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及其赋役制度变迁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纪瑜 湖南财经学院财政会计系 邮政编码:410079

原文出处: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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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中国封建经济制度考察研究过程中,有不少问题令人困惑: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制度基础的土地制度是否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产权制度;封建土地制度在王朝更替过程中到底如何发挥催化的作用;中国在古代经济文化上的领先证明了中国在制度结构上的领先,可是为什么中国在近现代陷入贫困落后之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对社会经济到底具有什么作用。本文将从分析土地产权制度出发,展示中国高度集权封建国家财税制度发展的轨迹,进而探讨封建社会经济稳定、停滞的道德伦理原因。

      本文在论及中国古代政治、经济乃至社会诸方面的结构与变迁时,皆是通过制度的结构与变迁去解释、说明的。

      运用制度变迁一般理论对中国封建经济史的研究分析,首先必须从浩如烟海的历史资料中提炼出几个主要的研究对象和因素。对任何一种经济活动的分析摆在第一位的都是生产要素,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主要的生产要素就是土地和劳动力。如果单纯从某一时期内土地和劳动力变动、或是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去说明当时的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变化,这基本上是传统经济史的分析思路。我们应该进一步研究中国古代的反映土地所有或土地经营制度的田制和反映人口或劳动力基本状况的户口制度,及其在田制和户口制度基础上形成的田赋徭役制度。同时还要特别注意分析推动封建社会中赋役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变迁的活动主体是哪些社会集团,以及他们如何通过推动制度变迁去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

      中国封建社会,体现中央集权势力的是封建王朝君主的绝对统治权,体现具体行政执行管理权力的是各级官僚集团和豪强地主组成的地方割据势力。当地方割据势力强盛之时,封建官僚集团是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利益趋于一致的。所以在封建政权中由君主、官僚、地主、农民形成的统治与被统治的链条如果发生脱节,君主往往就成为真正的“孤家寡人”。君主及围绕着他的集团为谋取其自身的利益所颁行的制度迫不得已部分地与农民的利益相吻合,不然的话,历史上所有的制度改革都将丧失起码的社会基础。当由官僚集团和豪强地主组成的利益集团已发展到跟君权平起平坐的程度,以君主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势力与地方割据势力相对脱节,在此情况下中央君权集团为向地方集团夺回缴纳赋税的人口和计算缴纳赋税基础的土地,往往进行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改革,而且中国古代有关以上主要经济制度的改革都具有“均平田地”、“均平赋税”的宗旨。为什么在封建私有制社会环境中,中央集团能够对土地这种主要财产的占有收益权进行如此的调整,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不是一种最充分、最全面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它不具有民法理论所确立的排他性、本源性和全面性。因为土地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这一维护基本稳定财产关系的首要条件,所以土地占有者对国家的义务关系方面就产生了朱熹所说的“贫者无业而有税”、“富者有业而无税”的混乱局面。中国历代赋役制度的改革基本上都是最高统治集团从自身利益出发为矫正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而推行的。

      一

      中国封建土地财产所有制的不完整性肇端于远古时代的分封授田的土地制度。《孟子·滕文公》对夏、商、周三代的授田制作了权威的描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方里而井,井九百里。其中为公田,八家私百亩,同养公田,公田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不论中国古代是否存在过以上所描述的规整的井田制,也不论这是否为孟夫子个人乌托邦式的幻想,但孟子对三代田制的描述有几点是值得注意与肯定的。其一,远古三代时期,对产权的界定已受到充分注意,并被孟子作为治国重要的方略提出来;其二,所谓按定数分田制禄只是一种授田标准,即把土地划分成面积差不多的方块,由中央王朝通过授田方式分配给各级领主贵族及官吏分别控制和管理。所授土田是不能转让买卖的,也就是被授田者并无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正如清学者陈澧所说,“古者君授民田,其君若今之业主,其民若今之佃户”。其三,在上述土地国有制(体现为中央王朝土地占有制)基础上实行的田赋制度,实质上是税与租合一,殷周时“税者,田租也”(注:《汉书》卷23,刑法志,颜师古注。)。

      从上可知,三代时土地的所有权都在当时贵族领主最高统治者天子的名下,诸侯的土地都是天子授予,封地上的民众也是天子给予,即《左传·昭公七年》中所谓“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在这种财产状态下,单独个人从来不能成为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只不过是一个占有者。而且对所授之田还同时实行归授之法与换土易居之制,即占有权的变动也由所有权人格化的天子掌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增多,为充分利用土地这一相对稀缺的资源,在土地产权不完整的条件下,才导致分封授田制的崩坏。朱熹在《开阡陌辩》中说,“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则其归授之际,必不免有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以自私,而税不入于公上者。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犹杨炎疾浮户之弊,而遂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于此尽矣。”朱熹这段话对分封授田制的废坏,真可谓洞若观火。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他认为三代时的授田制度是古代圣贤之制的精微之处,而且一直延续到唐杨炎废均田制下的租庸调制之时,这真不愧为中国封建社会大思想家的卓越见解。但宋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是否也存在这种授田制,是值得补充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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