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福祉:迈向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关信平,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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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C42
分类名称:社会工作
复印期号:202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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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再次强调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全方位的,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也涵盖社会各个方面,包括社会政策的高质量发展。我国新时期的高质量发展对社会政策提出了两个重要要求:一是社会政策要不断提高民生保障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增强民众的公平感、获得感和满足感;二是社会政策要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一、提升我国社会政策的目标

  当代社会政策是在国家发展价值目标引领下的系统化行动体系,合理的目标定位对社会政策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新形势下社会政策高质量发展首先要从提升目标入手。总体上看,我国社会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在过去几十年里,我国社会政策的目标更多集中在构建和完善民生保障的基本制度体系上,重点满足民众的基本需要,而提高民生保障质量、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等方面的目标还不够突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①的更高目标。面向未来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新要求,我国的社会政策应当设定更高且更加积极的目标。一方面,社会政策在民生保障方面的基本目标要从夯实基本保障体系提升到提高民生保障质量,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升到缩小实际生活差距和促进共同富裕,从保障民众基本权利深化到维护权利平等。另一方面,要通过更加积极和更有作为的社会政策,在全面提高人力资本和促进国内消费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新质生产力和双循环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持续提高全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

  总体福利水平的高低是社会政策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和焦点性议题,其核心是福利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高质量社会政策目标的提升,首先要通过总体福利水平的提高来实现。在过去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为主导的初级工业化经济发展模式下,国家的福利支出最终会对劳动力成本产生较大影响,而其带来的人力资本提升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相对有限。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以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模式为主的国家,劳动力成本的大幅提升会带来经济竞争力的下降,进而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高福利”政策自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要考虑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控制社会支出水平,避免福利水平快速增长对经济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而在以技术密集型为主的高质量发展模式下,劳动力成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会下降,而人力资本的作用会大幅度上升,人才和人力资本水平将成为一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主要优势。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从过去重度依赖外向型经济转变为内外平衡的双循环经济,国内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将愈发重要。这些情况都将导致福利支出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出现逆转。我国当前正处于这一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坚定不移地遵循“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与此同时,应转变思维,树立“福利也是生产力”的积极福利观。特别是在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不断优化的条件下,合理扩大社会支出将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为此,要认真分析当前我国总体福利水平的实际状况,尤其是要深入剖析民生保障各领域中的短板,坚定在发展中不断改善民生的方向。社会政策的决策者、实施者和研究者应聚焦进一步优化社会政策结构与体制机制,使总体福利水平的提升不仅能提高民生保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平感、获得感和满足感,还能在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进一步优化社会政策的主体与对象结构

  高质量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除了要求提高福利水平之外,还需要优化社会政策的结构,重点包括主体结构和对象结构。首先,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是一套系统化的行动体系,需要根据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政策结构,包括主体行动者结构、对象结构和内容结构。在社会政策的主体行动者方面,主要是要优化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以及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就前者而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在民生保障参与方面的积极性。尽管我国民间公益慈善事业有了明显进步,但发展步伐仍然偏慢。2018-2022年社会组织捐赠收入在千亿元左右,②折射出社会力量在公益慈善方面的投入水平仍然很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待大力加强。因此,应进一步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同时,更加重视民间资源与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机结合,将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纳入政府社会政策规划中,形成民间公益慈善行动与政府社会政策的紧密配合与有效衔接,以期产生更好的民生保障效益。就后者而言,首先要进一步优化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关系,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在社会政策制度建构、标准设定和资源供给中的责任,以促进社会政策的均衡发展。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社会政策的统筹领导,优化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在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分工与合作。应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社会政策统筹领导的实体机构,进一步完善社会政策各个领域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使各级政府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政策领域不断出现的新议题,提高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的工作效能,促进社会政策的高质量发展。此外,要合理建构社会政策对象结构。从一般意义上看,社会政策是面向全体民众的,但具体的社会政策项目则需要区分不同的对象并分别提供保障和服务。由于各类人群的需要和困难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时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其保障和服务的对象,遵循“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要求,根据各个领域的实际需要、资源和管理条件等因素,合理构建普惠性和兜底性(特惠性)相结合的社会政策模式,更有针对性地满足民众的需要和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在公共产品特性较为突出(如公共卫生等)或民众需要面广且能保证可持续资源供给(如义务教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的领域,可继续积极推行普惠性项目。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加强针对弱势群体的“群体性普惠”项目,包括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长期照料、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婴幼儿托育及儿童大病医疗服务等领域,优先发展群体性普惠项目。在不宜或暂时不具备实施普惠性项目的领域,则应加强特惠性项目,重点向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更有针对性和更加精准的兜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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