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海洋经济中权力与金钱的交易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东有 1952年生,南昌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明清明期(主要是16世纪至19世纪中叶)中国海洋经济发展中,专制王权和腐败的官僚制度对这一经济过程的破坏作用,主要表现是在中央朝廷的“禁”和“通”的政策实施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官僚吏员对中外商人的盘剥与勒索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利用各种政策所赋予的特权与金钱交易。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由于可以通过金钱买到经济活动中的一定程度的自由,使中国的海洋经济有了一条可以发展的生路;但是权钱交易的祸害更大,专制王权和腐败的官僚制度对海洋经济的垄断管制极大地限制了中国海洋经济的顺利发展。这是中国在300多年中由强大转而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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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世纪初至19世纪中叶,是世界海洋经济开始发展的时期,欧洲的君主们和探险家们、殖民主义者们、商人们采取的是一致向外扩张的政策,以商贸和掠夺的两种手段,借海洋交通之便,向他们一直向往的财富之地非洲、亚洲和美洲进军,资本主义的早期积累和工业革命的发展因此得以进行。应该说,这300多年,对中国也是一次极好的机会,但遗憾的是,明清王权遵循的依然是祖宗的“成宪”“祖训”传统,内陆文明中心观念、农本思想、赋役保障已经使他们形成了顽固的“习俗”制度。在这个制度中,夷人不过是些化外之人,对夷人须防;对外贸易不过是末业与怀远、柔远的混合体,因此在对外关系上采取消极的限制政策甚至禁止政策,对当时已经参与近代世界市场互动的中国东南地区商人进行压抑打击和严加管制。在这些政策的实施中,掌握各种权力的官僚吏员大都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与金钱进行交易,其行为的结果对中国的海洋经济虽然有利有弊,但最终还是破坏了中国海洋经济的顺利发展,使中国在这300多年中由强大走向了衰落。(注:本文是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东南商人与近代世界市场的互动》中的一节,在独立成篇时作了必要的修改和增删。)

      权力对东南商民的盘剥

      在一个以内陆农业经济为王权命脉的国度里,不把海洋经济放在应有的位置上是不足为怪的。这也是明清两代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发展艰难的重要原因。但是对于依赖海洋经济为生的商民和地方经济来说,禁海就是断了生计。于是在禁与反禁之间,既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利害冲突,也存在着官府与民众之间的利害冲突。任何禁令原本都是一种消极的措施,在没有得力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力量的制约中,制定禁令与执行禁令的权力都有可能变成利用禁令违反禁令的特别权力,更何况发布禁令的朝廷与实施禁令的地方政府本来就有利害冲突。所以在海禁之时,往往出现官吏借禁令勒索商民,商民则冒险违禁和贿赂官员以违禁。

      明清两代也有弛禁“通”商之时,所谓的“通”,仍然是在政府的强权管制或是约束下的有限贸易。在海洋经济的对外贸易过程中,由于轮番采取“禁”与“通”的政策,决策“通”和实施“通”也可成为一种特别权力。因此,无论“禁”还是“通”,主管官吏对商民都会想方设法进行盘剥,只是“禁”时与“通”时的盘剥方式不同罢了。政府弛禁,允许通商,在中央朝廷是政治与经济兼顾,图的是“柔远”和税收;而在地方政府,则经济利益往往是第一的,官吏不仅眼盯着税收,还盯着“陋规”“外快”这些勒索商民、与商民争利的“可得利益”。即以明末驰禁通商之后的形势而论,“看得海澄饷税,初仅三千,其后增益至万,又加倍之。迨中使专榷,始盈二万七千。近奉恩命减三分之一,议减三千,乃蠹弊未涤,飓害连遭,商人羽毛剥落,行道相戒,给引日少,将来饷额愈不可支。乃今不为厘正,上下交病,安所底止?”(注:崇祯《海澄县志·赋役志二》,卷5。)海澄县的现象在东南各省比比皆是。所以有“官害”“吏害”之说:

      一曰官害。夫仓巡下属,逢船至营求差使如田夫逐鹿,一有奉委,骤以富名。称验查,而常例不赀;称押送,而常例不赀;称封钉,而常例又不赀。饷船动载数千担,旬日盘量不能殚其数,即贤者亦不克胜,而况鼹鼠之腹,止计充囊者乎!又况狡者桀者,卖放指吓,倍索常例之外,尤有足未到船镪已充盈者乎!故差官是瘠商之蟊贼也。一曰吏害。夫衙役之横,无如饷馆之甚,上以尝官,下以蚀商。报货则匿其半而输半直于吏书,量船则匿其一而酬其二分于吏书。喜则啸虎,怒则张鸱。甚官坏而吏仍肥,饷亏而书悉饱,皂快人役同类分至。惨焰异常,故衙党是残商之蜂虿也。(注:崇祯《海澄县志·赋役志二》,卷5。)

      实际上,从沿海到内地,官害与吏害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对于参与近代世界市场经济活动的东南商人的盘剥只是其中之一。到嘉庆年间,在一篇语词平缓的奏折中,可以看到官害吏害有增无减:

      各省设关税货,原有定则,商贾自行投税,浮冒偷漏等弊,例禁綦严。臣往来南北各省,每遇关津,无不留心体察。其江西之九江、赣州,江苏之上海,安徽之凤阳,浙江之镇海,广东之韶州、广州、佛山、肇庆、潮州,广西之梧州、浔州、南宁、平乐、桂林,四川之夔州,湖北之荆州,陕西之潼关,山东之临清等关,其征收商税,按照各货则例,不过每两加征火耗银三、四、五钱不等。至安徽之芜湖,江苏之龙江、浒墅、由闸、扬州、淮安、宿迁,浙江之北新,广东之粤海,福建之闽海,直隶之天津、张家湾、通州、芦沟桥及都城各门、边外各口等关,则于正税之外,又有使费、饭食名色。其弊不在官,而在委员、吏卒、长随、保家等项人役,狼狈为奸,牢不可破,此非惩以极刑,关弊断难肃清。如芜湖关,……是使费浮于正税两倍有零矣。芜湖如此,各关无不相同,其最甚者,……并无正税,往往讹索饭食自数两至数十两不等。……嘉庆四年,蒙皇上轸念商艰,饬令各督抚严行申禁,各关稍稍宽减,未及半年,又复如故。积弊难返,商贾输纳,习以为常。(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朝内政类嘉庆十年四月初五日《江西监生况元礼上时务切要之五事条陈》,《历史档案》,1992年第4期。)

      官吏对商民的盘剥实际上是农业社会中官吏对农民欺压盘剥的翻版,商民们只能忍受它。最能忍受者是广州一口贸易时期的行商,由于他们的垄断特权是依赖王权专制才得到的,所以对于上至朝廷的种种摊派,下至省府海关的色色勒索,“如公益事业或公共建筑,赈济灾区等,还经常无中生有或夸大长江、黄河泛滥造成的灾害”,对此,他们都不得不想方设法应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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