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堃宇(1995-),男,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法、侵权责任法,E-mail:wangky0910@163.com(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体育学刊

内容提要:

后冬奥时代在公众热衷参与滑雪运动的同时,滑雪事故频繁发生,这需要滑雪场正确履行《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对504份裁判文书分析发现,滑雪场涉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数量稳中有升,同时表现出一定的地区差异性。就裁判结果而言,当事人对抗激烈且法院倾向判决滑雪场承担责任,另有近半数案件的受害人以保险方式获得救济。此外,法院在判断滑雪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何配置第三人侵权时滑雪场的责任、如何采纳滑雪场责任的抗辩事由、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滑雪场是否赔偿精神损害等方面缺少统一的裁判标准,存在裁判规则供给的局促。对此,应该承认过错要素在判定滑雪场安全保障责任的独立价值,动态把握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裁判尺度,要求第三人侵权时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允许滑雪场援引自甘风险规则等抗辩事由减轻责任,妥当配置滑雪场的举证责任,导正滑雪场赔偿精神损害的裁判思路,从而为冰雪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注入法治力量。


期刊代号:G8
分类名称:体育
复印期号:202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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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带动我国冰雪运动的跨越式发展,也间接推动冰雪经济的持续性升温。2022-2023雪季,国内滑雪场的滑雪人次达到了1983万,全国处于运营状态的雪场数量达到863家[1]。在冰雪经济繁荣的背后,潜藏着滑雪事故频发的现实风险,这对滑雪场提出更高要求。在《民法典》第1176条引入自甘风险制度与第1186条限缩公平责任以鼓励大众参与滑雪运动的同时[2],《民法典》第1198条扩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明确将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纳入义务人范围,这为“三亿人上冰雪”和冰雪经济的健康发展框定安全“底线”。目前《民法典》实施已近3年,涉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怎样的样态?《民法典》实施前后有无变化?又存在哪些法律适用的困境,以至于影响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功能的发挥?本研究通过对既有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分析,梳理并概括出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实然现状,以期发现其适用中的问题,并在《民法典》视野下提供破解适用障碍的应然路径及裁判规则,为《民法典》第1198条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和冰雪运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且有效的智识资源。

  1 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本研究的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等数据库,以“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为关键词,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检索,截至2024年2月29日共获得案例628个。在排除重复案例以及与本研究内容明显不相关的案例后,得到适格案例503个。此外,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该案例库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依循前述检索方式获得案例1个。最终,本研究的样本共504个案例,经综合分析后样本案例呈现如下特点。

  1.1 时空分布:稳中有增与地区差异

  从时间跨度来看,滑雪场涉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表现出明显的时间变化特征。2012-2017年法院裁判涉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虽然在2018年(58个)有所下降,但2019年(82个)又有一定幅度的增长。2020年(42个)、2021年(51个)、2022年(47个)的案例数量整体趋于稳定。纠纷数量的“增”表明我国群众冰雪运动热情的高涨,滑雪运动的参与人群从小众走向全民,纠纷数量的“稳”则表明我国冰雪场地设施服务的日益完善。但2023年(33个)的案例数量呈现减少样态,这一趋势并非意味着我国群众冰雪运动热情的减弱,而是受限于裁判文书更新不及时等因素[3]。

  从地域分布来看,案件分布26个省域,地域广泛,整体呈现出北多南少的分布特点,其中东北地区的案例数量(156个,占比31.0%)最多,这表明冰雪运动与我国的气候分布特点呈现出明显的相关关系。但广东(7个)、贵州(3个)、江西(1个)等亚热带南方省份依然有所分布,这表明人造滑雪场极大满足大众日益高涨的滑雪热情,打破冰雪运动空间局限,使冰雪运动从区域走向全国。

  1.2 裁判结果:“严格责任”与对抗激烈

  在滑雪场涉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受害人与滑雪场分列原告与被告。从裁判结果角度观察,法院判决被告滑雪场承担责任的案例有429个,占比85.1%;只有75个案例(占比14.9%),法院判决原告承担全部责任,滑雪场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从具体责任分配角度观察,在滑雪场承担责任的全部案例中,滑雪场承担50%以上责任的案例有291个,占全部案例的57.7%。具体而言,判决滑雪场承担70%责任的案例最多(82个);其后,滑雪场承担责任的比例依次为30%(67个)、80%(52个)、60%(47个)、100%(46个)、50%(38个)、40%(35个)、20%(23个)、10%(12个)、90%(9个)、未明确具体责任比例的案件11个以及其他比例的案件7个。整体而言,在此类纠纷中法院倾向于认定滑雪场负担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滑雪场承担更高比例的责任,侧重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从判决的时间节点观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法院裁判的案例有129个,认定滑雪场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有37个,占比28.7%,这一比例远高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10.1%。主要原因在于,《民法典》第1186条限缩公平责任,免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滑雪场的责任。而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不少法院借助公平责任条款,判决无过错的滑雪场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从法院的审理层级看,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例为341个,占比67.7%;中级法院145例,占比28.8%;高级法院18例,占比3.6%。从审理程序上看,生效文书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有341个,占比67.7%,其余生效裁判由二审(145个)、再审(18个)法院作出,共163件,这意味着有32.3%的案例当事人选择上诉。与202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民商事一审服判息诉率89.8%相比[4],既表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程度不高,也表明在涉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当事人诉讼对抗程度激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利益难以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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