦汉以降的国家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年。二月”(《合集》10124正),“
”为伤害之义,“
我年”即损害商人的年成。卜辞又有“帝令雨弗其足年”(《合集》10139)、“帝其旱我”(《合集》10174正)等辞例,可见上帝是通过控制降雨情况影响商人的年成。在人身权能方面,上帝可以干预王的人身安危及王妇分娩,卜辞云“贞:唯帝肇王疾”(《合集》14222正丙),“肇”训为“启”,义为疏导,辞意与“帝若王”(《合集》14198正)近似,指上帝祛除商王之疾。“帝令唯嫇”(《合集》14161正),“嫇”即“娩”,是商人向上帝贞问女子的分娩情况。 由上可知,在商人心目中,上帝具有十分广泛的权能,从自然界的风雨明晦到人世间的吉凶祸福,无一不在上帝的支配之下,这足以证明商人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天命观念,而“帝”就是天命的实际授予者。 上帝之令的承受对象有哪些呢?卜辞显示,商代从一般神灵到商王,再到普通臣民,无一不在“帝令”的统摄之下。上帝可以号令其他神灵,卜辞所见以自然神为多。例如,“贞:翌癸卯帝不令风。夕雾”(《合集》672正);“壬申卜,古贞:帝令雨”(《合集》14129正);“[贞]:帝其令雷”(《合集》14130正);“丁丑卜,争贞:不雹,帝隹其。丁丑卜,争贞:不雹,帝不隹”(《合集》14156)。上帝对风、雨、雷、雹诸神有命令之权,可以通过操控他们决定天象的变化。有学者考虑到商人在预测天象时经常同时向自然神和上帝分别卜问,因而认为上帝与自然神之间未必有严格的统属关系,自然神可自行决定天象,不必遵从上帝的命令。(11)但实际上,卜辞表明自然神对天象的操纵恰恰来自上帝之令。一方面,卜辞称风、云诸神为“帝史”,说明他们是上帝的使臣,受到上帝的驱使。例如,“……于帝史风二犬”(《合集》14225),“燎帝史风一牛”(《合集》14226),“贞:燎于帝云”(《合集》14227)。其中“帝云”应是“帝史云”的简称,风、云皆称“帝史”,他们的行为自然受命于上帝。另一方面,自然神虽然有操纵天象的行为,但关于某种天象产生的诸多细节却由上帝决定。卜辞云:“生八月帝令多雨”(《合集》10976正),“今三月帝令多雨”(《合集》14136),“……十一月……帝令多雨”(《合集》14140正),“帝其及今十三月令雷”(《合集》14127正),“帝其于生一月令雷”(《合集》14127正),“生一月帝其弘令雷”(《合集》14128正)。上引诸例皆系月份,且有“令多雨”“弘令雷”之语,反映的是某种天象出现的时间和程度,它们皆由上帝所令,表明上帝是自然天象的实际决定者,而雨、雷等自然神只是上帝命令的执行者,他们本身无权安排天象的具体情况。 不仅如此,四方神也听从上帝的命令行事,卜辞中主要通过其与风、雨诸神的关系表现出来。例如,“癸未卜:其宁风于方,又雨。叀甲其宁风。叀乙宁雨”(《合集》30260)。方神可以“宁风”“宁雨”,表明风神和雨神都统属于方神。卜辞还有关于四方风的记载,可知四方神各自统领相应的风、雨诸神,前文已证帝是自然天象的实际主宰者,所以四方神也由上帝号令。以下卜辞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