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研究,是从“实事”或“事实”求“是”的过程。然而,教育研究的对象,作为“事实”存在主要是“人”,是“人的活动”。对于这样一种“事实”,是不能简单地以“物”的事实来处理的。 世界是物质的,人是从属于物质的世界,这是不容置辩的。但是,人又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人对自己周围的物质世界,取得了主体的地位。人之所以能够取得主体的地位,是因为人能够把自己周围的世界,作为自己认识与改造的对象。人在自己的意识之中,拥有了客观世界,因而人与动物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有主观意识,按照自己的目的来行动。如果我们只是把人的可以观察到的物质性的行动,作为客观存在或作为事实,撇开了人的主观意识来理解,这是不可能真正理解人、理解人的活动的。如果我们把社会科学研究的“事实”,只是定位在凭我们的感官可以觉察到的“存在”上,那么,就必然要把人的实践领域最活生生的东西——人的精神生活抽掉了。如果把社会科学所面对的“事实”存在——人的社会生活,也同自然科学所面对的“事实”存在看作是一样的,那么无怪一些社会科学家要怀疑这种社会性的“事实”是否存在。 教育作为“事实存在”是客观的,所以我们也应当用“事实”这个词来指称。但是,教育作为人的活动,这一事实具有双重性质:人作为物质的自然的“存在”,受着客观必然性的支配,这就是所谓“客观性”;人作为有“意识”的、“社会”的“存在”,人也支配着自己,这就是所谓“主观性”。我们说教育事实的双重性质,而不是两类教育事实,这是因为作为受客观必然性支配的人的自然的存在与自主决定的人的有意识的社会存在,在人身上是统一的。除了人的受基因决定的行为,人的自主的意识也付之行动,人们认识世界正是为了改造世界。因而,表现为人的活动的教育事实,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体。 这其实就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事实与自然科学研究的事实的根本差别所在,当然也是教育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的事实差别所在。自然科学研究的事实是无主观意志、无情感的客体,而社会科学研究的事实是有思维能力、主观意志、情感的人。研究对象的性质决定方法的性质。作为教育研究对象的事实存在的双重性质,必然带来研究方法的两种类型。 在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中,似乎“教育事实”这个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教育科研方法的著述者,也很少明确地讨论教育研究对象的存在本质问题。然而,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理论并非简单地为学习者提供某些可供选择的研究方法与技术,因为不解决对象的存在本质问题,或者说不解决教育研究的“世界观”、“事实观”问题,教育研究方法就不可能获得自觉地运用。 教育研究对象,或者说教育事实的存在本质,是教育科研方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关于合理的教育研究方法的体系,只有从对于教育研究对象的正确认识出发,才能够建立起来。 从教育事实的双重性质的认识出发,教育研究的方法也可分为两大类:研究教育事实客观性存在的方法和研究教育事实主观性存在的方法。前者是以追求发现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和“定量化”为特征的研究方法;后者则是努力揭示研究对象的“主观性”存在。主观性存在不能够直接观察把握,也不能够量化处理。所以,必须用各种手段获得对人的主观世界的间接的了解,从而对于这种主观性的存在作“整体”的把握,这就是最近在我国教育研究中正有流行之势的所谓“质”的研究方法。 作为教育事实客观性的一面,我们可以观察得到。教育事实的客观性,使得我们可以使用把握客观性事实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研究追随自然科学,所谓“客观化”、“数量化”的倾向,是有它的存在根据的。问题是我们不能把教育事实仅仅看作如同“物理事实”那样一种存在。但是,自80年代以来,有不少教育科学研究方法著述,自觉或不自觉地正是立足于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世界观、事实观来阐述研究方法的。在这些著述中,追求研究方法“客观化”、“定量化”的特征是明显的。关于研究教育事实的客观性存在的方法,人们论述得已很多了,所以这里不准备再多作阐述。教育事实的主观性存在,正在受到人们的注意,这正是教育研究的事实与自然科学研究的事实的不同之处。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区别之处,也就在这里。对于教育事实的主观性存在的注意,在教育研究上就出现了“教育研究的新典范”,即“质”的研究方法的兴起。 在教育科学研究中,不仅研究者面对有着主观性的人这样一种事实,而且研究者本身也是具有主观性的人。研究者在自身的生活经历中受到文化的熏染,形成了一定的思想习惯,这既是研究者能够理解自己周围现实的基础,同时也会成为研究者认识研究对象的障碍。 那么,把握教育事实的主观性存在的质的研究方法的特征是什么呢? 第一,质的研究方法以间接的方式把握教育事实的主观性存在。客观性的事实,是人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或者是可以收集到的人的物质性活动结果的事实。对于这样一些事实,我们研究者可以去观察,可以去调查,可以数量化。主观性的事实,是人不可以观察到的,它只能够理解、推论、诠释。即主观性虽然不可以观察,但是人的主观世界总要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因而我们可以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