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对社会等级结构变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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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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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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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周春秋之际的社会等级结构

      西周和春秋初期社会上存在的是等级森严的宗法奴隶制度等级结构,即所谓的“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左传·昭公七年》)贵族对土地的领有是按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逐级分封而确定,等级结构是在不同土地的领有上形成的。天子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是天下之大家;诸侯是封国土地的领有者,是一国之大宗;卿大夫是封邑内土地的领有者,是封邑和本族内之大宗;士接受卿大夫封给的小块土地,是家庭内的族长,不再分封;士之下的周族成员与周天子有血缘关系,耕种各级贵族的土地,基本上还保留着族居形式进行生产、生活的庶人。君统和宗统是结合的,互为表里,构成了西周至春秋初期的社会等级秩序。在这种等级秩序里,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是统治阶级,他们靠剥削奴隶来生活“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国语·晋语》)庶人、工商皂隶是被统治阶级,他们各有各的职务,为各级贵族服务。“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国语·晋语》)“庶人是农田的耕种者,“工商”是隶属于官府的手工业、商业奴隶,“皂隶”是直接为各级贵族做杂事的家内奴隶。他们的职业、身份地位不变,“士士农农,工工商商。”(《荀子·王制》)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的这种森严的等级秩序,不仅严格规定了社会各阶级、阶层人们的身份地位,而且维护了氏族宗法血缘组织,使整个社会处处显示着宗法血缘精神和亲亲尊尊贵贵的尊卑等级秩序,从而造成了层层相属,下不逾上,尊卑有序、上下有分的社会等级制度。“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总是要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并且要习惯与传统为它定立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1 〕周族统治者把基于宗法分封而形成的社会尊卑等级的现实,用法律明文地固定下来。“自天子公侯卿大夫至皂隶抱关击折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椁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愈贵”。(《汉书·货殖传》)森严的等级,世袭的继承,使得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都僵化了,把社会封闭起来了,这正如恩格斯所说:“中世纪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们的存在是国家的存在,……它们的等级就是它们的国家。”“由采邑制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等级制度,从国王经过大采邑主到中等采邑主,……下至生活在马克公社会以内绝大多数的自由的与不自由的农民——在这里,我们已经看到了以后闭锁的封建等级制的基础。”〔2〕商品经济, 尤其是商业的发展是一切变化的起点,“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商人来到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3 〕迅速发展起来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商品经济,对瓦解氏族宗法血缘组织和改变旧的社会等级结构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二、商品经济对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冲击

      为了更好地阐述问题,我们首先看看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内部结构。因宗法分封制巩固起来的西周的氏族宗法血缘组织一般有三种:一是卿大夫的世族组织;如鲁之三桓、郑之七穆、晋之六卿等等,它们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也是一个政治和军事组织,领有一定的封土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在卿大夫的世族内,由众多的卿大夫或士的家庭(家长制大家庭)组成。二是士的家族,“士食田”,拥有卿大夫分给的面积不太大的土地,所以不再分封,士家庭包含在卿大夫的世族组织内。这种贵族家长制大家庭的特征,在世界古代各国的历史上往往是共同的,正如恩格斯在论述罗马的家长制大家庭时所说的:“一是父权,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4 〕士家庭内各个体家庭或共居共财或异居共财。三是庶人的宗法血缘组织,在庶人家庭内的个体家庭基本上还是共居共财的,庶人家庭耕种各级贵族分配的土地。这三种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长期存在又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必然结果。春秋中期以后,迅猛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经济冲击着氏族宗法血缘组织,正如恩格斯在论述商品经济的历史作用时所说的:“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象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5 〕“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入那些为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种纽带,而把它们分解为一群群私有生产者”。〔6〕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为指导, 分析春秋战时期的历史,认为商品经济对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冲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使土地买卖的出现。土地的定额分配和使用是各种宗法血缘组织存在经济基础。如卿大夫有食邑,士有食田,庶人靠耕种土地、交纳赋税来生活。卿大夫和士的食田有定额,由周王、诸侯和卿大夫赐予;庶人耕种的田地也有定额,由各级贵族政府定期分配。宗法氏族组织依靠着固定的土地分配和使用来维系,因此“田里不鬻”(《礼记·王制》)土地是不准买卖或出售交换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这种旧制逐渐被打破,土地首先出现交换、转让,然后出现了买卖。公元前七一一年,郑伯以璧许田(见《左传·隐公八年》)这是以财宝交换土地的最早记载。公元前五六九年,晋大夫魏绛建议晋侯和戎,说和戎有五利,第一就是“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从魏绛的话中可知,春秋中期用财货去购买土地在晋国贵族中已是常见的现象。“予之货而获其土”。(《国语·晋话》)《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载:晋国赵简子当政时,一天赏了两上中牟士为中大夫,追求仕宦名利的“中牟之人弃其田耕,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中牟有一半人放弃了田耕,卖出了宅圃,“圃”当然是原来从事田耘宅旁地,这是中原地区大规模买卖耕地的一条典型史料。在战国中期以后,土地买卖更加盛行。《史记·廉颇蔺相如传》载:“括母曰:……今括一旦为将,东向西朝,无敢仰视之者,王所赐金帛,归藏于置田产”。土地买卖的出现和盛行,使各级氏族宗法血缘组织的经济基础受到了动摇和冲击,氏族的土地使用和财产的收入、分配被逐渐破坏,同居共财或异居共财的大家庭制度开始瓦解,宗法制血缘家庭组织开始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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