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海禁与东南亚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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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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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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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初厉行海禁,规定“片板不许下海,禁革双桅大船”。从表面看来,似乎把一切海外贸易都给切断了,其实不然,明初的海外贸易不仅没有停止过,而且与东南亚的贸易还有所发展,正如谢杰在《虔台倭纂》中所描述的:“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般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注:谢杰:《虔台倭纂》上卷,<倭原>。)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当时与东南亚的贸易是如何发展呢?它对明初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什么作用呢?这些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

      明初海禁,指的是禁止国内百姓到海外贸易。明朝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注:《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注:《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已。)、“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注:《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乙酉。)。为了使海禁政策得以有效实行,明朝政府甚至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注:《明太宗实录》卷二十七,永乐二年正月辛酉。)并规定:“凡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把违禁货物运往国外贩卖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注:朱纨《议处夷贼以明典刑以消祸患事》,载《明经世文编》卷二○五,<朱中丞甓余集一>。)与此相反,对于海外国家来华贸易,却不在禁止之列,明朝政府鼓励海外国家以“朝贡”形式来货贸易,规定“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私物者,悉蠲其税”(注:《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丁己。),甚至不惜巨大耗费,派遣郑和七下西洋,招徕海外国家派遣使者随船入明朝贡。

      有关朝贡贸易的实行,史家认为是“赔钱的大买卖,目的是‘耀兵异域,示中国富强’”(注:罗荣渠《15世纪中西航海发展取向的对比与思索》,载《历史研究》1992年第1期。)。这只是谈到朝贡贸易的表面现象,而没有看清其实质。明朝政府既然为阻止国内私人出海贸易而实行海禁,那未对海外国家来货贸易,也必然要禁止私人插手,否则海禁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明朝政府就要求海外国家以“朝贡”的形式,由官方出面组织来华进行贸易,其附载的方物由市舶司统一负责收买,以便对海外贸易实行最大限度的控制与垄断。这就是实行朝贡贸易的目的之所在,其实质是提倡官方贸易而打击私人贸易。明人王圻在《续文献通考》中就明确指出:“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明矣”;“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许,市舶之所不经,乃贸易之私也。”(注: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市考·市舶·互市》。)正因为如此,故国外有些学者认为:“朝贡的实行是一种非常基本和重要的商业基础,它为中国的国际外交关系作中介。”(注:J.K.Fairb-ankand S.Y.Teng: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in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1.6,1941,P.137.)

      由于中国私人贸易船被禁止到海外贸易,东南亚国家只能通过朝贡这一渠道才能获得中国货物,故在明初实行海禁期间,东南亚国家频繁地派船到中国“朝贡”。就以暹罗为例来说,有人曾做过这样的统计,在明初洪武三年至洪武三十一年(1370-1398)海禁最严厉的时期,暹罗派船入明朝贡达35次,平均每年一次多。而至明代后期,隆庆元年(1567)开海禁后至崇祯十七年(1644)明亡的78年间,因准许国内私人贸易船到东南亚各地贸易,这样一来,东南亚国家就不必为获得中国货物而频繁派船入明“朝贡”,于是朝贡的次数大大减少,暹罗仅朝贡14次,平均五年半一次(注:徐启恒:《两汉至鸦片战争期间的中泰关系》,载《中国与亚非国家关系史论丛》,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1-82页。)。东南亚国家派船入明朝贡时,为方便起见,多数是启用当地华人作为使者,其中如正统元年(1436)的爪哇使臣财富八致满荣,原名洪茂仔,福建龙溪县人,以捕鱼为业。被倭冠掳去,后逃脱至爪哇,被委派为贡使(注:《明英宗实录》卷十九,正统元年闰六月壬辰。)。正统三年(1438)的爪哇使臣亚烈马用良、通事良殷南文旦,原籍福建漳州府龙溪县,因捕鱼遭风飘到爪哇,今作贡使入明朝贡(注:《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三,正统三年六月戊午。)。弘治九年(1496)的暹罗通事秦罗,原籍福建清流县,因渡海飘风,流寓暹罗;暹罗通事万,原籍江西南城县,因往琼州经商遭风飘至暹罗,均作为贡使入朝(注:《明孝宗实录》卷一二九,弘治九年辛丑、乙已。)。明朝政府对这些华人贡使,给予热情接待,尽量满足其要求,分别提供口粮与脚力,送他们还乡祭祖、造祠堂,有不愿返回侨居国者,则授予冠带回乡闲往(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外国·华人夷官》。)。

      东南亚国家中有些私人海外贸易商,因无法取得对华贸易的权利,只好冒充使臣前来“朝贡”。如洪武七年(1374),暹罗商人沙里拨,自称本国令其同奈思里侪刺悉识替代入贡,去年八月到乌猪洋时,因遭风坏舟漂至海南,把收获漂余的苏木、降香、兜罗绵等物来献。朝廷认为他们无朝贡表状,既称舟覆,而方物却保存完好,一定是私商假冒无疑,故命却之不受(注:《明太祖实录》卷八十八,洪武七年三月癸己。)。为防止类似的假冒现象发生,明朝政府于洪武十六年(1383)命礼部颁发勘合文册,赐给暹罗、占城、真腊诸国,规定凡至中国使者,必验勘合相同,否则以假冒逮之(注: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一○七,《礼部五·朝贡》。)。然而,明朝政府规定的贡期毕竟有限,远远满足不了东南亚国家对华贸易的需要,因此,冒称入贡的现象仍层出不穷。有些东南亚私商则将船只游弋于中国沿海,伺机与中国走私高人进行贸易,如成化十四年(1478)江西饶州府浮梁县人方敏、伙同弟方祥、方洪、共凑600两白银购买到青花瓷器共2800件,用船载运至广州,遇到熟人广东揭阳县民陈佑、陈荣、海阳县民吴孟,各带青白苎麻布也到广州售卖。方敏等人探听得知,南海外洋有东南亚私人商船一只出没,因海禁严厉无法与人交易。他们即雇请广东东莞县民梁大英,以其自造的违式双桅槽船一只,装载前述瓷器与布货,于五月二十二日开船出外洋,在金门地方遇见东南亚私人商船一艘,则将船上货物与之交易,得胡椒210包、黄蜡一包、乌木6条、沉香一扁箱、锡20块。交易完毕后,这艘东南亚私船随即挂篷驶出外洋,不知去向(注:《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二十,《佞买番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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