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前期中原经济发展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民服,男,1954年12月生,郑州大学文博学院教授、历史学硕士。郑州 450052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明建国之初,在中原地区明政府为恢复发展生产,巩固封建统治,推行了重农务本和与民休息政策。同时采取了诸如建立里甲制度、推行垦荒、军民屯田、兴修水利和发展工商业等政策,使明前期中原社会经济有所发展。人口、土地均有明显增加,经济作物得到广泛种植,手工业生产也有较大发展,商业呈现出初步繁盛的景象,成为当时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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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建国之初,面对长期战乱造成的经济凋敝、社会残破的局面,统治者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一系列恢复发展社会生产的政策措施,收到了较好成效。中原地当“天下之中”,是明王朝的统治腹心地区,虽然此时已失去昔日国都所在地的显要位置,但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程度仍与新生的明政权的巩固及安危息息相关。因此,中原经济的恢复发展状况如何,就成为明统治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为此采取了不少政策措施。探讨明前期中原经济的发展,有助于从一个侧面了解当时统治者的治国安邦思想,为分析区域经济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相互联系提供依据。

      一

      明前期中原的社会经济,是在饱经元朝腐朽统治摧残和长期战乱之后,从一派凋敝荒芜的废墟上逐步恢复发展起来的。自元后期以来,中原地区一直灾荒不断,水、旱、蝗灾连年发生,加上统治者对人民敲骨吸髓的盘剥,造成土地荒芜、人口大量死亡的景象。此外,长期的战争更使人民雪上加霜,饱受战乱之苦。河南、山东是遭受战争破坏最为严重的地区,经过元末丧乱,明初的中原地区多是“草莽,人民稀少”的景象(注:《明太祖实录》卷37。),从开封到黄河以北,“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注:《明太祖实录》卷29。)

      自称“淮右布衣”的明太祖朱元璋对当时的经济形势有深刻了解。他要扭转元末腐朽统治所造成的社会紊乱局面,改革旧的经济制度,安定农村社会秩序,恢复发展生产,缓和阶级矛盾,为新生的明王朝奠定一个良好的财政经济基础。面对满目疮痍的经济形势和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社会局面,他积极着手整顿吏治,对人民采取了轻徭薄赋和休养生息政策。在建国之前的1366年,朱元璋就曾谆谆告诫其属下:“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其本业,而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注:《明太祖实录》卷16。)因而要求各级官府抓紧农时,指导农民进行生产,并根据一岁丰歉情况考课官吏,以此作为检验功绩好坏的标准。他还指出:“若年谷丰登,衣食足给,则国富而民安,此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注:《明太祖实录》卷16。)由此可见,朱元璋对发展社会生产的重要性看得非常清楚,并将之摆到了施政的首要位置。

      河南是明朝的腹心地区,又是赋役征收的主要区域之一,朱元璋自然十分重视这里的社会生产,但当时百姓却亟待休养生息,恢复元气。洪武元年十二月,朱元璋任命宋冕为开封府知府,行前特别叮咛道:“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若江南则无此旷土流民矣。汝往治郡,务在安辑人民,劝课农桑,以求实效,勿学迂儒,但能谈论而已。”(注:《明太祖实录》卷34。)次年又说:“其河南诸郡,自归附以来,久欲济之,奈西北未平,出师所经,拟资粮饷,是以未遑。今晋冀既平,理宜优恤。”(注:《明太祖实录》卷36。)于是下诏,在西抵潼关,北界黄河,南至唐、邓、光、息这一区域内,悉免洪武二年的夏税秋粮。三年三月,再免河南等省税粮。九年三月,诏免河南等省所属府州县税粮。至十八年,朱元璋仍念念不忘中原所经受过的战乱破坏,恰逢此年河南发生水灾,因此下令免除河南田租237500余石。继朱元璋之后,成祖、宣宗时期也不时蠲免河南税粮或赈恤灾民。

      采取蠲免与赈恤政策,具有安抚百姓、招揽人心的作用,对新兴的明王朝来讲,虽一时少征收了赋税,却符合其长远利益。这正是明前期统治者推行休养生息政策的内涵所在,从中体现出他们的治国安邦思想。

      二

      为使明前期休养生息政策得到很好施行,并有效推动社会生产的恢复发展,各种相关制度和措施陆续出台。

      第一,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基层组织。洪武年间,中原各地相继建立起了里甲制度。里甲长的主要职责,除按时组织本里甲人户向封建政府缴纳赋税、承担徭役外,还有督促生产的责任。每逢农时,他们要带领所属农户从事生产,种足种好农作物,不得出现田土无故荒芜现象。明律规定:“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里甲长就要受到责罚。(注:《明会典》卷163《户律》。)明初统治者通过河南布政使司和府、州、县官府, 在各地广泛建立起里甲制度,牢牢控制住人口,这既保证了国家征收赋税徭役的来源,又将广大劳动人手安置于土地之上,使农业生产得以正常进行,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随之稳固下来。

      第二,垦荒政策。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人民稀少”的情况,明前期统治者在这里推行了垦荒政策。洪武元年八月,朱元璋颁布诏令,凡“州郡人民,因兵乱逃避地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若还乡复业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数给与耕种。”对于其它荒地,则允许人民自由垦辟,所有权归开垦者,并且免服徭役三年。(注:《明太祖实录》卷30。)这道诏令承认了在元末农民战争中部分土地所有权上发生的变化,对农民占有部分土地的既成事实给予认可,同时还鼓励、奖励人民多垦荒地,调动了他们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洪武元年十一月,巡按河南的监察御史孔复上奏朝廷,说自奉命安抚河南百姓以来,已招抚开封等府复业之民302230户,男女1985560 口,新开垦田地147358顷,未复业者尚有32050余户,男女146020余口。朱元璋遂指示户部,责令地方官府,对已复业者,“令有司厚抚绥之,未复业者,悉心招抚。新垦田地,停征其税。”(注:《明太祖实录》卷24。)表明朱元璋对流民复业问题十分重视。至永乐时,继续实施了太祖所制定的垦荒政策。永乐元年(1403年)三月,河南裕州知州向朝廷奏报,说本州地广民稀,而山西的泽、潞等州县人口稠密,耕地缺乏,建议将该地区无田农户迁至本州开垦荒地,从事耕种,得到成祖批准,“命户部如所言行之”(注:《明太祖实录》卷17。)。垦荒政策的推行,调整了土地占有关系,有助于防止农民流亡;“三年免税”或“永不起科”,鼓励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使劳动者与土地紧密结合,人口与土地这两大封建王朝的经济基石得以稳固矗立在朱明政权的基座上,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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