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国家档案局于2014年提出“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档案事业发展目标。[2]2016年,“坚持档案事业走向现代化……加快完善档案治理体系、提升档案治理能力”被写入《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3]2021年,《“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再次将“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档案工作重点任务。[4]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实施为推进档案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时代契机。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是依法治档的时代要求,是坚持依法治档的关键举措。[5]《档案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6]将档案工作责任制写入档案法律文本,将档案工作责任制提升到法律高度,也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7] 然而,学界当前对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研究还不充分,对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基本内涵、基本构成要素、构建方法和思路、实现路径等基本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成一致,亟须进行深入的学理阐释。管先海[8]认为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建立有利于推进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刘洋洋等[9]认为档案工作责任制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责任主体关于档案的归档、移交和接收等工作的具体职责确立下来。瞿静[10]将档案工作责任制定义为机关档案工作责任制,是对机关领导或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机关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靳玉婷[11]指出档案工作责任制就是划分每个部门、团体、个人在面对档案工作时的权责。综上,本研究认为档案工作责任制是以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档、权责统一为原则,以建立起权责明晰的责任制度体系为目标,以责任主体及其权责、责任监督、考核与追究为主要内容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工作责任制能够划分各机构、组织、团体及个人在档案工作过程中拥有的权利与责任,促使各责任主体明责、履责、担责,提升档案工作质量,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探讨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基础架构,分析影响档案工作责任制建设的要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档案治理现代化带来一定积极借鉴。 1 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基础架构 档案工作责任制是一种多层次、全方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规章制度,其构建遵循法律法规,在党的领导下划分责任主体及其权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本文基于其内涵,在档案学者对档案工作责任制构成要素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工作责任制的框架内容,构建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基础架构,具体如图1所示。 1.1 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原则与目标 建设档案工作责任制应该遵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档、权责统一等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是档案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因。档案工作责任制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应牢牢把握档案工作的政治属性,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制度优势。依法治档是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建设应严格遵从《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与档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对档案管理工作作出要求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所拥有的行政权应当合乎比例[12],以此体现责任对权力的约束与规范。 档案工作责任制是对档案工作主要负责人、档案工作分管负责人、档案相关部门及人员等所应具备的责任意识与重视程度的强化,其最终目标是建立起权责明确的责任制度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发挥档案工作的时代价值,增强档案部门的公信力。 1.2 档案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2.1 责任主体及其权责 档案工作责任制核心任务是对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分解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到具体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可以回应“由谁负责”的问题,确定责任主体的具体权责可以解决“负责什么”的问题。 档案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逻辑来分析,凡是档案事业执行的主体必定是档案工作责任制中的责任主体,承担着相应的职责与权力。具体来讲,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其职责如表1所示。 按照档案职责进行划分,档案工作责任可分为:各级各类党委与人民政府的主导责任,保障档案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分管档案工作部门的领导责任,组织全局性的宣传、贯彻、执行《档案法》和关于档案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活动;档案工作人员的执行责任,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责任,对档案工作进行参与式监督。 从“权力—责任—权利”三个维度构建的档案工作责任制中,档案主管部门有权依照规定对其他组织进行检查,责令其限期整改。针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对违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档案形成单位有权优先利用移交的档案,并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参与档案治理工作的公民个人不仅拥有监督权,还可以对公共档案事务进行管理。[13]在档案利用的过程中,公民有权投诉不按规定开放的档案馆,但不得违反《档案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