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目标的三种正义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台辉,云南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政治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昆明 650500)。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共同富裕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共同目标,既要遵循正义原则,又要接受政治正义性的道德评价。对共同富裕有三种不同的理解,各自遵循不同的正义原则并落实于相应的制度与政策。其一,自得的共同富裕遵循个体自由至上原则,认为富裕属于个人占有财富的本性追求,共同富裕目标是社会财富总量扩大的自然结果,现代国家仅需制定服从自由市场的经济政策。其二,可得的共同富裕遵循平等的自由原则,肯定个人富裕优先的逻辑前提,但认为社会财富总量的扩大不一定结出共同富裕的善果,现代国家以补差的社会政策让贫困群体可以得到无偿保障,实现形式平等的共同富裕目标。其三,应得与需得的共同富裕遵循伦理平等原则,主张伦理共同体的任何成员既有得其应得的底线保障,又有得其需得的最高理想,现代国家对其成员承担共同富裕的伦理责任,并诉诸宏观统筹的发展战略与政治决策。当代中国追求的共同富裕符合第三种正义原则,在观念上融通中国传统、马克思主义传统与西方传统,与全球普遍正义原则接轨,从而接受政治正义性的规范评价。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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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国家的成败取决于其设定的发展目标,而任何发展目标的设定都需要进行规范层次的合法化论证与经验层次的制度化落实,由此,现代国家的发展目标沟通了普遍的规范与特殊的经验,并为国家发展构建一个完整的“政治阶梯”。在道德规范层次的合法化论证方面,国家发展目标首先是寻求终极性的正义基础,即以正义为导向,对全球性、地区性以及国内的发展与繁荣承担正义的责任,并接受正义原则的规范性评价。因此,“政治的正义性”是现代国家发展目标的正当性基础,也是评价特定国家发展目标及其政策落实的规范尺度。①

  在过去五百年的世界现代化进程中,共同富裕成为现代国家发展的共同目标,涉及社会财富的正确分配,关乎人类不平等与贫困,影响到社会文明与个人幸福,是社会科学的核心议题。②因此,共同富裕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共同目标,也是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合法性基础与基本保障,成为人类追求普遍正义与幸福的共同标志。然而,一方面,在规范上,共同富裕的目标设定与相应的国家政策及其道德规范依据存在巨大差异,需要接受普遍正义原则的规范性评价;另一方面,在经验上,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把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富裕作为奋斗目标,并诉诸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反贫困战略以及系列具体的脱贫政策来实施,已经为人类社会反对贫困和不平等做出了巨大贡献。当代中国的共同富裕目标需要在普遍的正义原则中锚定其自洽的正当位置,在正义观念谱系中接受规范性评价。显然,在规范与经验上有必要探寻并比较共同富裕目标的正义原则,并在道德规范上为之提供政治正义性的统一评价尺度。

  追求共同富裕作为现代国家的发展目标,涉及逻辑递进式的几个认识论问题:(1)追求富裕是否有共同性?(2)如果富裕有共同性,那么,共同富裕:A.是个体自由优先而自然累进的结果?B.还是人为有意推动的结果?如果选择A,意味着现代国家是遵循个体自由至上的正义原则,只需要扮演“守夜人”角色,无须干预社会与经济发展,财富分配通过个体—多数人—所有人的“涓流效应”,即可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如果选择B,正义原则又面临两种选择:a.国家发展目标的选择是优先个人自由原则?b.还是优先共同体成员的伦理平等原则?如果选择a,意味着个体富裕不一定能带来所有人共同富裕的结果,财富再分配遵循平等的自由原则,国家扮演“慈善家”的角色,通过补差的社会政策,让贫困的社会群体可以得到无偿救济,由此实现最低限度的共同富裕目标;如果选择b,意味着现代国家是所有人缺一不可而构成的,其应尽的伦理义务是让所有人平等地得其应得与得其需得,因此,共同富裕目标需要诉诸国家的基本制度与宏观的政治决策。这三个问题既涉及财富及其分配正义这一亘古不变的元问题,又关联到自由与平等的优先性问题及其当代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的具体争论。

  三种不同的选择结果为共同富裕目标提供不同的正义原则及其规范的评价尺度,并设定不同的国家性质。据此,本文把富裕视为与正义观念相伴的原生性问题,把现代国家发展的共同富裕目标分为自得性、可得性与应得性三种类型,各自依据不同的正义原则,即自由至上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与伦理的平等原则。在这个规范的评估框架基础上,本文认为,作为社会主义本质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富裕目标遵循共同体主义的应得分配原则与马克思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新时代以来的顶层设计与系统推进是以伦理的平等原则为指导,由此与以个人自由优先的两种正义原则及其国家战略拉开距离。因此,本文大致分为四个主体部分展开论述,旨在从政治哲学层面为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共同富裕目标提供政治正义性基础和规范评价原则。

  一、富裕的正义性与共同性

  在概念上,“富裕”不同于“财产”与“财富”,但内涵上关联,是源于两者的动态发展。“财产”是私人或公共的合法占有与所得,“财富”是有形或无形财产的市场价值与稀缺资源的积累,而“富裕”与“贫穷”相对,是指追求财富占有与物质财富的充裕。三者都涉及社会公正与政治正义问题。其中,财产占有方式带来财富的分配正义,而少数人富裕和多数人贫穷是分配不公的结果,造成政治共同体的危机与瓦解。然而,财富问题并不是一开始就关联到普遍正义范畴,追求物质的富裕也往往被贬低为奢侈与虚荣的品行,代之以节制美德和应得的正义原则。从后荷马时期开始,“正义的概念是按照功绩和应得来定义”,③而希腊人的“正义”是“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应有”。④“应得”成为财富分配与占有的最古老标准。为此,柏拉图的《理想国》区分出城邦的国家正义与人的灵魂正义,⑤但并没有涉及财富问题,因为关于财富分配的价值选择即公平与公正是围绕正义原则而展开的衍生性问题。到了城邦崩溃的亚里士多德时期,财富分配问题才凸显为正义原则关注的焦点。

  亚里士多德延续柏拉图的观点“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⑥进一步把正义分为针对城邦公民的政治正义与针对城邦所有人的社会正义。后者服从政治正义原则,用来专门处理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因为这是破坏城邦稳定秩序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政治学》旨在建立普遍正义原则的城邦政制,化解城邦公民的党争,而《尼各马可伦理学》试图为从事物质交换的所有人重建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把社会正义原则具体分为分配的正义、补偿或矫正的正义与交换的正义三种类型。⑦其中,分配正义涉及荣誉、财富以及其他可以在城邦进行分割的事物;⑧补偿正义是调节“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⑨矫正不公平的利益分配,用以纠正法律普遍性带来的不良后果。显然,正义、公平与公正在亚里士多德思想中已经很清晰,并且构成一个完整的伦理体系。其中,正义是确保城邦共同体通向善的总体原则与范畴,而在社会领域的分配正义、结果正义或实质性正义都通过公平概念来表达,并与公正概念构成互补关系。显然,公平与公正观念关联到财富占有的分配与富裕问题,二者是正义在社会领域的规范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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