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当前农村小微权力监督治理中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提级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①“监督有效”是党和政府权力监督体系建设的内在诉求和鲜明导向。然而,当前中国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正处在一个从框架建构到系统集成的重要转型期,监督的主体、对象、形式多元复杂,在具体监督实践中也可能出现监督缺位导致监督失灵的问题。②由于村级小微权力性质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情况看,2023年被立案调查的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达到6.1万人。③可见,村级小微权力面临着复杂严峻的监督形势,对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也更为迫切。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强调,“完善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治理机制,指导开展村(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④自此,提级监督的实践探索在国家顶层设计中得到正式的制度确认,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村集体“三资”提级监督试点以治理农村“微腐败”,成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重要政策议题与现实命题。这也为我们提供了管窥中国基层权力监督治理的小切口,对讲好中国故事、理解“中国之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实务界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探索相伴的是学术界对村级小微权力监督治理的理论思考,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是为何监督——农村“微腐败”问题严重。权力同利益密切联结,天然具备扩张性,易于沦为利益寻租的工具⑤,在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衔接的时代背景下,农村基层干部在面对各种资源下乡时可能会存在贪腐问题。农村“微腐败”直接侵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群众的获得感,引发基层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农村“微腐败”一般会经历潜藏期、酝酿期和激发期三个阶段,并朝着纵深方向和“裂变式”扩散发展⑥,由独立个体向群体和整个组织扩散,经过群体合谋和风险收益对比形成“窝案”性集体贪腐。⑦在多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和基层任务繁重的背景下,信息拥堵、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共同促成了村干部“微腐败”行为的发生。⑧而“高权力集中+横向监督制度失灵+村干部法纪意识薄弱+‘官本位’思想”的组合路径是农村“微腐败”发生的核心逻辑链条。⑨既有研究各有侧重,但基本都认同对村级小微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是导致农村“微腐败”发生的关键。⑩农村“微腐败”的本质是公权力的私用、滥用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11),应将公权力行使置于法治原则和制度化的基础上(12),加强权力监督才能实现对农村“微腐败”的有效治理。 二是如何监督——村级小微权力监督的机制建构。一种是社会建构导向的横向监督。横向监督的监督主体是具有民主权利的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公开等方式以权利监督权力。既有研究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四议两公开”制度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关注较多,学者们分别从制度的核心内容、运行机制、治理效果等方面展开了调查分析,大都充分肯定了农村内部监督的积极作用。(13)但也有研究发现,村务监督制度、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制度虚置、运作成本高、监督效果不彰以及权力制衡不充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村级小微权力监督的有效性。(14)不同于河南邓州经验,东北地区的“四议两公开”发展为“四议一审两公开”,增加了“一审”环节,实际上也是将国家力量纳入村级小微权力监督之中,以弥补监督力度不足的问题。(15)总的来看,以社会建构为导向的横向监督能够发挥对村级小微权力的监督作用,但也要考虑村级内部权力监督制度的适用边界问题,在纳入制度的运作成本这一变量后,高成本的复杂制度根本不可能运转起来,最终演变为监督形式主义,导致乡村治理无效率空转。(16)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人们意识到仅在农村内部建立小微权力监督机制无法遏制“微腐败”的发展势头。另一种是以国家建构为导向的纵向监督。纵向监督主要包括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主干的专门监督和以纪检监察监督为主干的“四项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从监督有效性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因上级具有的权威性而最为管用。(17)近年来,科层权力持续下沉,正式化的科层监督也随之下乡,村级小微权力监督开始与国家监督接轨,如贵州省的特派式、专门性、全程化的项目监督。(18)郝铁川对河南省林州市村干部提级巡察制度进行了调查研究,他认为对村干部提级巡察是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行的创造性转化和发展,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和信任感。(19)进一步而言,县级、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农村“微腐败”案件的提级管理,能够有效避免人情关系的干扰,解决了村级监督的人情困境。(20)这种以问题为导向对重点人员和事项的纵向监督,能让基层监督在“看得见”的同时也能“管得住”。(21) 综上所述,无论是社会建构导向的横向监督,还是国家建构导向的纵向监督,都是为了解决农村“微腐败”问题,也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多层级结构,村级小微权力处于“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官民衔接层域,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是一种结构性难题。(22)在此情形下,亟待强化国家权力的责任,通过提级监督真正促成监督下乡,进而实现有效监督。从纵向治理视角看,提级监督实际上是上级政府对农村基层治理的权威型干预,通过一系列过程或结果导向的方式形塑农村基层权力监督样态,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监督行动,治理农村“微腐败”。然而,协同监督本质上强调的是参与主体的横向互动,提级监督中自上而下的控权管理与协同监督存在天然的矛盾和张力。那么,提级监督如何实现各层级力量的整合,促成集体行动,实现农村“微腐败”的有效治理,这是本研究要探讨的理论核心点。基于此,本研究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对40个提级监督试点典型案例进行解构,提炼出整体性解释模型,具体回答以下问题:提级监督有效治理农村“微腐败”的主要构成要素有哪些?各自起到了什么作用?各要素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在未来的试点推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