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情、利他主义与道德生物增强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向东,浙江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杭州 310058)。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道德生物增强是一项旨在通过生物医疗干预来增强人类道德的倡议,其主要倡导者认为道德增强可以通过以生物手段提高人们的同情心或共情能力来实现。尽管利他主义和道德都可以被认为具有进化来源,但它们在人类生活中具有本质上不同的功能,正是这个事实使得人类道德生活变得极为复杂,而道德的内容也会随着环境条件和社会交往的本质而发生变化。因此,如此设想的道德增强倡议在经验层面和规范层面上都存在严重问题,不仅不具有充分合理的可行性,而且在大规模地强制实施的情况下反而可能会改变人类生活的根本形态,让人们丧失对生活的价值和意义的把握。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2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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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生物增强是一项旨在通过生物干预来增强人类道德的倡议,其产生主要来自两个考虑。首先,随着脑科学、基因工程和人工智能等新兴学科和技术的发展,一些理论家提出了“人类增强计划”,旨在利用技术手段来克服人类的“固有缺陷”,通过实施有意识的定向进化来实现人类的“自我超越”。①这个构想受到了生物保守主义者的猛烈抨击,为了应对批评,其中一些倡导者转而认为,只要增强技术也可以用来提高人类道德,在道德增强得到优先实施的情况下,就没有原则性的理由反对人类增强技术。其次,在人类目前的生活条件下,随着高科技和人类智力的发展,人们变得越来越有能力导致灾难性伤害发生,因此,若不有意识地实施道德增强,人类就会面临所谓“终极伤害”,即那种促使值得过的生活在地球上永远变得不可能的灾难性威胁。

  道德生物增强的主要倡导者认为,我们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应对现代科技可能导致的终极伤害,不是因为缺乏道德知识,也不是因为不能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而是因为我们从人类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道德心理本身就有缺陷,特别是,我们缺乏充分的同情心和正义感,因此在道德动机方面严重不足。这样一来,人类道德心理的固有缺陷就与现代科技的发展“不相适应”。对他们来说,道德本身就是一种生物现象,因此,通过以生物手段来提高同情心,或者削弱暴力攻击冲动之类的“反道德情绪”,就可以实现道德增强。②这项倡议就其可行性而言取决于三个基本预设:第一,人类行为受制于大脑调控;第二,人们的行为表现取决于人类心理结构中的某些内在倾向,这些心理倾向在大脑中都有相应的神经生物学基础;第三,支撑道德活动的心理过程在大脑中有明确定位,比如是由特定神经元的活动模式来实现的,因此可以直接受制于神经生物干预。

  道德生物增强倡议从一开始就引发了热烈的争议和讨论。本文不想重述目前对它提出的典型批评和加入相关争论,因为这些批评基本可以得到回应,而是尝试从一个更根本的角度来阐明这项倡议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按照萨瓦勒斯库等人的说法,动机不足问题可以通过以生物手段提高同情心来解决。当他们把利他主义和正义感鉴定为人类核心的道德倾向时,他们也把共情看作利他主义的一个要素并认为共情、利他主义和道德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只要共情具有生物学基础,道德就可以通过生物干预得到增强。本文尝试表明,只要恰当地理解了道德的起源及其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他们对共情的理解,还是对共情、利他主义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构想都过于简单化,不仅无视了这种联系本身的复杂性,而且对人类伦理生活的本质提出了一种错误理解。在反思萨瓦勒斯库等人的倡议时,我也将表明,正是人类特有的道德心理使得道德成为可能和变得必要,并因此而塑造了人类生活特有的价值和意义,而对道德起源的认识可以帮助我们看到伦理生活如何从人类特有的生活环境中展开并不断持续下去。由此来看,道德增强倡议在经验层面上和规范层面上都不具有基本的合理性。

  在开始讨论之前,让我首先指出本文在方法论上的两个考虑。第一,对共情的本质及其心理机制的讨论更多是由心理学家和社会神经科学家来处理的,因此本文必然会涉及有关经验研究。不过,我对经验研究的利用仅限于两个目的:首先是为了表明萨瓦勒斯库等人的倡议实际上并未得到充分的经验支持,其次是为了引出一些具有哲学含义的结论。第二,当我在本文中作出某些基本假设时,尽管我并未深究其根据,但它们可以在最佳解释推理的意义上得到辩护,也就是说,它们是合理地解释人类道德的本质和来源所必不可少的。与方法论的考虑相关,本文尝试论证的结论是有限制性的。首先,萨瓦勒斯库等人假设,道德的生物起源表明有一条从同情心或共情通向道德的直接途径,因此通过以生物手段来提高人们的同情心或共情能力就可以增强人类道德。本文则尝试表明有关的经验研究并不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人类道德不是生物进化的直接结果。其次,我们如今所说的“道德”与文化进化和文明发展具有更紧密的联系,但是,很难说通过文化进化产生的东西可以直接受制于生物干预。更为重要的是,以利他主义和亲社会情感为基础的“群体内道德”,就像超越群体的不偏不倚的道德要求一样,同样是人类伦理生活的核心要素,而人类伦理生活的核心使命就是要设法解决这两种“道德”之间的张力或冲突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萨瓦勒斯库等人提出的倡议在规范层面上同样是不适当的。因此,本文所要反对的是直接通过生物干预来“增强”人类道德的倡议,并暗示道德进步本质上要通过教育之类的传统手段以及制度环境的改革来实现。

  一、共情及其进化

  为了恰当地评价提出的倡议,我们首先需要理解道德的起源及其与共情的可能联系。如果道德不是人类先天就拥有的,那么为了合理地理解其起源,我们就需要作出两个假设:第一,被称为“人类道德”的那种东西与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具有重要联系;第二,只要生物进化具有连续性,使得人类社会生活得以可能的亲社会倾向必定也可以在与人类在进化上具有直接联系的生物那里发现。我的目的在于表明,即使共情与亲社会行为的产生具有重要联系,但亲社会行为或者与之相关的利他主义本身并不是人们在通常意义上所说的道德。与亲社会行为相关的利他主义和道德表达了人类伦理生活中两个根本上不同的方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不能通过单纯的生物手段来处理的。

  讨论道德起源的一种方式是从探究共情与亲社会行为的关系入手。合作是任何具有社会生活的物种的核心要素,其可能性首先取决于生物体能够设法理解、解释和预测其他个体的思想、感受和行为。这种能力(或者其核心基础)被广泛地称为“共情”。共情能力的存在据说改变了按照自私、竞争和攻击性对物种社会行为的理解,为探究亲社会行为的起源提供了关键线索。然而,尽管共情被普遍认为对社会生活来说非常重要,但对于共情究竟是什么,又是如何产生的,理论家并未达成共识,而这会极大地影响我们对共情与道德的关系的处理。例如,当共情被定义为从对另一个个体的情绪状态的“把握”中所产生的一种情感回应时,理论家对于共情产生的机制则有不同说法:一些人认为共情诱发的情感回应是由对共情对象的知觉表征的激活自动地(也就是说,以一种快速的无意识的方式)产生的,另一些人则认为共情要求以某种方式“解读”共情对象的心理状态,而这种解读可以是无意识的,也可以是通过有意识地采纳所谓“换位思考”的方式来获得的。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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