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一个组织架构与运作模式都十分独特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时期起到了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扶持工业发展的作用,对经济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供销社原有的经营策略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竞争中日渐式微,逐渐淡出大众视野。贫富差距成为目前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症结。而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分散的小农户具有兼业化、粗放化和细碎化的典型特征,农民现代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将是农业农村现代化整体进程中的突出短板(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课题组,2024),化解小农户与大市场脱节的问题无疑将有助于农户增收、促进共同富裕。供销社“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①,在新发展阶段理应肩负起服务“三农”的时代使命。 虽然供销社具有为农服务的潜力,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供销社与农民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不紧密,部分供销社为扭亏增盈出现了非农化趋势,功能定位模糊。在此背景下,对供销社进行深入改革成为激发其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的必然选择。按照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4年批准在山东、浙江、广东和河北4省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旨在推动供销社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提升为农服务综合实力。这一轮改革开启了供销社从“单纯的购销服务向农村综合服务平台”的转变②。 新时代下的供销社能否为农服务?现有文献多是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在理论层面,孟庆国等(2021)认为,供销社作为一种嵌入性组织,或称混合型组织,能够为多方合作提供正当性,降低交易成本,具有服务农业发展的独特优势。杨旭和李竣(2023)从政府治理视角分析了供销社的角色、功能和改革方向,认为本轮以为农服务为宗旨的供销社综合改革是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为农服务细节上,一些案例研究认为供销社能够在推进土地托管(孔祥智,2018)、农资保供稳价(靳梦瑞和刘岩军,2023)、发展电子商务(冯亚伟,2016)、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钱昭英和徐大佑,2020)、优化乡村治理(张瑞等,2023)等方面发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关于供销社的争议中,最频繁、最激烈、最长期的焦点就是其产权问题。许建明(2017)认为,如果产权收益得不到落实,供销社能否履行公益性职能就会受到质疑。具体来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对供销社的定义是“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从产权性质看,供销社无疑是集体所有制,但是“集体”的边界如何界定,收益权实际归属于谁,仍是尘埃未定的问题。最终所有者的缺位引发了学者对于供销社一系列问题的担忧。例如,产权制度缺失可能导致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得供销社缺乏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利益制衡机制(徐旭初和黄祖辉,2006)。作为产权实现的关键环节,目前供销社对产权的保护从理论到实践都是缺失的,容易致使各级社改革改制无章可循(李涛和张富春,2016)。同时,由于产权界定不清,农民作为供销社合法所有者的收益得不到落实,农民与供销社之间容易变成单纯的买卖关系(韩俊,1998)。此外,也有学者指出了供销社存在的一些其他问题。例如,豆书龙和张明皓(2021)对山东省某县供销社的土地托管业务进行考察,认为供销社具有成为为农服务主体的天然优势,但在实践中面临内部关系不协调、与农业部门职能重叠等一系列挑战,破解这些难题需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 综合来看,关于“供销社能否为农服务”,现有研究结论存在较大争议。虽然大量案例分析持肯定或部分肯定的观点,但也有不少理论或案例研究指出,囿于产权不清、体制不顺、职能重叠等因素,供销社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可能较小。本文认为,从中央对供销社的功能定位和现实的改革措施看,2014年的供销社综合改革是在暂时搁置供销社产权“存量”问题的基础上,从业务重心、服务手段、恢复基层基础等方面入手的“增量”性改革。那么,本轮“增量”性改革能否提升供销社为农服务的能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至少部分说明,即使在产权问题暂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情况下,供销社也是可以为农服务的。换句话说,供销社在新时代仍然具有重要的存续价值。虽然既有文献提供了相关理论指引,并深入剖析了具体案例,但上述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实证研究,以得出关于供销社综合改革效果的较为一般性的结论。 鉴于此,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研究命题方面,本文关注供销社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目前,这一问题仅在部分理论文献中有所提及,有针对性的讨论尚显欠缺。二是在研究方法方面,目前关于供销社的研究多采用理论分析或者案例分析,鲜有实证研究,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探讨供销社如何影响农户收入。具体来说,本文尝试使用2010-2020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数据,基于2014年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通过收集各地政府文件及供销社相关资料,将试点地区精确到区县一级,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供销社综合改革对农户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供销社综合改革的共同富裕效应。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理解供销社在新时代的存续价值,为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持续推进提供经验证据的支撑,解释供销社促进农户增收的机制,以及探讨未来需要深化改良之处。在供销社持续深化改革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背景下,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政策背景和理论分析 (一)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的提出和原则 供销社的改革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客观上,供销社并不完全是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中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伴而生。与西方语境中由民间自发形成且分散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供销社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建设的组织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供销社发挥了组织农业生产、沟通城乡物资、帮助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等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影响下,农村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决策主体从集体转变为分散的农户家庭,个体工商业和农村集贸市场等逐渐兴起,这一转变导致供销社的垄断地位受到了冲击,出现供销社自身定位混乱、组织衰败等现象。时代大潮下,供销社在部分群众眼中一度被视为依赖财政生存、安排干部岗位的类行政机构。直至21世纪初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实现扭亏为盈成为供销社的工作重点。这一时期,部分供销社出现非农化趋势,发展方向不明,而传统的农业生产销售模式亟须转型。在此背景下,为了做强农业,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4年批准在山东、浙江、广东和河北4省开启以为农服务为宗旨的供销社综合改革先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