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铁路外债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孔永松 厦门大学历史系;邮编: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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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在中国近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是近代化的重要标志,又是近代化的重要基础。近代中国的铁路,主要是利用外债兴建的,而铁路的主要干线和基本框架,是在晚清形成的。本文拟对晚清的铁路外债有关阶段、外债类别、外债抵押等三方面的问题作论述,以求教于史学界同行。

      一、晚清铁路外债的四个阶段

      中国最早出现的铁路,是1876年以英国怡和洋行为首的英国资本集团擅自修建的吴淞铁路;1881年开平矿务局兴筑的唐胥铁路的落成,揭开了中国自己修筑铁路的序幕,自此到1919年辛亥革命爆发,晚清政府筹借了大批外债用于修筑铁路,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81年唐胥铁路落成到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为晚清政府进行铁路建设、筹借铁路外债的早期阶段。

      本阶段修筑的铁路有唐胥铁路、台湾铁路、津沽铁路、津通铁路、津榆铁路等,主要采取官督商办形式,由政府拨款和商股集资修筑而成,铁路公司在铁路的修建和经营方面,拥有相当的自主权。清政府对借债兴路,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只在拨款未到而工款需求甚急时,才向外国银行或公司订立短期小额借款,无担保、抵押,不涉及路权,这种借款在性质上属于通常的短期周转性商业借贷,如津沽、津通、津榆、津卢铁路借款,大部分如期清偿,铁路外债对路权没有什么影响。

      第二阶段:从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的签订,到1903年清政府颁布《铁路简明章程》。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资本输出开始代替商品输出,成为经济侵略的主要形式。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后,帝国主义各国掀起了对华资本输出和瓜分中国的狂潮,英、德、俄、法、比、美、日等国激烈争夺承筑中国铁路权益,压迫清政府承借铁路外债,取得对清政府“国营”铁路的实际控制权。

      甲午战争失败后,洋务派认为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交通不便,军队征调迟缓不易,懊悔没有尽早大量修筑铁路,战后便痛下决策,“力行实政”,兴修铁路。筑路关键在于集资,在当时“干路必不可缓,洋股必不可持,华股必不能足”(注:《张文襄公全集》,第44卷,第22 —26页。),官款支绌难筹的情况下, 张之洞等认为必须合南北铁路于一局,设立一铁路总公司,包办全国所有铁路干线,“以官督商办为指归,以不入洋股为要义。”(注:《张文襄公全集》,第44卷,第22—26页。)这样“庶可萃四方之商力而注之一隅”,(注:《张文襄公全集》,第44卷,第22—26页。)集股较易。而华商“眼光极近,魄力极微,求利又极奢。”(注:《张文襄公全集》,第44卷,第22—26页。)不见路利,势必徘徊不进。则公司可先收部分商股,不足之数,暂先由政府拨款挹注,先修筑一段铁路,“工将及半”,再以已成铁路为抵,订借洋款,完成全路。这样华商见路工必可克期而成,收利确有把握,方会踊跃入股,然后再以股本偿还政府垫款和外国借款。因此,合南北之路,以资歆动,借国家之力,以为主持,官商相继,而终归于可行。”(注:《张文襄公全集》,第44卷,第22—26页。)据此,为修筑卢汉铁路,张之洞、盛宣怀、王文韶等奏设铁路总公司,官督商办,共招商股4000万两。自开工日起至工竣日止,拟先收商股700 万两,为公司根基;再由政府借垫1000万两,并请南北洋拨官款300万两,作官股投入,为天下倡率,“以彰国家维持铁路公司之盛意”(注:《清系外交史料》,第123卷,第6—13页。);又拟借洋债2000万两,“由公司订借,商借商还。”(注:《清系外交史料》,第123卷,第6—13页。)采取官款开路、洋债维持、商股作本的官款、洋债、商股三者并举的筹款筑路方针,1897年1月6日,铁路总公司在沪成立。后来官款支绌难拨;官督商办形式下商人不愿投资,商股筹之不易,成效甚微;铁路总公司兴修卢汉、粤汉、津浦诸干路,主要是筹借外债,成为清政府借债修路的主要代办人。公司名为官督商办,实为官办国营。由其订借的铁路外债,详见下表:

       合 同 名 称

      签订年月日 贷款权获得者

      1 卢汉铁路借款合同 1898.6.26 (比)比国铁路公司

      2 正太铁路借款合同 1902.10.15 (俄)华俄道胜银行

      3 汴洛铁路借款合同 1903.11.12 (比)比国铁路公司

      4 沪宁铁路借款合同 1903.7.9 (英)中英银公司

       ①5沪杭甬铁路借款合同1898.10.15 (英)怡和洋行

       ②6 广九铁路草合同1899.3.28 (英)怡和洋行

       ③7 浦信铁路草合同

      1898.12.28 (英)怡和洋行

      8道清铁路借款合同

      1905.7.3(英)福公司

      9粤汉铁路借款合同

      1900.7.13 (美)合兴公司

      ④10 广澳铁路公司1904.11.11(葡)中葡铁路公司

      资料来源:金士宣、徐文述著《中国铁路发展史(1876—1949)》第82页表。

      附注:①1908年3月6日外务部、邮传部与英国中英银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②1907年3月7日由外务部侍郎唐绍仪与中英银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③1913年11月14日由交通总长朱启钤与中英国华中铁路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④1908年8月27日中葡双方换文废止。

      在此期间,只有1898年的“关内外铁路借款合同”和“津镇铁路借款草合同”除外。

      1898年6月26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督办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的“比国铁路公司”签订“卢汉铁路借款合同”,标志着帝国主义各国利用大规模铁路外债形式控制、攫取中国借款兴建的铁路权益的开始。以后铁路借款,大抵以卢汉铁路合同为蓝本。

      第三阶段:从1903年清政府《铁路简明章程》公布到1911年5 月10日清政府宣布铁路干线国有政策。这是各省民间资本纷纷投资铁路建设、“挽回路权”运动蓬勃发展时期。

      清政府在屈辱的《辛丑条约》签订后,为了维持其摇摇欲坠的统治,扬言要改弦更张,“厉行革新”,在铁路方面宣布开放铁路修筑权。1903年冬,。清政府批准商部拟订的《铁路简明章程》,规定无论华洋官商,尽可集股办路。向民间开放路权,这就刺激了民族资产阶级创办铁路的热情,一时间各省纷纷创设铁路公司,集股兴路;并纷纷要求收回路权,废约自办。基于以前借款以路权作抵,导致铁路利权丧失的现象,张之洞等提出所谓“让利争权”原则,分办路、借款为两事,在借款合同内不明言修路,不以路作抵押,而指定其他有著的款作押,使外国资本不能借口干预路权。津浦、沪杭甬、粤汉、川汉铁路借款以及京汉、粤汉赎路借款,均照此办理。对于已成之京汉铁路,清政府据约借款赎回自办;至于粤汉铁路,由于美国合兴公司违约,清政府也据约赎回,准许民办。两路的赎回,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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