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战以来,美国长期利用台湾问题牵制我国发展,意图在事实上违反其公开承认的一个中国原则。早在1949年1月,美国就曾提出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即主张中国在台湾地位尚只是事实上占领,台澎国际地位须由对日和约解决。①这一论调成为“台独”势力所谓的“国际法依据”,被奉为圭臬,同时也成为日后美国长期通过包括制定涉台法案在内的各种形式,公然违背国际法的理论基调。 当前,中美之间摩擦不断,美国政府也加快了制定涉台法案的步伐。据统计,1979年至2004年,25年间美国13届政府共制定8部涉台法案,而2013年至2023年的9年间,美国6届政府就制定了8部涉台法案。②台湾问题事关我国核心利益,纯属我国内政问题,这无论在法理还是实施层面上都是毋庸置疑的。美国涉台法案的实质,就是为其对我国内政的干涉行为披上一件看似合理的法律外衣,这是美国在实施霸权主义行径时的惯用手段。毫无疑问,美国政府对台湾的干涉注定走向失败,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警惕其通过法律手段为其干涉提供法理和程序性支撑的行为,这可能会导致我国在某些阶段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探究美国涉台法案在国际法层面上的根本策略和实质影响,并寻求加以反制的国际法理论依据,对于遏制外部干涉和“台独”势力、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法视角下涉台法案概况及影响 在过去几十年中,美国政府经历了多次换届,每届政府对华态度和政策有所不同,中美关系也几经波折。在台湾问题上,美国历届政府只存在干涉程度的差异,并无本质的转向。反映在立法方面,美国历年涉台法案在立法目的、内容、趋势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即以立法为依托,从各个层面上寻求在实质上突破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中原则,臆造台湾的“国家化”属性,营造和扩大其干涉中国内政的空间。这些法案既是美国对台湾问题总体政策的具象化,又成为其进一步制定对台干涉具体政策、破坏有关一中原则的国际法秩序的先导和依据。美国政府这种为干涉他国内政捏造法律外衣,歪曲、消解一中原则的国际法基础,并以此误导国际社会的行为,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因此,探究国际法视角下美国涉台法案的特点、动机、逻辑等内容,对厘清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策略,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有针对性的反制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涉台法案历史沿革 美国长期将台湾问题作为对华遏制手段。二战结束后,伴随蒋介石政府的垮台,美国对华政策由援助、支持转向全方位的遏制、打压。20世纪70年代,尽管由于国际局势变化等因素,中美关系逐步走向正常化并经历了所谓“蜜月期”,但美国对华战略的整体方向并未改变,一直遵循接触加遏制的路线。③这其中,长期悬而未决的台湾问题因其敏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成为美国对华遏制的工具。美国希望通过操弄台湾问题达到“以台制华”的战略目的,即通过维持美国所定义的“台海现状”,维持两岸“不统不独不战”的均势,④为其留下操作空间。实际上,美国对台海问题的表态,也成为判断特定时期中美关系冷暖的指标。1948年至1968年,美国对华公开推行敌视政策,此时其对台政策表现为全力扶持,以防止台湾得到解放。⑤这一阶段,美国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美国对台湾立场的报告”,明确宣称要“把这些岛屿(即台湾,笔者按)同中国大陆隔离开来”。1970年以来,中美两国关系逐步走向正常化,加之美台当局都明白“反攻大陆”已成泡影,美国政府在中美建交公报中公开承认了一中原则。然而在此后,美国仍不断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等手段,意图阻挡两岸统一的大势,而这些干涉行为的基础和重要方式,就是其在过去相当的历史时期内不断推出的涉台法案。 历史上,美国曾推出过多部涉台法案,内容涵盖其对台海问题的宏观态度、具体政策等各个层面,为美国干涉台湾问题提供了某种意义上的法律支撑。据统计,自1973年至2020年,美国针对台湾问题共推出了307项议案和联合决议案,最终立法数则达到了63部。⑥这其中代表性较强的法案见表1。

(二)涉台法案的整体状况 美国涉台法案的整体状况深受中美关系发展、美国内部政治态势以及台湾地区的政治动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美国涉台法案的出台并非孤立事件,而是伴随着中美关系的起伏变化而不断演变,不同历史时期的涉台法案呈现出不同的干涉程度和出台频率。其次,从内容上来看,美国涉台法案通常包含一系列消极条款,如加强美台军事联系、推动台湾当局参与国际组织、支持台湾当局“国际空间”的扩张等。这些条款旨在提升台湾在美国战略中的地位,为其在国际上争取更多支持和认可。再次,美国涉台法案的出台往往受到美国内部政治因素的影响。在美国选举周期中,一些政客为了捞取政治资本,往往会打出“反华”牌,通过炒作涉台问题来吸引选民关注。此外,美国的一些政治势力也试图通过支持台湾来制衡中国,从而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 (三)涉台法案立法特点 在过去几十年中,尽管受到国内、国际多重因素影响,美国政府的台海政策经过了部分调整,但其历届政府在推出涉台法案时,总体上遵循了相同的逻辑,即以国内法为依据,在法理层面上以对国际法的曲解为手段削弱一个中国原则的国际法基础,在实践层面上通过推出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法案与具体措施,模糊台湾问题的性质,误导国际社会,为其干涉行为提供更多理论依据和更大操作空间。在这一逻辑的影响下,美国推出的数十部涉台法案具有了鲜明的特点,即策略的模糊性、立法的渐进性、内容的综合性以及与多重因素的关联性。 1.策略的模糊性。自20世纪70年代中美正式建交开始,受限于现实状况、自身承诺、一中原则广泛的国际法基础等因素,美国政府无法与台湾当局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也不再公开承认台湾当局是合格的国际法主体。但美国并不希望放弃台湾问题这一阻碍中国发展的工具,因此其采取了所谓的“战略模糊”,即在维持两岸“不独不统”状态的前提下,以渐进方式不断试探、侵蚀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战略界限。体现在涉台法案上,迄今为止,美国从未在法案中宣称寻求帮助台湾“独立”,而是通过各种方式推动台湾地区的所谓“国际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带有主权属性的某些“国家权力”(如“外交权”),或者在用语等方面玩弄文字游戏。以《与台湾关系法》为例,其第3条规定“如遇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遭受威胁,因而危及美国利益时,总统和国会将依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上述危险所应采取的适当行动(appropriate action)”⑦。在此法案中,台湾地区的定义仅包括其本岛和澎湖列岛,而不包括更靠近大陆、在当时更易发生军事冲突的金马地区,同时采用“适当行动”而非“军事援助”的用语,足见其“战略模糊”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