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基筑垒: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

作  者:
曹玉 

作者简介:
曹玉,天津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387);锅艳玲(通讯作者),河北大学管理学院(保定 071002);金庆成,天津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天津 300387)

原文出处:
档案学研究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主体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责任人相关制度。这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直接回应,也体现出责任制为档案工作筑牢法治根基、筑就履责堡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文本研读,剖析、归纳了法律规范划定的档案工作8个大类、14个小类责任主体,并基于管理责任与角色责任的26种执行责任论证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建立,再从职责分工、制度建设、责任意识、责任机制四个方面探讨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以推动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建设迈上新高度。


期刊代号:G7
分类名称:档案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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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12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全面建立和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责任法定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可见,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亟须按下快进键。2022年,国家档案局对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0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18家中央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监督检查,推动了档案工作责任制的落实。[1]浙江省档案局将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情况纳入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执行和年度全省档案工作要点实施的重要内容,又将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情况纳入2023年度档案工作考核指标体系。[2]

  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条例》从量到质的修改深入诠释了《档案法》的精神与各项规定,其中第18条强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为了确保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档案法》与《实施条例》均在新增的监督检查章节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档案各项工作管理责任、岗位职责等内容在各朝代、各时期文书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范中均有所体现,但在理论研究层面,关于档案工作责任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据中国知网可检索资源显示,直到21世纪初才有文章对档案工作责任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但主题零散,且多为实践经验的总结归纳。在2009-2021年,关于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研究工作出现一波热潮,研究主题涵盖档案工作责任体系建设、档案工作社会责任、档案管理工作责任、档案工作者的责任,以及以档案工作责任为视角对专题档案及档案事业等问题进行研究。其间,《档案法》强调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推动了档案工作责任制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发表。学者们以《档案法》为依据,重点讨论档案工作责任制的类型[3][4]及其构建的理念、意义、内涵、难点以及制度落实的路径、对策。[5][6]2022年后,该主题研究成果数量大幅减少。

  《实施条例》公布后,中国司法部官网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陈永生[7]、赵鹏[8]、徐未晚[9]、王强[10]、徐拥军[11]五位专家关于《实施条例》的解读,虽然五位专家从不同视角对《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但均提到了《实施条例》关于档案工作主体职责,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的要求,同时肯定了《实施条例》在制度层面做出的创新性规定。本文以《实施条例》第18条档案工作责任制条款为研究切入点,研读《实施条例》全文关于档案工作责任制具体要求的条款,从责任目标、责任主体、责任类型与责任履行四个层面论述档案工作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

  1 完善档案工作责任制的法理基础

  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决定了档案作为历史演进的见证具有不可替代性,自档案产生便有了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的责任也随之而来。虽然在《档案法》提出档案工作责任制之前,并未有法理层面的档案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但其理念散见于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范中所表述的职责与义务。探其本源,档案工作责任体现的是档案及其相关者与社会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相互承诺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方面体现在档案服务中应尽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体现在档案工作承担法定义务产生的后果,即担责。换言之,建立责任制是加固档案工作根基的一项实践活动,落实责任制是筑就档案工作相关主体履责的坚实堡垒,从而实现档案各项工作的责任目标。

  1.1 我国档案工作责任制度构建历程

  自秦朝开始,规范性的档案工作制度逐渐兴起。汉朝开始建立了石渠阁、兰台、东观等具有中央档案库性质的档案保管基地,而后各个朝代档案工作制度愈加规范、系统,制定了关于档案的副本制度、保密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登记制度、移交制度等。[12]《唐六典》中不乏关于文书档案管理以及管理人员责任的规定[13];架阁库的兴起促使宋代在档案管理责任的划分上更为具体[14];到了元代,档案移交、报告、检查、追责等制度更为严谨[15];明清两代在责任人的处罚上更为具体、明确、细致[16][17]。中国古代档案工作责任制经历了一个从简约到具体、从模糊到明确、从粗略到细致的过程。

  民国时期,档案工作责任舍弃了王权时代的处罚规定,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军政部处理文书规则》《建设委员会处理会核文件规则》等。但也有相对明确的表述,如《参谋本部档卷管理规则》第5条“管卷之责任”规定了参谋本部档案管理员的四条责任。[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87年《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监督指导档案工作的行政责任,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管理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协同合作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划分与规定,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责任制度取得了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档案工作责任的划分也逐渐明晰。2020年《档案法》为体系化的档案工作责任制建设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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