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措施概念新释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军伟,男,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原文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从刑事诉讼立法来看,侦查是法定主体“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则是“侦查”与“措施”两个词的叠加,是“侦查人员为解决侦查破案问题所采取的具体办法”。从内涵来看,侦查措施应是“法定侦查主体为解决侦查破案问题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其具有法定性和具体性两大属性;从外延来看,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赋予侦查主体可以采取的法定的具体侦查行为都应属侦查措施范畴,但刑事强制措施不是侦查措施。


期刊代号:D8
分类名称:公安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在理论研究领域,概念的科学界定非常重要。如果概念界定不清或不能形成共识并做到完全统一,则会凸显概念所涉专业或学科理论研究之薄弱,需要提醒理论工作者予以高度重视。刑事侦查学作为一门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特点的学科”[1],其应用性、实践性之强被学界所公认,在法学学科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在刑事诉讼“做饭—端饭—吃饭”的流程①中,刑事侦查学所研究的内容扮演着“做饭”的角色,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称为“刑事法学三大支柱学科”[2]。一直以来,刑事侦查学理论研究不被重视,重实战而轻理论的现象长期存在,刑事侦查学的基础理论是什么,至今未有定论;刑事侦查学基本理论有哪些,也众说纷纭;基础理论与基本理论是何种关系,鲜有人涉足;相关概念缺乏系统研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比比皆是,比如“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方法”“侦查策略”“侦查谋略”“侦查形式”和“侦查模式”等专业术语之概念界定,要么避而不谈,要么谈而不定,概念间相互交叉融合、含混不清,导致系统理论研究成果匮乏、法学地位岌岌可危。加之,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断涌现,刑事侦查学研究领域出现了盲从“技术治理主义”②倾向,导致传统刑事侦查学研究严重偏离应有之方向,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的支柱地位受到动摇③。基于此,出于理论工作者的自觉,对刑事侦查学领域“侦查措施”的概念进行研究,便显得非常有意义且十分必要。当然,笔者也希望能将此类问题类推到刑事侦查学研究其他领域,以为新时代刑事侦查学理论研究走向繁荣尽绵薄之力。

  一、侦查措施概念之观点综述

  关于侦查措施的概念,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理解,学界观点各异,表述不尽相同。以下结合时间轴线对侦查措施概念之观点进行梳理。

  周应德主编的《犯罪侦查学概论》[3]提出:犯罪侦查学研究的对象是侦破刑事犯罪事件的方法,以及为此而必须掌握与运用的侦查措施与物证技术。侦破方法是指综合运用物证技术和策略措施,互相协调配合所形成的侦查计划和行动方案的总和;物证技术是指处理有物证意义的客体的手段,以及使用工具仪器的方法;策略措施则是侦查中为保证有效查明某种事实情节或取得某项证据而制定的专项活动,其选择和采用须针对案情发展的需要。侦查措施的策略效应,通常体现为侦查行为准确性和收集证据效力的提高;侦查措施的选择和展开,必须建立在科学运筹的基础之上,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许多措施本身就是一种策略活动,其运用具有策略性,诸如搜查、讯问、追缉、追赃等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同犯罪嫌疑人斗争的过程,也就是运用和施展策略的过程。就每一项侦查措施来讲,各有其特殊手段,这些保证侦查措施有效的特殊手段,就是各项侦查措施的策略。各种侦查措施所拥有的策略的总和,构成刑事犯罪侦查的策略。

  徐立根主编的《侦查学》[4]提出:侦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以后,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案犯而依法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的总称。侦查中采取的措施有一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一些是由主管部门根据宪法指定的行政法规调整的。采取任何措施,不论是公开的或隐蔽的,都必须依法进行,决不能擅自做主,为所欲为。侦查和刑事侦察不是同一个概念。刑事侦察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事侦察是公安机关对自己管辖的案件依法进行侦查的一道“工序”,它和另一道工序“预审”构成了案件侦查工作的完整过程,是公安机关破案的专门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广义的刑事侦察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对付社会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犯罪案件按照管辖权规定开展破案工作和预审工作,也包括对隐蔽的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进行调查研究,对社会面进行控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制止犯罪发生等日常性业务活动。

  杨殿升等主编的《刑事侦查学》[5]认为: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研究侦查犯罪的措施、手段和方法的专门科学,其研究对象是由刑事技术手段、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3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构成,三者有机结合、密不可分。措施的运用离不开技术手段的支持,案件的侦查方法则是各种侦查措施和刑事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如果离开各种侦查措施和刑事技术手段的相互配合和综合运用,案件的侦查工作就不可能有效开展。其中,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实施侦查所采取的各种策略方法,主要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询问、搜查、扣押物证、通缉、通报、讯问等措施,以及实施各项侦查措施应当采取的策略方法。

  邹明理主编的《侦查学》[6]提出:侦查学是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即该学科的研究领域主要由4个方面组成,分别为侦查原理、侦查措施、侦查策略和侦查方法。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了揭露犯罪事实、揭发犯罪人依法采用的公开或隐蔽的侦查方式。其中,既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性措施,如勘验、检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监视居住、通缉、侦查实验、扣押、搜查、拘留、逮捕等,又有根据宪法规定由行政法规制定的非诉讼性措施,如跟踪、守候、通报、技术侦查、追缉堵截等。侦查学研究侦查措施,主要是以措施的科学原理、措施的功能、措施的适用范围、措施的使用原则与方法等方面为侧重点。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指侦查中用以发现、记录、提取、固定、保存、识别和鉴别犯罪证据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侦查措施与侦查手段没有实质性区别,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方式属于侦查措施,未予规定的属侦查手段”之习惯认识并无法律和科学依据。侦查策略是关于侦查活动中有效运筹实施以保证其活动效果的方法体系。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不能互相取代。侦查策略是侦查活动的指导思想,需要通过措施去体现和实施。侦查策略是综合性的方式方法,灵活性大;侦查措施是单一的具体方法,灵活性小。策略决定措施,措施为策略服务。所以,侦查学在研究侦查措施的同时,必须研究侦查策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