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治理西藏地方的经济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发祥、男、藏族、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系九六届博士,现于该校藏学系任教。曾发表《论森巴战争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地位》等论文多篇。

原文出处:
西藏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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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继元、明两代封建王朝,在政治上步步加强对西藏地方统治的同时,又实行了许多维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安定西藏地方的经济政策。研究和探讨这些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其特点,不仅有利于我们加深了解清中央王朝对西藏地方的治理状况,而且也可为当今西藏地方的经济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借鉴。

      一、清代西藏地方的一般财政状况

      几乎与清军入关、开始统一全国的同时,活动在我国新疆地区的和硕特蒙古南下用武力帮助格鲁派寺院势力在拉萨建立了甘丹颇章地方政权。甘丹颇章地方政权中主管财务的专门机构称之为孜康,其最高长官称为孜本。孜本负责对全藏地方的土地、牛羊、户籍等的普查统计,并审定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1〕之后, 西藏地方政权虽几经变更,但孜本一职的权力范围却越来越大,清季西藏地方历史上许多著名的人物都曾担任过此职。

      1751年(乾隆十六年),清王朝派大军进藏平定了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事件之后,乾隆皇帝令第七世达赖喇嘛格桑嘉措(1708—1757)掌管西藏地方的政教大权,任命三俗一僧四噶伦具体负责处理西藏地方的一般性政教事务,正式建立了噶厦地方政府。清王朝不但对西藏地方政府中的各级机构做了比较系统的调整,而且对各级官员的品位、职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过调整后,噶厦地方政府中专理财政事务的机构称之为“商上”(即喇恰勒空),由噶伦一人负责,下设管理帐目的孜本(四品)三人,办理具体事务的商卓特巴五人(皆为四品,1793年后减为二人),各地方没有专门的理财机构。〔2〕

      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统计数据和清代西藏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 我们对有清一代西藏地方财政状况的详细面貌知之不多。 但根据1793年福康安的奏书、1795年驻藏大臣和琳奉旨办理抚恤西藏款项和其它一些零星材料,我们可以构勒出乾隆时西藏地方财政状况的大致轮廓。乾隆时期是清王朝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西藏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时期,所以,通过分析当时的有关资料,我们对清季西藏地方的一般财政状况和当时西藏地方生产力发展的基本情况可管中窥豹,略知一二。

      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情况:

      1.田赋。西藏地分上、中、下三等,上等地下籽种一克〔3〕者, 交粮十克;中等地下籽种一克者,交粮七克;下等地下籽种一克者,交粮五克。〔4〕西藏主要粮食作物为青稞, 因此所交纳之粮也多为青稞。又,农业生产为西藏地方的主要经济基础,所以,田赋收入为西藏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最大宗。路远难以运输者,可交折色银。地方政府把收到的青稞又交给农户磨面,每户十二克,交糌粑十五克。

      2.庄田租税。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所属的庄头和百姓,每年按所种地亩之优劣交纳一定数量的青稞、小麦和豆类。散给种籽一克者,每年交纳五至十克不等。也可交折色银,每三克交银二两,合藏币十三个零五分。其应交粮一克者,只交藏币一个零五分。〔5〕

      3.家畜税。牧业是西藏地方经济的第二大支柱,其收入仅次于农业。西藏地方政府所属的庄头及百姓养牛一头,每二年交银钱半个;绵羊十只,每二年交银钱一个;山羊二十只,每二年交银钱一个;工布地方百姓养猪者,养猪二十口,每年交猪一口。〔6〕一般百姓家有牛群、 羊群者,每牛二头,每年交银钱一元;每羊十只,每年亦交银钱一元。〔7〕此外,达赖喇嘛每隔十三、四年,或二十年,派人到江达、 工布、硕板多等地,于当地百姓现有骡马内,十中抽一,供商上使用,抽中不愿交者,可交折色银。

      4.商税。早期西藏地方政府只在南部与尼泊尔、不丹交界处的济咙、聂拉木二地设关收税,但数额很少。尼泊尔商人在边界地方运米销售者,每一包米,抽取一木碗,每年约收税米一百数十石,俱运交商上,备来年传大昭念经之用。若尼泊尔商人运商品入藏贸易,除米外,其它商品均不在边境收税,只交边境营官记明包数,呈报商上。货物到拉萨后,无论粗细,每包均纳银元一个,即使金花、珊瑚、珍珠、缎疋、细软之物,一律按包计算。惟藏红花例外,每一克纳银钱一元。西藏商民零星到边境向尼泊尔人贩盐者,每包也抽取一木碗为税。每年所收盐斤,由当地营官向尼泊尔商人换取藏香、纸张、果品等物,然后交于商上。〔8〕

      5.柴草税。柴草税系指噶厦地方政府及驻藏大臣衙门日常所需草料和燃料费用。藏地百姓每伙种十三克种籽之地亩为一户,每户每年折交草料银钱五钱,柴薪银八钱。〔9〕

      6.租赋。西藏地方所有的耕地皆归三大领主占有,而由广大农奴耕作。三大领主把上好的田地留为自营地外,把相当一部分土地租给农奴耕种,然后征收租赋。租赋多以实物形式交纳,因各地出产而定,有粮石、氆氇、藏香、大棉(原文如此,具体指何物,待查)、盐斤、酥油、奶渣、羊腔、茶叶等项。此外还有青油、药材、羊毛、竹子、牛皮、纸张等等〔10〕。不但种类繁多,而且征收也漫无标准。为原西藏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之大宗之一。

      7.金税。西藏工布江达、阿里等地素产黄金,噶厦地方政府每年亦定例收取一定数量的金税。

      8.布施。每年来自蒙古、甘青、四川和云南等地区的大量布施,不仅是昔日西藏地方三大领主之一的寺庙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之一,而且也是西藏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布施除了大量的实物外,还有金银等。从驻藏大臣所奏达赖喇嘛商上呈报1821年(道光元年)9月初4日至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5月初6日所收布施数目看,西藏地方政府每年所受布施相当可观,最多时半年(从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至道光元年四月二十九日)可达金88两,银12063两3钱,少时半年(从道光十一年二月初一至七月二十九日)也有银88两。〔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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