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普及和发展教育,各国都要制定教育方针(或叫教育目的、教育宗旨)、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对教育工作实施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 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建国后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多种称谓,如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教育方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等。我以为,应统称国家的教育方针。已经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文件中都称做是国家的教育方针。 教育方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教育工作的总任务,即要明确教育为什么服务;国家培养人才的总目标,即要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培养人才的基本途径,即通过什么途径培养人。 我国已明确提出新时期的教育方针,而且已经写入《教育法》,即:“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如何理解这三句话,53个字呢? 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主要指的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始终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教育工作必须服务于这个中心。教育工作本身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它是通过培养人来为之服务的,因此我们必须端正办学思想,着眼于提高人的各项素质。 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首先我们要明确其目的。教劳结合的目的曾有过多种说法。1958年具有权威性的解释是:教劳结合是为了使学生成为多面手,使工人、农民成为多面手,是为了消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使人类很快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这种解释显然不切实际,把理想当成现实。“文革”时,认为教劳结合是为了改造教师的“资产阶级世界观”,把劳动作为惩罚人的手段,完全歪曲了教劳结合的意义。后来还有一些说法,如教劳结合是为了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学到“完全的知识”;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与劳动人民的感情;是为了创造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等。这些说法不错,但不全面。我们必须从培养人、提高人的素质的高度来认识教劳结合的目的和意义。 其次,我们应从更宽、更广的角度去理解教劳结合。过去,人们把教劳结合的含义理解得很狭窄,认为教劳结合就是组织学生参加体力劳动,其方式也很简单。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他们的通常说法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联系,教育与生活相联系,教育与社会相联系,也就是教育不要脱离生产、脱离生活、脱离社会。我们也应这样理解。近年来高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就是教劳结合的新形式。当然,也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适量的体力劳动,但要考虑学校和学生的特点,要因地制宜,要同劳动技术教育结合起来。 我们还需从宏观上理解教劳结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和方法时说:“更重要的是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不然,学生学的和将来要从事的职业不相适应,学非所用,用非所学,岂不是从根本上破坏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这一精辟的解释,使我们大开眼界,加深了对教劳结合的理解。按照这个解释,贯彻教劳结合的方针,不仅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关,还同学制、课程、教材、师资、专业设置有关。可见,贯彻教劳结合的方针,不仅学校有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机关更有责任。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明确地提出了我国培养人才的规格要求。关于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在讨论中曾有过多种提法,如劳动者、人才、又红又专的人才、公民、合格公民、“四有”新人等。采用“建设者”的提法,是因为我们现在从事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每个公民都要参加,都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采用“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说法,也是联系到我国的中心任务而确定的。这里的“全面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含义不完全相同,是国家要求青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备素质,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从青少年健康出发提出来的。 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行政准则,它是根据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的。因此,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教育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经常对教育工作联合发布指示、决议、通知,其中关于教育政策方面的内容,既是党的教育政策,也是国家的教育政策。凡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成熟的教育政策,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转化为国家的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可分为基本的教育政策与具体的教育政策。基本的教育政策有普遍指导意义。我国90年代乃至下世纪初重要的教育政策,基本写入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它对我国教育的战略地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则,各类教育的办学体制,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增加教育投资等,都做了基本的政策规定。具体的教育政策是针对教育工作的某一方面而制定的,是基本的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如:基础教育政策、职业技术教育政策、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等等。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有:1.党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制定全国性的重大政策,如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可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地区性的重大政策,包括教育政策。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宣传和执行上级制定的政策,自身无权制定政策。2.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3.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