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电气、淮南矿路两公司的创立与国有企业私营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会欣,1949年生,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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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爆发前夕,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突然对外宣布将属下的骨干企业首都电厂、戚墅堰电厂以及淮南煤矿与铁路改为民营,并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代为招募商股,嗣后不久便成立了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完成了所谓“国有企业的私营化”的转变。

      对于这一转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引起史学界的重视,即使有的著作偶见提及,亦大都缺乏依据,与史实不符。本文主要参阅庋藏于海峡两岸的原始档案,试图从扬子电气、淮南矿路两公司的创立经过来探讨建设委员会招收商股的背景及其原因,并进而分析当时国有企业私营化的利弊得失。

      一、建设委员会的创立及其主要经营活动

      扬子电气公司所辖的首都、戚墅堰两电厂和淮南矿路公司属下的煤矿及铁路都是建设委员会经营多年并卓具成效的重要企业。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先简单介绍一下建设委员会的创立经过及其主要经营活动。

      1928年2月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127次会议通过孙科等11名委员的提议,决定设立中华民国建设委员会,直隶于国民政府,从事交通、水利、农林、渔牧、矿冶、垦殖、开辟商港、商埠及其他生产事业之设计开创,并对各省区建设厅负有监督指导之责。

      建设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中政会选充任,于委员中互推主席一人,常务委员7至11人,各省建设厅厅长为当然委员;并设专门委员或顾问,聘请国内外专家担任,辅助该会技术上及专门事项之建设。委员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督率秘书处及各处执行该会之职务。2月18日,建设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由张静江担任主席。同年10月,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改隶于行政院,委员由国民政府聘任,取消主席制,设委员长及副委员长各一人,张静江旋任委员长。

      此后,建设委员会又经过多次改组,隶属关系亦屡有变更,但其职掌则没有多大改变,即主要掌管全国建设事业之研究、计划及不属于各部主管之水利、电气和其他国营事业;拟制全国建设事业之具体方案呈报国民政府核办;专责民营电气事业之指导、监督、改良以及办理经国民政府核准试办之各种模范事业。建委会下设总务、事业及设计三处,其主要职掌分别为:

      总务处:下设文书、事务二科,掌理各类文件的收发、撰拟及保存;负责所属机关之人事及财务等事宜;

      设计处:下设技术室和调查科,掌管全国建设事业之调查、统计及设计,制定政府交办的各项建设计划;

      事业处:下设矿业、电业、灌溉和会计四科,掌理该会经营各种事业的稽核、充实和改良,以及其他经国民政府核准试办的模范事业之管理事项。(注:关于建设委员会的创办及其职能主要参考韩文昌、邵玲主编《民国时期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概述》,档案出版社1994年版,第226-228页。)。

      建设委员会一经成立就以经营不善为由,相继接管了浙江的长兴煤矿和江苏的南京市电灯厂及永兴电气公司,不久又于安徽创办了淮南煤矿,并积极筹划修筑矿区铁路。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建委会还先后于于1930、1933年两次发行电气公债共1000万元,专门用于发展电气事业。上述几个企业在建设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资金较为充足,因此各项事业发展得极为迅速(注:关于建设委员会下属的这几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王树槐教授曾进行了极为深入的研究,详见《张人杰与淮南煤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7期下册,1988年;《首都电厂的成长,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1991年;《江苏武进戚墅堰电厂的经营,1928-1937》,台北《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1992年。)。

      正当这几个企业发展蒸蒸日上之时,1937年5月,建设委员会却突然宣布:“遵奉国府令饬将首都及戚墅堰两电厂,改组为扬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煤矿及铁路两局,改为淮南矿路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各一千万元,除建委会保留股本两公司各二百万元外,其他商股均由中国建设银公司募足”(注:《中央日报》1937年5月20日。)。这也就是说,建设委员会将其苦心经营近十年的国营企业,以招募商股的名义拱手让出,交由银公司出面打理了。尽管建委会在新成立的公司内还占有股份,但那不过是拥有20%的股权罢了。

      1937年5月14日,扬子电气公司和淮南矿路公司在建设银公司的所在地上海江西路181号建设大厦召开发起人大会。张静江、宋子文、孙科(宋子文代)、李石曾、宋汉章、杜月笙等40余人出席会议(注:《申报》1937年5月15日。)。为此建设委员会委员长张静江事前曾发布手令,决定除了他和李石曾、吴稚晖、曾养甫3名委员出席外,还“加派秦瑜、张家祉、陈大受、许敦楷、潘铭新、程士范代表本会参加”(注:台北近代史研究所藏建设委员会档案:23-04、23-2。)。因此出席此次发起人大会的,除了建设委员会的高级职员(如事业处处长秦瑜、设计处处长潘铭新、专门委员程士范等)外,其余大部分都是银公司的董监事,或身兼二职。如张静江既是建委会的委员长,又身兼银公司的监察人;而李石曾、张嘉璈则既任建委会的常务委员,又是银公司的常务董事;原任建委会设计处处长的霍亚民此时已成为银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接任去世的杨敦甫)。了解这一情形,或许会对我们分析建委会为何将国有企业交由银公司经营的原因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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